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6〕2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社區和村基本運轉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5-30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6〕2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社區和村基本運轉經費保障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推動全市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進一步貫徹落實“1+8”文件精神,保證全市社區和村“有人辦事、有錢辦事”,現就加強全市社區和村基本運轉經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障范圍
全市所有社區和行政村。
二、工作經費
(一)社區工作經費標準、用途及來源
核定每個社區每年工作經費20萬元,主要用于公用經費、黨建經費、文化活動經費、服務群眾工作經費等。市、區縣(經濟區)各承擔50%。
(二)村工作經費標準、用途及來源
核定每個村每年工作經費45萬元,主要用于宜居鄉村建設維護經費、公用經費、黨建經費、文化活動經費、服務群眾工作經費等。其中:宜居鄉村建設維護經費30萬元(市承擔20萬元,區縣及經濟區各承擔10萬元),其余15萬元由市、區縣(經濟區)各承擔50%。
三、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
按照《中共盤錦市委辦公室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推進社區工作者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盤委辦發〔2016〕11號)要求,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所需經費由市、區縣(經濟區)、街道(鎮)按4∶4∶2比例承擔。
四、資金籌集和監管
市、區縣(經濟區)要將社區和村運轉經費納入各級財政年初預算,確保社區和村基本運轉經費及時足額撥付。要加強資金監管,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每年要對社區和村基本運轉經費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切實防止資金截留、擠占和挪用,對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一經發現,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