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令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 ||
發文字號: |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 發布日期: | 2004-09-16 |
主 題 詞: |
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22號 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7月30日盤錦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代市長 陳海波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盤錦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管理和維護,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電力、通訊、燃氣、熱力、自來水(含消防供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地下設施檢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檢查井按照其權屬,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對公共場所范圍內的檢查井,屬于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于其他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權屬單位報告。
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檢查井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更新、新建的檢查井井蓋及井箅子必須使用非金屬材料,并附設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第六條要嚴格執行檢查井驗收制度,工程建設單位對檢查井要與主體工程一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并報送相關檔案資料。
第七條市、區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后,應及時到達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并責令井蓋權屬單位補裝、更換。
第八條檢查井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二)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現場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或居民區的,應在4小時內予以修復;現場位于其他地區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三)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及時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達到建筑設計規范。
第十條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核實,可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相關檔案資料、無法確認權屬單位的檢查井,按廢棄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現挖掘維修的,除責令挖掘單位按挖掘費標準的2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并可處以2萬元罰款。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執行修復指令的井蓋權屬單位,超過12小時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罰款;由于未及時修復導致事故發生的,由責任單位賠償事故損失,并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建制鎮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