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0〕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0-09-09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0〕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市以下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建立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機制,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省市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遼政發〔2010〕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全市現行的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
一、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我市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自2003年運行以來,調動了縣區政府發展經濟、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全市財政收入規模持續擴大,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不斷增強,公共財政在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的實施和我市經濟的發展,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弊端日益顯現,主要表現在縣區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口徑不統一、不可比,影響國家、省對我市縣區經濟發展狀況的客觀評價等。為了進一步理順財政分配關系,科學配置財力資源,促進老工業基地全面振興,有必要對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完善。
二、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為指導,按照“下劃收入、核定基數、增長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勵發展的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通過下劃省級共享收入、適當向下傾斜財力、科學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擴大縣區一般預算收入規模,理順市以下政府間收入分配關系,充分調動縣區政府發展經濟、壯大財源、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增強基層政府財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的原則。通過下劃省級共享稅收收入,建立激勵機制,鼓勵縣區政府加快發展經濟,重視財力增長,促進全市財政收入的整體規模不斷擴大。
2.兼顧市、縣、區既得利益,適當下移財力的原則。在確保市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前提下,將省市級財力適當向縣區傾斜,并保障在各縣區之間的相對均衡、合理分配,推進縣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加速發展。
3.簡化程序,運行安全的原則。從技術層面簡化操作程序,規范業務流程,減少人為因素,規避道德風險,確保財政管理體制安全有效運行。
三、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調整后的省對市新的財政管理體制適用于縣區。按照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將原體制規定的省級共享稅收收入全部下劃到縣區,作為縣區固定收入,稅收實行屬地征管、屬地入庫,并重新劃分市縣(區)收入范圍;市對各縣區原體制規定的省市共享稅收(以下簡稱省市共享稅收)形成的財力實行總額分成,由縣區向市上解財力,同時,對各縣區當年上解市財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還。
(一)市與縣(區)收入范圍
將原體制規定的省級共享稅收收入下劃后,市縣(區)財政一般預算收入范圍如下:
1.市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主要包括:市級企業(不含縣收入)增值稅25%、企業所得稅40%(不含按中央規定繼續作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和跨省、計劃單列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個人所得稅40%、營業稅、房產稅、資源稅(原油、天然氣)、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其他稅收收入,以及市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縣區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稅25%、企業所得稅40%(不含按中央規定繼續作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和跨省、計劃單列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個人所得稅40%、營業稅、房產稅、資源稅(鹽)、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其他稅收收入,以及縣區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縣區上解市財力的確定
1.縣區上解市財力比例的確定。以2008年省縣(區)共享稅收的決算數為基礎,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長率,推算基期年(2009年)省縣(區)共享稅收基數。縣區上劃省級共享稅收基數占縣區的省縣(區)共享稅收基數比例即為縣區總額分成上解市財力比例,一縣(區)一率。公式如下:
某縣(區)總額分成上解市財力比例=(1:2)x100%
1. 某縣(區)基期年上劃省級共享稅收基數
2.某縣(區)基期年省縣(區)共享稅收基數()
各縣(區)總額分成上解市財力的具體比例,由市財政局核定。
2.縣(區)上解市財力的確定。各縣(區)當年原體制省縣(區)共享稅收收入乘以縣(區)上解市財力比例,即為當年各縣(區)應上解市級財力數。公式如下:
某縣(區)上解市財力=某縣(區)原體制省縣(區)共享稅收收入×某縣(區)總額分成上解市財力比例
(三)市對縣(區)上解市財力增量返還的確定
市對各縣(區)當年上解市財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還。公式如下:
市對某縣(區)上解市財力增量返還=〔某縣(區)當年上解市財力-某縣(區)上年上解市財力〕×40%
從2012年開始,如某縣(區)當年上解市財力的決算數比上年上解市財力的決算數減少,市財政將對減少數額按40%比例扣減某縣(區)財力。
(四)市與縣(區)支出范圍
1.市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級一般公共服務、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采掘電力信息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管理等事務、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支出,預備費、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市對下的轉移性支出。
2.縣(區)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主要包括:縣(區)級一般公共服務、國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與傳媒、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采掘電力信息等事務、糧油物資儲備管理等事務、金融監管等事務支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支出,預備費、國債還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縣(區)對下的轉移性支出。
(五)新體制執行時間
按省政府規定時間,新體制從2010年1月1日起試行。鑒于各縣(區)2010年財政預算已經同級人代會審議批準,為保證縣(區)政府的財政預算順利執行,2010年實行按新體制運行、原體制結算財力的過渡辦法。2011年開始按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實質運行。
四、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相關政策
(一)繼續執行省對縣直接補助的財政政策。除按制度規定實行市級統籌的省對縣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外,省對縣其他各類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均由省直接補助到縣。
(二)調整省級共享稅收增量返還政策。從2011年起,以2009年省對各縣(區)上劃省級共享稅收“增量返還”的決算數為基數,省每年對各縣(區)實行定額財力補助。
(三)繼續執行提高縣上劃中央兩稅返還系數政策。將縣上劃中央兩稅返還系數從1:0.2提高到1:0.5,相應增加的返還財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別承擔0.2和0.1,省承擔0.2部分通過省對市縣轉移支付給予補助。
(四)契稅的征收繼續按《關于契稅征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盤財預發〔2005〕9號)執行。即從2005年1月1日起,城市規劃區內契稅由市地稅機關直接征收,并在房產部門設立直接征收窗口,市區契稅收入按照4:6比例分享的辦法執行。
(五)車船稅的征收繼續按《關于重新確定車船稅市縣區劃分比例的通知》(盤財預發〔2008〕179號)執行。即車船稅由保險機構代征,直接繳入市級國庫,每季度末由市地稅局填制“收入更正通知書”,按規定比例劃入縣區國庫。市縣(區)車船稅劃分比例為:市本級46%、盤山縣15%、大洼縣15%、雙臺子區10%、興隆臺區14%。
(六)原從2003年1月1日起,城市規劃區內新建企業形成的稅收按稅種實行市、區共享(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五個稅種,市以下部分按市區4:6分成)的政策不再執行,實行屬地征管、屬地入庫的原則,從2010年1月1日起,以2009年原五個共享稅收決算數(市分享40%部分)為基數,每年按20%增長率實行環比遞增,專項上解市財力的辦法執行。
(七)鑒于盤錦石油裝備制造基地(原市經濟開發區)內原新建企業(2003年1月1日起)形成的稅收市分享部分(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五個稅種的市分享40%部分)5年內全部返還用于開發區建設的政策期限已滿,從2010年1月1日起實行屬地征管、屬地入庫的原則,所形成的稅收市分享部分全部用于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
(八)原溢洪區內形成的稅收入庫問題
1.盤錦日月興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稅收(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實行“繳入興隆臺區庫,財政單獨核算,專項上解”的管理方式,年終進行財力結算,實行全額上解市財政(剔除原體制省市共享稅收上解部分)。
2.盤錦市左岸文化城的稅收(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實行“繳入雙臺子區庫,財政單獨核算,專項上解”的管理方式,年終進行財力結算,實行全額上解市財政(剔除原體制省市共享稅收上解部分)。
3.如原溢洪區內有新的企業入駐,形成的稅收(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屬地征管,屬地入庫的原則,年終進行財力結算,實行全額上解市的辦法(剔除原體制省市共享稅收上解部分)。
五、調整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配套措施
(一)調整和規范市縣(區)財政管理體制
各縣區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調整縣區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調整和規范縣區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市政府切實履行好市管縣的職責,按照省市對縣(區)下劃收入、下移財力的規定,確保將屬于縣級的下劃收入和下移財力全部落實到位,下劃收入作為縣級的固定收入實行屬地征管、屬地入庫。同時,市政府將結合財力狀況,將市本級財力適當向下傾斜,以進一步促進縣區經濟的加速發展。
(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建立均衡性轉移支付逐年增長機制和縣(區)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以保障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和重點民生支出的需要,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三)強化稅收和國庫管理,確保財政收入按體制規定入庫
各級政府及財稅部門要提高精細化、科學化管理水平,強化對稅源預測分析,挖掘稅收增收潛力,加大稅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稅、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要嚴格稅收執法,整頓稅收秩序,嚴禁收入混庫串庫、引稅拉稅,嚴厲查處和打擊各種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堅決制止和糾正越權減免稅以及“先征后返”等變相減免稅問題,確保財政收入按體制規定及時足額入庫。
各級財政、稅務、國庫、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銜接,盡快調整各項收入劃分、征繳、報解、入庫及國庫資金調度等制度,完善稅收征管和國庫運行軟件,保證新體制運行后,各級財政國庫資金正常運行;同時,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辦法,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稅務稽查、審計檢查職能,加強對各項財稅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新的財政管理體制順利實施。
本決定試行期間如遇國家出臺重大稅制調整或財政管理體制調整等相關政策,市政府將相應對財政管理體制予以調整和完善。本決定執行中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