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社保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全省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3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明確全市社會保險擴面、加強保費征繳工作責任,切實做好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重點,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十一五”期間,全市社會保險擴面工作要按照“政府統一安排,勞動保障部門牽頭,地稅部門征繳,各部門協調配合,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社會聯動擴面”的原則,重點將尚未參保的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企業及其職工,各類企業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全部納入社會保險范圍。
二、部門聯動,形成社會保險擴面合力
(一)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清理隱形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促進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據《遼寧省勞動合同規定》予以處罰。對未依法參保或欠費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取消其醫療保險定點資格。對因未參保繳費或欠費造成不能正常辦理職工退休手續、領導退休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據《關于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4〕3號)規定,農墾企業參保后,單位繳費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欠費半年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暫按無繳費能力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標準發放;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農墾企業,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不低于農墾企業所在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平均發放標準執行。
勞動保障部門對所有用人單位的參保情況要定期發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將參保信息及時傳遞給各聯動部門。
(二)地稅部門作為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要堅持“稅費并重、稅費統征”的原則,積極做好社保費的收繳工作,收繳率要達到95%以上。對未參保的納稅企業信息每季向社保經辦機構傳遞一次,配合經辦機構做好參保擴面工作。要加大稽查力度,嚴格滯納金和各項處罰制度。
加強清欠管理,嚴格欠費審批制度。對無能力繳費的用人單位,由地稅、勞動、財政部門聯合審核,報市社保領導小組審批,每年核定一次;對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欠費用人單位,經地稅、勞動、財政部門核定后,責令其制定還款計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按期還款的,地稅部門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陳欠款要確定并嚴格執行各年度清欠計劃,逐年進行清理。堅持統籌與個人賬戶同步征收的原則,對農墾企業參保單位不失時機地收繳保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時,要向企業宣傳各類經濟組織都應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要采取相互協查制度,確保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前,同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工商部門要負責提供企業名單、人數、企業所在地、法人代表等資料,將企業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情況納入工商年檢的范疇,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緩予年檢和換證。要與勞動保障部門建立信息傳遞制度,及時傳遞工商部門與新登記企業簽訂參加社會保險承諾書的有關信息。
(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做好道路運輸企業特別是出租車司機、車主、雇員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工作,并在日常的行業管理工作中加強社會保險宣傳。對未參保業主,應暫緩年檢;對運輸行業中未參保或欠繳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暫緩辦理營運手續。
(五)建設主管部門對未參保的房屋開發和建筑施工用人單位,暫緩辦理房屋開發和建筑企業施工資質審驗手續。
(六)農業主管部門對未參保和欠費單位暫緩專項資金撥付。
(七)衛生主管部門對未參保的醫院、個體診所,在年檢備案時暫緩備案。
(八)藥監部門對各類藥店(房)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時,須負責審核參加社會保險承諾書,并加強對已辦藥店(房)的參保監管工作。
(九)教育部門對社會辦學單位進行辦學資質年度審核時,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要責令其盡快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十)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在審查用人單位汽車年檢和申購汽車手續工作中,對未參保或欠繳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暫緩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文化部門對未參保的網吧及音像制品、書店、出版印刷等行業,暫緩辦理年檢手續。
(十二)各金融單位對未參保和欠費企業,應暫緩貸款和有關資金支持。
(十三)其他各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內用人單位的參保工作。
(十四)對完成和超額完成年度擴面任務的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三、相關要求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的組織領導,通過宣傳、行政、督查、法律等手段,形成強大的社保擴面征繳氛圍,使每個勞動者真正享受到法律賦予的權利,做到老有所酬、老有所養、病(殘)有所醫、失有所補,使社會更和諧,利益更公平。要把社保擴面和保費征繳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程,并督查決策意見的具體實施。對在推動社會保險聯動機制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推諉扯皮、不負責任、嚴重影響社保擴面、保費征繳工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未完成工作目標的縣、區及各責任部門要向市政府做出書面說明。
(二)用人單位是參保繳費的責任主體,要自覺履行參保納費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保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將應申報納費的險種向地稅征收機關如實進行納費申報,并認真履行對職工個人繳費的代扣代繳義務。不得謊報、瞞報、逾期不報。
(三)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等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新參保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件。30日內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者,視為違法經營,取消工商營業執照,待參保后核發。對拒不執行的,將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