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盤錦市城市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盤錦市城市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集中連片平房區(棚戶區)改造步伐,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兩年內基本完成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任務”的總體目標,結合我市近幾年房地產業發展的實際,制定盤錦市城市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科學發展觀,落實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通過實施平房區(棚戶區)改造,為市民群眾特別是特困群體提供良好的居住條件,進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進城市化進程,為全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奠定良好的 城市環境基礎。
二、改造任務及時間
對省政府確定我市的25.8萬平方米棚戶區的改造任務,年底前完成拆遷工作。其中:晟華苑小區拆遷房屋面積8萬平方米;湖濱小區拆遷房屋面積4萬平方米;錦湖小區拆遷房屋面積0.6萬平方米;長征小區拆遷房屋面積3萬平方米;趙家小區拆遷房屋面積4萬平方米;城北小區拆遷房屋面積6.2萬平方米。
對其余66.8萬平方米集中連片平房區(棚戶區)改造任務,結合我市房地產發展狀況和市場需求,分四年逐步安排進行。其中:2006—2008年每年計劃完成改造房屋面積17萬平方米,2009年計劃完成改造房屋面積15.8萬平方米。
三、改造原則
結合我市房地產開發工作的實際,為保持社會穩定和政策的連續性,對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堅持政府組織,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推進改造;堅持統籌規劃,分期實施;堅持集中連片,配套建設;堅持平房區(棚戶區)改造與老區改造相結合;堅持依法運作,確保社會穩定。
四、相關政策
1對有商業開發價值的改造區域,實行凈地計算土地出讓金,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2對無商業開發價值的改造區域,政府通過配套基礎設施,改善周邊環境,適當增加商業用地規劃面積,提升商業開發價值后,實行凈地計算土地出讓金,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
3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全省城市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16號)規定: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價格調節基金;免繳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免繳河道維護基金;免繳合同協議公證費;免繳市場交易服務費;免繳土地登記費;免征契稅、土地使用稅;減半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4為加快推進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工作,抑制商品房空置率過高的局面,除集中連片棚戶區改造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五、組織實施
為加快推進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市政府成立盤錦市城市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具體負責城市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協調工作。
1對正在組織實施改造的晟華苑小區、湖濱小區、錦湖小區、長征小區、趙家小區,各相關部門要及時落實好相關政策;市房產局妥善解決好拆遷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市建委全程介入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
2列入下一步改造計劃的城北小區、向陽小區、八里小區、化建小區等改造區域,由市建委規劃部門編制好控詳規劃和修詳規劃,提供各項規劃指標,并由市建委開發部門依據規劃指標,進行調查摸底和經濟測算,為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3平房區(棚戶區)改造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土地出讓。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建委,依據平房區(棚戶區)改造計劃和土地年度利用計劃編制用地計劃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操作方案,嚴格按計劃供應土地。
4市房產局搞好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數據的調查摸底,適時審批、協調、監督拆遷和回遷安置。對交付使用的小區要加強指導,使小區納入物業管理。
5市建委負責監督開發企業在開發改造過程中先建回遷樓、后建商品樓,保證動遷戶按時回遷,確保社會穩定。同時負責督促對陸續竣工的改造項目及時進行綜合驗收及做好備案工作。
6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做好政府補貼資金的使用計劃并協調金融部門,幫助落實貸款計劃,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和安全使用。
7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改造項目的審批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確保棚戶區改造的順利實施。
市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雙臺子城區改造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01〕26號)與本方案有抵觸的,以本方案為準。
盤錦市城市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 陳海波(市長)
副組長 喻國偉(常務副市長)、陳斯來(副市長)
成 員 柏榮久(市政府副秘書長)、孫國林(市建委主任)、李萬新(市發改委主任)、丁立行(市財政局局長)、趙佐宇(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于福先(市城建局局長)、李體昌(市房產局局長)、齊作忱(市民政局局長)、郭樹林(市監察局局長)、孫興福(市審計局局長)、王繼章(市公安局副局長)、王冰然(盤錦供電公司總經理)、郭忠祥(市建委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負責棚戶區改造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辦公室主任孫國林(兼),副主任郭忠祥(兼)。
城市平房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結束后,領導小組即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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