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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05〕78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行政機關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制度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08-10-07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05〕78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行政機關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10-07 瀏覽次數:213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信訪辦擬訂的《盤錦市行政機關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盤錦市行政機關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力度,及時解決群眾信訪事項,密切黨和政府同群眾的聯系,根據《信訪條例》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參加接待領導人員范圍

    1.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2.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

    二、接待周期與時限

    1.市一級領導接待日每月一次,時限為一個工作日。

    2.市政府各部門領導接待日每周一次,時限為一個工作日。

    3.各縣(區)政府及其各部門、鄉(鎮)政府接待日和接待時限,由各縣、區政府根據《信訪條例》及本地實際確定。

    三、接待方式

    1.參加接待的領導一般每次一人,重大群體性上訪或疑難信訪事項,應安排多名領導到現場協調處理。

    2.領導班子成員采取輪流接待方式,準時到接待場所接待群眾。

    3.信訪部門和有關責任主體部門、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陪同領導接待群眾;根據需要,司法部門委派1—2名律師或法律顧問參與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向參加接待的領導和來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

    四、接待信訪事項范圍

    1.改革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

    2.政策法規和改革措施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干部作風、基層組織建設方面的問題。

    4.社會治安和穩定方面的突出問題。

    5.有關地方和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6.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疑難問題。

    7.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重要建議。

    五、不予受理的信訪事項

    1.提出的事項不屬于《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管理權限范圍和應屬于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2.提出的事項明顯歪曲事實,主要材料明顯不真實,事實不清。

    3.屬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但信訪人未起訴、仲裁和復議。

    4.對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從。

    5.對復核意見不服從,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

    6.屬于上級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處理權限范圍內的事項。

    六、接待工作要求

    1.強化接訪責任制。對群眾來訪提出的信訪事項,按照“誰接待、誰負責處理”、“一案一清,一包到底”的原則,包接待、包協調、包督辦、包落實、包穩定,把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落到實處。

    2.領導能現場解決的應采取現場辦公的形式現場解決;需經過調查核實才能處理的,責成責任主體單位辦理,并規定時限要求回報結果;情況復雜或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問題,由接待領導召開協調會議,商定解決辦法。

    3.接待部門要制定信訪接待工作方案,明確各項工作要求;設立接待卡,由專人負責填寫、記錄,并做好錄音、錄像、攝像等工作。

    4.相關部門應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作好甄別,為領導提供有關情況的資料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5.對重點信訪問題可采取約訪的方式,約定上訪群眾在接待日向接訪領導直接反映問題。

    6.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和在接待地點設置告示欄等方式,提前廣泛向社會公布領導接待日的接待時間、接待人員、接待地點等情況。

    7.加強對領導接待日工作的考核監督檢查,將其納入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上級主管部門要對下級通過實地暗訪、電話抽查等方式檢查接待工作的落實情況,并定期通報領導接待來訪工作情況。

    8.公安部門負責領導接待日接待場所的安全保衛和維護秩序工作。

    9.信訪部門負責領導接待日的安排、管理和協調工作。

    1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