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發〔2008〕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9-01-19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發〔2008〕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8〕20號),充分調動企業上市積極性,引導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和企業制度創新,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指導思想
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充分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和示范帶動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導促進和協調服務相結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優勢企業通過上市融資加快發展,實現做優做強,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企業上市工作的考核機制。市政府將各縣區上市后備企業數量、進入上市輔導期或成功上市企業數量等指標納入對各縣區政府工作考核體系。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責任狀,各縣區政府根據上市工作總體目標,研究制定本縣區企業上市規劃和實施意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二)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組織領導。為進一步加快企業上市工作,成立盤錦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委,承擔盤錦市企業上市管理辦公室職能,負責制定企業上市發展規劃和企業上市工作的組織協調。
(三)建立企業上市激勵機制。
1.為鼓勵和扶持企業上市,省政府對每家新上市公司扶持100萬元。市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資金作為首發上市企業上市專項扶持資金,對每家新上市公司扶持400萬元,企業上市后兌現。各縣區財政也應根據財力給予扶持。
2.擬上市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時,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省貸款貼息和科技專項扶持資金的支持。
3.鼓勵企業“買殼”、“借殼”上市。企業在異地“買殼”、“借殼”上市,融入資金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的,視同改制上市企業,享受同等優惠政策和獎勵措施。
對于以欺詐、蒙騙等手段獲得支持的,全額追回已取得的財政扶持資金,并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財政扶持資格。
(四)建立企業上市綠色通道。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企業改制上市。企業上市過程中涉及房產、車輛等資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需辦理過戶手續和補繳河套維護費等費用時,各相關部門要給予減免,降低企業上市成本。
(五)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由于歷史原因未能如實反映的存量資產,經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后,可作為入賬依據,對于因財務調整增加的繳費納稅,給予減免優惠。
(六)各有關部門為擬上市企業現有土地或房地產辦理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證時,經批準可補辦登記或變更手續。以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式使用土地及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由規劃、國土、建設(或房管)部門依法為企業辦理用地手續及核發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
(七)鼓勵企業上市過程中實施資產重組、增資擴股、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對歷史年度賬務處理進行重新規范后,由有關部門對賬務規范情況提供符合上市條件的相關證明。
(八)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企業整體改制或整體變更時,對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即改制后的公司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權屬的變更時,免征契稅。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免征契稅。
(十)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企業,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所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十一)擬上市企業兼并關聯企業進行產權重組時,可由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上市辦)會同有關部門與商業銀行協商,經債權銀行確認后,不影響信貸支持。對擬上市企業在符合信貸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加大授信支持力度,優先安排貸款。
(十二)由國稅、地稅、工商、外匯管理、質監、環保、海關和社保等部門對能夠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擬上市企業提供證明。
(十三)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優先辦理核準和備案手續。
三、切實加強服務協調工作
(一)建立領導幫扶聯系制度。對進入輔導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級領導分工負責做好服務工作。對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實行“一企一議”制度,全力幫助協調解決。
(二)建立上市企業、券商、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物所等中介機構與市企業上市辦聯系制度。輔導機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省證監機構提交材料的同時應將相應材料報送市上市辦備案。
(三)加大宣傳力度和培訓力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股份制改造和資本運營等知識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營造企業上市的良好氛圍。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一日
盤錦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 劉家升(副市長)
副組長 王子信(市政府副秘書長)、楊學明(市經委主任)
成 員 蘇永興(市發改委副主任)、劉毅(市經委副主任)、紀鳳芳(市農委副主任)、楊旭光(市財政局副局長)、李建中(市科技局副局長)、王慶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馬志會(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李士庫(市信息產業局副局長)、郭忠祥(市水利局副局長)、呂波(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何敏(市外經貿局副局長)、董興華(市國資委副主任)、王立遠(市環保局副局長)、吳鴻雁(市糧食局副局長)、吳東瀛(市廣電局副局長)、楊文森(市房產局副局長)、史廣久(市工商局副局長)、劉克剛(市
質監局副局長)、李連清(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衛軍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孫寶明(市國稅局副局長)、張允喜(市地稅局副局長)、高光明(中國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副行長)、滕聿平(營口海關駐盤錦辦事處副主任)、張偉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