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推行“有溫度的執法”
今年以來,市生態環境局扎實開展環境執法工作,出重拳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符合條件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減輕、從輕、不予處罰。彰顯包容審慎的監管導向,推行“有溫度的執法”,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6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遼寧新恒遠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集氣罩封閉不嚴,造成粉塵部分無組織排放的現象。執法人員現場制作檢查筆錄、拍照取證,并對相關負責人員詳細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
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經核查,該公司于6月20日對集氣罩改造,達到相關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第七條的規定,認為該企業同時滿足:首次發現;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積極主動完成整改的不予處罰適用條件,對該公司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企業針對檢查發現的環境問題積極行動完成整改,最大程度減少環境污染影響。市生態環境局深入學習有關文件精神,做好服務型執法,在生態環境執法領域優化營商環境,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執法態度,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執法工作,既維護了法律的威嚴,也傳遞了法律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