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2〕3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盤錦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2-12-11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2〕3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盤錦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54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全面掌握我市轄區內可移動文物資源的基本情況,構建更科學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市政府決定自2012年起開展第一次全市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重要意義
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是國務院在歷史文化遺產領域開展的一次重要國情國力調查,是確保國家文物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建全文物保護體系的重要基礎工作。我市開展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掌握和科學評價我市文物資源情況和綜合價值,健全文物登錄備案機制及文物保護體系。了解可移動文物本體和自然現狀,進一步促進文物資源整合利用,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惠及民生,有效發揮文物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范圍和內容
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范圍是我市境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各類國有單位所收藏保管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其中包括普查前已確定和普查中新確定的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統計國有可移動文物數量(套)、類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縣(區)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編制普查報告,建立可移動文物的普查檔案和本區域內的國有可移動文物目錄,并進一步加大保護管理工作力度。
三、時間步驟
盤錦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自2012年12月起至2016年12月止,分三個階段進行。可移動文物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其中:
2013年1月前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制定普查標準和范圍,開發普查工作所需軟件,開展普查人員培訓及試點工作。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區為基本單元,開展普查、調查、文物認定、信息采集和審核。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進行可移動文物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組織領導
為確保此次普查工作順利開展,市政府成立盤錦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普查工作中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廣電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事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廣泛動員和組織本系統國有單位積極參加并認真配合地方各級政府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各縣區政府、經濟區要按照統一部署,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單位所在地的縣、區級普查機構完成本單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備案。
五、經費保障
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省、市、縣區政府(經濟區)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六、其它要求
我市境內國有單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動文物單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和普查工作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完整地填報普查信息,積極配合文物普查機構開展的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文物普查資料、信息。各級普查機構要通過實物調查認真核查普查信息,確保可移動文物普查質量,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所涉國家秘密的,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駐盤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可移動文物普查由所屬部隊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組織開展,普查成果統一匯總后報盤錦市全國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盤錦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潘元松 副市長
副組長:袁勝利 市政府副秘書長
史 敏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互聯網管理局局長
郭康生 市文化廣電局局長
成 員:畢春才 市委黨史研究室副主任
歐陽明 市發改委副主任
宋全明 市教育局副局長
王麗娜 市民政局副局長
王立群 市財政局副局長
馬志會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李曉秋 市文化廣電局副局長
李久順 市國資委副主任
張志宇 市統計局副局長
張清明 市民委副主任
周國彬 市檔案局副局長
竇亞秋 市科協副主席
李冬雷 中國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副行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廣電局,辦公室主任李曉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