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5〕106號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8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5〕106號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工程性質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我市行政區域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區域,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即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技術指標)。抗震設防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但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千米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選擇以下方式確定: 1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結果確定; 2不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按照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 (三)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或者經國家批準的城市抗震設防區劃工作的,按照區劃結果確定。 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各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報建時,必須及時到市地震局辦理下列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核)手續。 (一)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審批: 1一般建設工程,由市地震局根據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地質條件和工程性質,結合地震小區劃、國家強制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審批)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和反應譜特征周期值等抗震設防要求。 2重大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由市地震局根據工程性質、規模下發安全評價通知書,建設單位委托有安評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遼寧省地震局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核,由市地震局審核建設單位委托的安評單位是否具備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省級測繪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中國地震局頒發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 (三)影響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建設工程審批,由市地震局根據《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批復是否允許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要協助地震工作部門搞好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要將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立項批復等抄送市地震局,為其開展審批(核)提供依據;規劃部門在下達的《設計通知書》中要明確提出“建設單位必須在圖紙設計之前到市地震局辦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手續”要求;建設管理部門要協助地震工作部門嚴格把關,凡未經抗震設防要求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辦理《開工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必須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抗震設防標準 工程設計單位要按照地震工作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未經市地震局審批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應不予設計;工程圖紙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查設計圖紙是否符合地震工作部門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未按市地震局審批的抗震設防要求設計的工程圖紙,應不予批準使用;建設工程的施工、監理單位,要按照抗震設計標準進行施工、監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要會同地震工作部門驗收工程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抗震設防要求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 四、依法行政,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一)對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以外的建設工程(一般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工作部門有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標示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2既未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又未采用地震動參數分區界線高值一側的參數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3實行地震動參數復核,但未按復核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三)地震工作部門要依法行政,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檢查、管理。地震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抗震設防要求采用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不予以糾正,或者不依法驗收,致使建設工程發生嚴重震災后果的;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