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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盤錦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5-21 瀏覽次數:85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要求,2020年地方性法規《盤錦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地方性法規已形成初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6月20日前反饋,望周知!


  聯系電話:0427-3417081(立法科)


  傳真:0427-3417555


  郵箱:pjsfjlfk 163.com


盤錦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與運輸


  第六章 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市生活垃圾以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創新發展、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運營的資金投入。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涉及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工作。


  盤錦市商務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可回收物的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推進凈菜上市和非地產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可回收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害垃圾的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盤錦市財政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盤錦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推進地產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農村易腐垃圾資源化利用進行指導。


  盤錦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規劃相關工作。


  盤錦市教育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小學、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內容。


  盤錦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盤錦市公安局負責保障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


  盤錦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利用公共交通設施設備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盤錦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督促公共機構開展垃圾分類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推行無紙化辦公。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橋梁、地下通道、廣場、綠地、公共廁所和垃圾轉運站等公共區域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碼頭和公交車始末站點(停車場)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集貿市場及早市、夜市等露天市場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營業性門點、攤亭等由經營者負責;


  (六)經營性的旅游景區、公園、停車場等區域由經營者負責;非經營性的旅游景區、公園、停車場等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和部隊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八)公路、鐵路及其沿線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或者停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水域、河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經批準臨時占用的道路、場地由占用者負責;


  (十二)實施房屋征收的區域,責任人已經搬遷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經濟園區、產業園區等相對獨立功能區域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由管理單位負責。


  鄉村容貌和環境衛生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后,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七條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農村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環節當中。


  第二章 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八條 環境衛生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置,并與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規范,明確收集容器類別、規格、設置、顏色、標志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上述相關要求的,應當結合實際更新改造、更換。


  第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集中布局,由市人民政府依托盤錦市城鄉一體化大環衛體系建設固廢綜合處理園區,各類垃圾協同處置,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政策措施,禁止生產、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


  第十三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和物流經營者等應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快遞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推廣使用環保包裝材料。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五 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定點投放生活垃圾:


  (一)易腐垃圾含水的,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預約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的運輸單位收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點)或者垃圾房,并盡快處理。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先裝袋或者捆綁后再投放。


  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油水分離。餐廚垃圾不得直接排入公共廁所、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等場所。禁止買賣餐廚垃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單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自愿申請參加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置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處理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或者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未先裝袋、捆綁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將餐廚垃圾直接排放到公共廁所、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等場所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款規定,買賣餐廚垃圾的,對餐廚垃圾排放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并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式,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當采用密閉方式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在管理責任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布局,分類投放行為規范,以及管理責任人和預約收集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五)應當定時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和歸集點,維護維修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保持清潔衛生和正常使用,及時組織清運垃圾,防止垃圾桶冒頂;


  (六)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督促其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聽勸阻的,立即報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處理,并可以在管理責任區內予以公示;


  (七)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八)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違反本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規定在管理責任區公示應當公示的內容的;


  (三)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交付的;


  (四)未按規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的清潔衛生和正常使用的;


  (五)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的。


  第五章 分類收集與運輸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歸集點;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收集容器分類歸集到收集容器歸集點,分類交付給收集、運輸單位。在分類歸集時應當分裝分運,禁止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歸集。


  管理責任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歸集點不具備收集、運輸車輛通行和裝載作業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歸集點。


  歸集點確需臨時設置城市道路兩側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收集、運輸作業的需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申請劃定收集、運輸車輛專用停車泊位,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統一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分類運輸。農村易腐垃圾由管理責任人負責運輸。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本市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示的密閉化專用車輛;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不得混裝混運;確定收集、運輸作業時間,應當考慮噪聲擾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三)按照規定將分類垃圾運輸至指定場所,其中有害垃圾運輸的指定場所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指定場所是指盤錦市固廢綜合處理園區;


  (四)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縣(區)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


  違反本條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規定專用車輛的;


  (二)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收集和運輸的;


  (三)將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運的;


  (四)未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


  (五)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縣(區)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范圍內,公布回收種類、價格及服務電話;


  (二)根據可回收物目錄,擴大收集渠道,做到應收盡收;


  (三)配備相應的貯存設施設備,不同種類的物品應當分類貯存;


  (四)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可回收物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縣(區)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消防、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采取固定站點回收、定時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方便單位和個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公布回收種類、價格及服務電話的;


  (二)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可回收物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縣(區)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所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其進行分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拒絕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收運專業隊伍。


  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禁止混裝混運。


  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綠化垃圾收運應當事先通過預約方式確定收運時間和交接地點。


  第六章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易腐垃圾由專業處置企業,采取生化、堆肥等方式處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置;


  (三)有害垃圾采取無害化方式處置,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專業處置企業采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特殊情況可以采取衛生填埋方式處置。


  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綠化垃圾由專業處置企業采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置,或者由消納場所處置。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接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臺賬,按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信息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五)生活垃圾經過處置產生的生物肥料、爐渣等,應當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條件下,通過還田、綠化、生產建筑材料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違反本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接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


  (二)年度檢修計劃未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未建立管理臺賬,按照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信息并報送數據、報表的;


  (四)未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的。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其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拒絕分揀的,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建立健全非工業源有害垃圾處理系統。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托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八條 農村易腐垃圾采取堆肥、發展生物質能源等多種方式實行就近就地處置。就近就地處置易腐垃圾,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分類計價的原則,逐步建立差別化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減量與分類。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環衛服務企業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通過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居(村)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可回收物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及價格,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引導。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簡報、電子顯示屏等載體廣泛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結合法制教育、節日文化娛樂等活動,組織對居(村)民開展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宣傳教育,增強居(村)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意識。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第三十三條 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文化廣電旅游、司法行政、通信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分類意識。


  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的公益宣傳和法律宣傳,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三十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五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小學、幼兒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環境教育內容,開展垃圾分類知識的教育教學活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三十六條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旅游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以及評分細則。


  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物業服務企業因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增加費用支出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確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安全、高效、有序進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將穩定持續的資金投入等制度建設、組織動員、分類設施建設、分類宣傳教育與培訓、分類作業質量、信息報送等內容列入考核內容,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工作實績考核體系。


  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予以勸告、制止。


  第四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執法部門。


  第四十二條 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臺賬,匯總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信息,并按照規定及時將數據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盤錦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屬于不良信息的,應當記入有關個人、單位信用檔案。


  第四十四條 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產生的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常燈管、節能燈管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易腐垃圾,是指易腐性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廢棄食材、廢棄食物等以及家庭產生的木竹、樹枝、花草、落葉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紙屑、污染的廢紙、廢棄塑料袋、煙蒂、塵土等。


  (六)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單位供餐、餐飲服務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和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等。


  (七)大件垃圾,是指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


  (八)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九)綠化垃圾,是指園林綠化、物業服務等單位在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