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5〕23號 關于批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盤錦軍分區政治部盤錦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6-30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5〕23號 關于批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盤錦軍分區政治部盤錦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盤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
現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盤錦軍分區政治部《盤錦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盤錦軍分區
2015年6月24日
盤錦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盤錦軍分區政治部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國家和社會對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的優待,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促進軍隊戰斗力建設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寧省軍區關于批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軍區政治部遼寧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遼政發〔2014〕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辦理了隨軍手續的現役軍人配偶,包括已辦理隨軍手續未隨隊的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應當貫徹國家就業安置政策,堅持社會就業為主、內部安置為輔,鼓勵扶持自主擇業創業,不斷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具體辦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第六條 駐軍部隊應當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軍分區(人武部,下同)系統是駐軍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各級政府制定具體安置辦法,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下同)的隨軍家屬,經雙向選擇,落實行政機關(參公單位)的,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做好隨軍家屬公務員身份、任職、登記等情況的審核。凡符合轉任條件的,在接收單位規定的編制和職數范圍內,所在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相關轉任手續。
第八條 隨軍前具有事業單位身份的隨軍家屬,經雙向選擇,落實事業單位的,可直接辦理調轉手續;未落實事業單位的,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
第九條 隨軍前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安置(中直單位有規定的,按中直單位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要明確駐地垂管單位范圍,將垂管單位納入計劃安置任務序列,具體辦法由軍分區會同市政府根據相關單位的編制情況、用人需求,商相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隨軍前在國有企業工作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相同或相近、就地就近原則,由駐地勞動人事部門根據具備相應條件隨軍家屬的專業和人數,協調有關國有企業劃出具體崗位和數量,保證隨軍家屬對口安置。
第十一條 符合第七、八、九、十條規定的隨軍家屬,要全部給予妥善安置。無法一次性安置的,應按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逐年落實。軍人所在單位與軍分區(人武部)共同向地方用人單位推薦安置隨軍家屬。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優先接收安置隨軍家屬。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配偶為團以上干部、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在執行抗洪搶險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受到省級或大軍區級以上單位表彰、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六級以上)、從事飛行或船艇等艱苦工作以及邊海防部隊干部隨軍家屬和家庭特殊困難的隨軍家屬,需要安置就業的,當地政府應當優先重點安置,確保就業。
第十三條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公務員錄用考試和事業單位招聘,對符合錄用(招聘)條件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妥善接收安置。
第十四條 政府鼓勵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用工需求和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結合隨軍家屬專業特長、經歷學歷等情況,按不低于2%的比例聘用隨軍家屬。具體比例和操作辦法由各縣區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對符合就業困難對象條件的隨軍家屬,經本人申請、社區(街道)認定,地方政府可優先安置公益性崗位;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經本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地方政府可通過公益性崗位給予兜底安置。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對有就業愿望但受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就業的,在領取部隊隨軍未就業基本生活補貼的基礎上,由地方政府結合財政情況,發放生活補貼。部隊補助和地方生活補助金之和達到當地(即所在縣、區)上年最低工資標準的110%,除部隊補助外,地方生活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十六條 鼓勵隨軍家屬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各級政府應積極幫助隨軍家屬進入當地就業再就業創業園區,在資金、信貸、場所、信息、技術等方面給予創業支持,提供創業平臺。
對持部隊相應證明、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七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軍隊和駐地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具體優待措施由各縣區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鼓勵隨軍家屬根據其特長、就業意向和社會用工需求,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對參加職業培訓、培訓結束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且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培訓技能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九條 駐軍相對集中的縣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每年應當至少舉辦1次隨軍家屬就業專場招聘會,有計劃地安排一些合適的工作崗位,幫助隨軍家屬就業。
第二十條 軍地各級應當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履行全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職責;市雙擁辦,負責日常溝通協調工作;市人社局、編辦負責管理權限內公務員身份和事業單位干部身份隨軍家屬的對口安置及符合條件隨軍家屬的就業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助抓好隨軍家屬創業。
每年第一季度,由軍分區政治部匯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情況,協調提出安置計劃指標,會同市雙擁辦搜集隨軍未就業家屬檔案,報市人社局審查。市人社局根據隨軍家屬身份、工作經歷等情況,向市編委會提出崗位需求計劃和用編申請,經市編委會批準后,市人社局根據批復方案進行安置,向各接收單位主管部門下達安置任務。安置任務下達后,接收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接收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以往有關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意見中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按以往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駐盤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盤錦軍分區政治部負責解釋。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