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為城市綠化筑起法治屏障
《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的頒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決我市在適應當前城市綠化工作過程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進一步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城市綠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改善生態環境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公益事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鎮綠化工作,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具有濕地韻味、盤錦特色的高品質生活宜居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市制定了《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
《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于2020年11月25日經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經2021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23條,分5章,分別為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指導我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市綠化工作以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為中心。我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綠化法規,進一步加快全市城市綠化法治建設,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綠化法規體系。
《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對城市園林綠化涉及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方面做出整體制度設計和系統性制度安排,特別是對城市綠線劃定、永久保護綠地、城市生態公園、城市立體綠化、古樹名木保護、園林傳統技藝傳承與保護等方面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規范和明確。
城市綠化工作是一項服務當代、造福子孫的偉大事業。多年來,我市以創建省及國家園林城市為引領,建成了一批規模大、檔次高的公園、廣場、綠地,并于2017年獲得了“國家園林城市”稱號,城鎮綠化工作取得較快發展。截至2019年底,我市城市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分別達到39.62%、43.48%,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5.06平方米。
以法治綠,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盡管我市已經成為國家園林城市,但城市新建居住區項目綠地率法定指標完成的參差不齊,無論是新建居住區還是舊區改建,綠地率指標一定程度存在低于省規定標準的現象,群眾反映強烈。為此,《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這強化了城市新建居住區項目綠地率作為法定指標的執行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綠化權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進行審查,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的要求,不得低于《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規定的標準,從源頭上保證綠化用地的系統性、科學性和可落地性,保證城市綠地總量。
同時,為保證執行力,在《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中規定:對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規定標準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建設單位按所缺綠地面積處以所在區域當年基準地價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在責任義務上,《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規定了各級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建設和管理主體以及公民個人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