盤錦社會救助標準再提高,7月1日起這四類人群每月將領到更多錢
日前,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對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提高的相關事宜進行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為全面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確保我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21〕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民政局起草了《盤錦市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的意見》,經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提標幅度
1.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居民低保標準由730元/人月提高4.1%,為760元/人月。實施城鄉一體化的低保救助,即全市同一救助標準,困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30元/人月,實行差額救助。低保標準調增后,各縣區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標準界定調整工作。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1.5倍以內的家庭。
2.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低保標準的1.8倍執行,為1368元/人月。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隨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相應調整。
3.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集中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按低保標準的3倍執行,為2280元/人月;散居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按低保標準的2.5倍執行,為1900元/人月。
4.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待遇補助標準。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提高7.5%。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資70%生活費的補助標準由543元/人月提高到584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資40%救濟的補助標準由503元/人月提高到541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補助標準由465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二)關于執行時間
新標準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各縣區要對新申請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的對象按照新標準進行審批,給予保障、供養或補助;對已經在冊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按照新標準重新核算低保金、供養金或補助金,并按規定發放到位。
(三)關于資金籌集與安排
按照《通知》,各縣區要采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措施,足額籌集資金,確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資金需求。市財政根據各縣區財力、保障任務、資金使用效率、工作績效等因素,對困難群眾救助工作予以資金補助,重點向經濟比較貧困、財力比較弱、保障任務比較重、工作管理比較好、資金滾存結余比較少的縣區傾斜。
三、落實提標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協作。
各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基本生活養育和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提標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等部門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籌措資金,確保及時足額發放,讓困難群眾共享改革振興發展成果。
(二)加強核對工作,實現準確保障。
要進一步加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信息核對平臺,健全跨部門信息比對機制,全面開展社會救助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對工作,大力提高審核審批和動態管理的準確性,確保精準施救,實現應保盡保、應救盡救。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如期完成。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提標工作的督查檢查,建立定期報告和通報制度,確保按時間節點完成提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