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令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盤錦市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管理辦法 | ||
發文字號: |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 發布日期: | 2004-08-05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盤錦市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管理辦法
《盤錦市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管理辦法》已經盤錦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代市長 陳海波
二○○四年八月三日
盤錦市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指國家馳名商標,省、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盤錦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在我地區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或者達到省內、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高,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盤錦名牌商標,是指在我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信譽度和較強競爭力,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的申報、推薦、評定、扶持和保護等活動。
第四條 盤錦名牌產品評價、確認、保護、管理工作,由盤錦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盤錦名牌商標的評價、確認、保護、管理工作,由盤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
第五條 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的申報和推選,堅持企業自愿申報和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市場評價為主,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實行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盤錦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產品生產者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
?。ǘ?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產品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或達到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
?。ㄈ?產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較高的信譽;
(四) 產品的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ㄎ澹?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健全,實現了全面質量管理,并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或產品認證,未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哂型晟频挠嬃繖z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 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和技術裝備,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
?。ò耍┢髽I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產品市場評價好,消費者(用戶)滿意程度高。
第七條 申請認定盤錦名牌商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商標所有人為在我市行政區域依法注冊登記的經營者;
(二) 商標已注冊并實際使用1年以上;
(三)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到國內先進質量標準,售后服務好;
(四)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具有較高的信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五) 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市場覆蓋面等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六) 商標所有人有一定的廣告投入,宣傳面較大且地域較廣;
(七) 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八) 無商標侵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記錄。
第八條 對符合盤錦名牌產品申報條件的應優先推選以下產品:
?。ㄒ唬?屬國計民生且有重大影響的產品;
(二) 對地區經濟有牽動作用的支柱產品;
?。ㄈ?出口創匯產品;
(四) 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九條 對符合盤錦名牌商標申報條件的應優先推選以下商標:
?。ㄒ?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達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地區;
(二)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3年內每年創純利潤100萬元以上;
(三) 出口商品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或者在主要出口國(地區)注冊,并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域和較大的銷售額。
第十條 下列產品不能推選為盤錦名牌產品:
?。ㄒ唬┪唇浖庸さ墓I品(如原油);
?。ǘ﹪乐靥潛p企業的產品;
(三)危害人體健康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ㄋ模┏瑯藴逝欧盼廴疚?,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ㄎ澹┦褂猛馐衅髽I注冊商標的產品。
第三章 申報及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申報盤錦名牌產品,應填寫《盤錦名牌產品申報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報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申報盤錦名牌商標,應填寫《盤錦名牌商標申報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報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報送的名牌產品申請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送的名牌商標申請材料后,應在60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產品,應簽署推薦意見,分別組織行業專家在30日內完成對申報企業和產品的調查評價,對符合條件產品或商標應在媒體上進行30日公示,由社會各界人士提出評價意見。根據公示反饋意見,進行綜合評定,并確定盤錦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推薦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章 獎勵及待遇
第十三條獲得盤錦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稱號的企業,由市政府授予稱號,并頒發證書。
第十四條 被認定為盤錦名牌產品的,可以申請認定遼寧名牌產品,被認定為盤錦名牌商標的,可以申請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
第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對榮獲各級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企業予以獎勵。獎勵資金應專項用于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的開發。
第十六條 盤錦名牌商標經公告后,其他生產和經營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使用與盤錦名牌商標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對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二)不得使用與盤錦名牌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在包裝、裝潢等上使用;
(三)不得擅自使用盤錦名牌商標的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不得公開詆毀、丑化盤錦名牌商標及其相應的商品和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制定盤錦名牌產品標志圖案和防偽標記,并頒布實施。
第十八條 凡有效期內的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可在其產品包裝、使用說明書等有關材料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稱號,但必須說明獲得稱號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九條 盤錦名牌產品每年評選1次,有效期為3年;盤錦名牌商標每年評選1次,有效期為2年。期滿后要繼續使用盤錦名牌產品或盤錦名牌商標稱號,應在期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并通過確認,否則不得繼續使用盤錦名牌產品或盤錦名牌商標稱號。
第二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分別建立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的檔案,采取不同形式進行跟蹤評價。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的生產企業要定期分別填報《盤錦名牌產品動態考核表》和《盤錦名牌商標動態考核表》,及時反饋產品的質量、生產、經營情況。
第二十一條 凡冒用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稱號,或擴大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使用范圍及期限的,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盤錦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盤錦名牌產品稱號,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ㄒ唬┒啻伟l生消費者投訴,確屬生產企業及產品責任的;
?。ǘ┊a品質量水平下降的;
?。ㄈ﹪?、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ㄋ模┢髽I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出現滑坡,不能保證產品質量的。
第二十三條 盤錦名牌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其盤錦名牌商標,2年內不得參加認定盤錦名牌商標:
(一) 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盤錦名牌商標的;
(二) 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及產品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 超越核定的范圍使用盤錦名牌商標的;
(四) 濫施許可,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五) 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
第二十四條 參與盤錦名牌產品和盤錦名牌商標評價工作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盤錦名牌產品和名牌商標稱號者,取消其盤錦名牌產品、名牌商標稱號,并通報批評,3年內不受理該企業提出的盤錦名牌產品的申請,2年內不受理該企業提出的盤錦名牌商標的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