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已完畢,已回復)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80號)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我市2007年8月29日實施的《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盤政辦發〔2007〕70號)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同時為滿足盤錦大米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要求,結合盤錦實際,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27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聯系電話:0427-2269053
電子郵箱:811284202@qq.com
信函方式:盤錦市興隆臺區石油大街158號,郵編124010
截至6月27日,共收到社會各界反饋意見0條,擬采納0條。
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三章 專用標志使用
第四章 生產加工和銷售管理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盤錦大米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盤錦大米”系指以“盤錦”地名命名,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使用鹽粳、錦稻系列及其他適合盤錦區域種植的優質粳稻品種,以具有盤錦特色栽培技術生產的稻谷為原料,經生產加工并符合盤錦大米標準的大米。其產地范圍為盤錦市所轄行政區域,即東經121°25′至122°31′,北緯40°39′至41°27′區域,包括盤山縣、大洼區、雙臺子區、興隆臺區。
第三條 非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生產、加工的大米不得稱為“盤錦大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盤錦市人民政府成立盤錦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各縣(區)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和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旅廣電局、市知識產權局分管負責同志等組成。各成員單位的分工如下:
縣區政府按照屬地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水稻種植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種子、農業投入品的管控。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對稻谷經營者從事稻谷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文旅廣電局負責推動盤錦蟹稻文化宣傳與旅游深度整合發展。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盤錦大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對盤錦大米的產地范圍、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志使用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管,組織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知識產權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知識產權局局長擔任,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
第五條 盤錦市大米協會應當履行保證盤錦大米品質的管理職責,加強品牌建設,推動盤錦大米特色產業發展。
第三章 專用標志使用
第六條 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檢驗檢測報告。
產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的產地進行核驗。上述申請經遼寧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七條 申請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商標注冊證;
(四)變更證明(如企業變更)。
進行產地核驗時,還應當出示相關原糧收購票據。
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第八條 在研討會、展覽、展會等公益性活動中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當經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向遼寧省知識產權局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登記備案表;
(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設計圖樣。
遼寧省知識產權局對上述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后,有關主體可以在公益性活動中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九條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應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可按照比例縮放,標注應當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的使用,是指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用于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產品產地來源或者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
第十一條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第十二條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采用年報制度,專用標志使用人須按要求向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上年度產值等情況。
第四章 生產加工和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 盤錦大米稻區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按相關技術規范,從事水稻種植、稻谷儲存、大米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盤錦大米生產者收購水稻,應當驗明是否在盤錦市所轄行政區域,并建立相應原料收購和銷售統計臺賬。嚴格按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做到盤錦水稻單獨貯存、盤錦大米單獨加工。
銷售者應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驗明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
第十五條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包裝的標識標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包裝標識應當注明原料真實產地。
第十六條 引導、鼓勵盤錦大米生產者進行綠色、有機、HACCP等認證,提高產品附加值,促進產業升級。
第十七條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檢驗檢測工作由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相關單位應當對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引導、鼓勵水稻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開展水稻產地溯源工作,支持自主選用各級農產品追溯平臺。追溯基礎性指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產主體、生產產地、產品種類、產品數量等信息。
第五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
(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誤導公眾的;
(三)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用于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即使已標明真實產地,或者使用翻譯名稱,或者伴有如“種”“型”“式”“類”“風格”等之類表述的;
(四)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的產品上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
(五)在產品上冒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六)在產品上使用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近似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誤導公眾的;
(七)銷售上述產品的;
(八)偽造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
第二十條 獲準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營業執照已注銷或者被吊銷的,或者相關生產許可證已注銷或者被吊銷的,或者已遷出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的,或者不再從事該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的,或者未按相應標準組織生產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且限期未改正的,相關主體應停止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二十一條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違反有關產品質量、標準方面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將受保護的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健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保護協作機制,強化省內外快速協同保護,加強與銷售集散地、網絡平臺企業總部所在地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違法線索、監管標準、保護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辦理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29日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20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354號),對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申請、核準和使用提出了新要求,更換了原有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識和圖案,增加了企業信用代碼,并要求所有用標企業在2020年12月31日后全部用新的專用標志,舊標志不得在市場流通。2023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局令第80號),對涉及的地理標志產品認定、管理和保護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并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實施,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不能更好地推動盤錦大米產業高質量發展,為了進一步規范盤錦大米市場秩序,適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新要求,亟需對現行的《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我局于2023年8月份起草《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公布后,及時對照修改和完善,我局于2024年2月2日-3月4日,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見,并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發布《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2024年3月4日,共收到0份意見(包括電子郵件、郵寄件)。收到部分盤錦大米生產企業書面反饋,均無意見。
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27日,按照專家論證組修改意見形成《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發布,再次向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見。截至2024年6月27日,共收到0份意見(包括電子郵件、郵寄件)。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由原來的五章30條修改為六章25條。
(一)明確修改依據
《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修改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刪除9項條款
鑒于職能部門職責調整和地理標志保護工作的新要求,修訂的《管理辦法》刪除了現行管理辦法的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十六、二十條。
(三)新增5項條款和1個章節
1.新增第五條。根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增加了盤錦大米證明商標注冊人盤錦市大米協會履行保證盤錦大米品質的管理職責,加強品牌建設,推動盤錦大米特色產業發展方面的內容。
2.新增第七條。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增加了有關主體在研討會、展覽、展會等公益性活動中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進行備案的要求。
3.新增第八條。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增加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下載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的規定。
4.新增第十條。根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規定,對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提出要求。
5.新增第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辦法(試行)>及若干配套制度的通知》,引導、鼓勵水稻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開展水稻產地溯源工作,支持自主選用各級農產品追溯平臺。追溯基礎性指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產主體、生產產地、產品種類、產品數量等信息。
6.新增第五章。按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的結構,增加“保護和監督”章節,根據第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對九種行為的處理、第十九條規定關于證照已注銷或被吊銷等情形停止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第二十條規定關于生產者違反質量、標準方面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理;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指導意見》(國知發保字〔2021〕11號)關于構建地理標志協同保護工作格局要求,增加第二十二條關于健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保護協作機制的內容;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從事地理標志產品管理和保護工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的內容。
(三)修改13項條款
1.第二條與第四條合并修改為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盤錦大米系指以盤錦地名命名,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使用鹽粳、錦稻系列及其他適合盤錦區域種植的優質粳稻品種,以具有盤錦特色栽培技術生產的稻谷為原料,經生產加工并符合盤錦大米標準的大米。其產地范圍為盤錦市所轄行政區域,即東經121°25′至122°31′,北緯40°39′至41°27′區域。”
2.修改第六條為第三條“非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生產、加工的大米不得稱為“盤錦大米”;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3.第五條與第七條合并修改為第四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水稻種植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加強種子、農業投入品的管控。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對稻谷經營者從事稻谷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文旅廣電局負責推動盤錦蟹稻文化宣傳與旅游深度整合發展。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盤錦大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對盤錦大米的產地范圍、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志使用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管,組織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4.修改第十二條為第六條:“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向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二)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檢驗檢測報告。市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的產地進行核驗。上述申請經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5.修改第十四條為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的使用,是指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用于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產品產地來源或者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的行為。”
6.修改第十七條為第十一條“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情況采用年報制度,使用單位要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7.修改第十八條為第十二條 “盤錦大米稻區環境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從事水稻種植、稻谷儲存、大米加工等生產經營活動。”
8.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六條合并修改為第十三條“盤錦大米生產者收購水稻,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當驗明是否在盤錦市所轄行政區域,按照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組織生產。盤錦大米經營者采購盤錦大米,應當查驗盤錦大米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
9.修改第二十一條為第十四條“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包裝的標識標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包裝標識應當注明原料真實產地。”
10.修改第二十二條為第十五條“引導、鼓勵盤錦大米生產者進行綠色、有機、HACCP等認證,提高產品附加值、促進產業升級。”
11.修改第二十三條為第十六條“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特色質量檢驗檢測工作由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相關單位應當對盤錦大米地理標志產品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12.修改第二十九條為第二十四條,內容不變。
13.修改第三十條為第二十五條,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