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7〕5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關于加強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15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7〕5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關于加強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公安局《關于加強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日 關于加強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和公民因私出境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障出境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現就加強我市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民因私出境系指公民因私出國境,因私赴港、澳、臺地區。公民出國境需辦理因私出境護照,赴港、澳、臺地區需辦理相關通行證件。出境護照及相關證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公民辦理因私出境護照必須提交相關申請及材料。其中:公民因私出境旅游的,應由具備組織出境旅游資質的旅行社提供登記手續及交款發票;公民因私出境勞務的,應由具備組織出境勞務資質的中介公司提供原始合同及交款發票;其他事由公民因私出境的,須提供公安機關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境的,必須嚴格履行報備審批核查制度,堅決杜絕隱瞞身份或謊報級別辦理證照。 二、公民辦理因私出境證照須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受文明禮儀、法律法規、安全警示教育等培訓。同時,須到專業部門進行健康體檢。 三、具有組織出境旅游和勞務資質的旅行社和中介公司,必須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市級公安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備案手續,并統一組織出境旅游和勞務的公民個人集中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四、公安機關負責對出境旅游和勞務活動的監管。組織出境的旅行社和勞務中介公司必須將出境活動計劃安排提前報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落實明確的相關責任人,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確保出境安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五、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照的,由公安機關收繳證照或宣布證照作廢,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實施。 盤錦市公安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