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
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
為確保市政府系統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的有序開展,實現辦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承辦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評比范圍
承擔省市兩級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任務的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以及上述機構中負責辦理工作的人員。
二、考核評比程序及方法
1.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考核評比,采取承辦單位在自檢自查基礎上自我推薦,市政府督察室進行抽查,與年終考評相結合,并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見等方法。
2.每年表彰一次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以市政府名義表彰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并頒發獎牌;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表彰辦理工作先進個人,并頒發證書。
3. 先進單位評選名額以各縣、區政府和有承辦任務的單位為基數,以考核評比得分為依據,名額比例控制在30%以內;先進個人在承辦單位辦理工作人員中產生,以承辦單位為基數,名額比例一般不超過35%。
4.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審批表,由市政府督察室發至各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依照評比條件,在做好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自薦。審批表一式兩份,由申報單位填寫,經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按要求時限報市政府督察室匯總。
5.市政府辦公室按照評選辦理工作先進條件,提出先進單位初步名單后,分別征求市人大、市政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先進個人由市政府辦公室商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確定。
三、考核評選條件
(一)辦理工作先進單位評選條件
1.貫徹執行辦理工作規定,將辦理落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納入重要日程,主要領導親自部署、親自閱批、親自辦理、親自檢查落實、親自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見,有效促進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落實。
2. 從建議提案的接收、承辦,到答復、總結,堅持辦理工作標準,履行辦理工作程序,保證辦理工作質量,積極創造條件,落實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辦復率100%,代表和提案者滿意或基本滿意率97%以上,主辦件問題解決或基本解決率60%以上。
3.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辦理工作規章制度,基礎工作齊備。基礎建設扎實,保障措施有力,辦理方法創新。密切與代表、提案者聯系,誠懇地聽取代表和提案者的意見和建議,承辦效果明顯。
4.辦理工作組織機構健全,專兼職人員配備得力,并建立健全辦理工作網絡。辦理工作得到市人大、市政協及代表、提案者的好評,考評得分位居前列。
(二)辦理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遵循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辦理工作中,自覺貫徹執行有關法規、政策及辦理工作制度。
2.熱愛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熟悉辦理工作業務,嚴格履行辦理工作程序,優質高效地完成辦理工作任務。
3.工作作風扎實,有較強的全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善于協調和處理辦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努力推動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落實,得到代表和提案者的好評。
4.注重調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實踐辦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徑,辦理工作成效顯著。
5.從事辦理工作達到或超過一個年度。
四、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市政府對各承辦單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實行百分制考評辦法。其中,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基礎分為80分,工作量調節分為10分,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綜合評價為10分。推薦評選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及先進個人,以承辦單位考核評比得分為依據。
(一)辦理工作基礎分考核評比標準
基礎分包括辦理時限、答復質量、辦理結果和日常工作,依照條件、標準,逐項進行考核記分。 辦理時限(15分):按規定期限(“兩會”期間的建議、提案自閉會之日起3個月,閉會后的建議、提案自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答復的,或因特殊情況,經交辦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的,記15分;超過規定期限的得5分。
答復質量(15分):答復內容符合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記8分;答復件整潔,格式規范的,記3分;答復件文字精練,表述準確,說明充分的,記4分。達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辦理結果(30分):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得到解決和基本解決的,得30分;列入計劃逐步解決,并納入跟蹤辦理計劃的,得15分;問題確實無法解決,但能認真地向代表、提案人作以說明解釋,代表、提案人對反饋意見表示滿意的,得10分;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辦,代表、提案人表示不滿意的,不得分。
日常工作(20分):領導重視,建立健全辦理工作規章制度及辦理責任制,得6分;辦理工作有計劃、有總結,得5分;積極做好協辦工作,按要求及時向主辦單位提出協辦意見,得4分;認真完成市政府督察室交辦事項得5分。
基礎分考核扣分標準:領導不重視辦理工作,辦理工作不認真負責,推諉扯皮的扣6分;辦理工作無計劃、無總結,歸檔材料不齊全的扣5分;丟失建議、提案交辦件的,每件扣4分;沒有在要求時限內辦理、答復反饋的每件扣5分;協辦單位沒有在要求時限內,向主辦單位送交協辦意見,每件扣3分;沒有在要求時限內,將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承辦的建議、提案件,及時返回交辦部門的,每件扣3分;承辦單位答復建議人、提案者列入計劃解決,但未履行“二次辦理”程序的,每件扣3分;辦理工作態度不端正,不尊重代表、提案者,代表、提案者不滿意的,每件扣6分;在辦理工作中,違反保密規定或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件扣6分;建議、提案答復函質量不高、格式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退回件),每件扣3分;承辦單位未按要求參加市政府及市政府督察室召開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會議或舉辦的培訓學習的扣5分;違背代表、提案者意愿,代替簽署“滿意”意見的,每件扣10分;因承辦單位辦理工作不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每件扣10分,并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二)承辦工作量調節分考核評比標準
承辦建議、提案5件以下的得3分;承辦6件以上、10件以下的得5分;承辦11件以上、20件以下的得8分;承辦21件以上的得10分。
(三)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綜合評價標準
由市政府督察室就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質量、進度、跟蹤辦理計劃、落實反饋、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辦理落實及工作態度等情況,分別征求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協提案委對其綜合評價意見,并進行綜合評分。其中,滿意得10分,基本滿意得6分,不滿意不得分。
《盤錦市政府系統督查工作考核辦法》中,有關承辦落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考核標準部分,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