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05〕84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貫徹《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7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05〕84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貫徹《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排水設施功能,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1994〕330號)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市城市建設管理局作為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部門(以下稱“排水許可管理部門”),負責污水排放單位排放許可的管理工作。 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實施對象為我市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設施或變更排水條件的污水排放單位。 三、排水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建設工程單位在接通城市排水設施或變更排水條件前,需提交排水申請報排水許可管理部門備案,并將有關污水排放設計圖紙及說明報排水許可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建設工程方可進行施工。對提出排水申請的單位,排水許可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排水申請的1個月內,給予辦理審批手續。建設工程竣工后,由排水許可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并頒發排水許可證。竣工驗收時限為15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排水許可申請表、排水許可證使用建設部制定的統一格式,由排水許可管理部門組織印制;臨時排水許可證由排水許可管理部門自行印制。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