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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07〕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治理欠繳公路養路費及相關稅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08-10-15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07〕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治理欠繳公路養路費及相關稅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10-15 瀏覽次數:176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治理欠繳公路養路費及相關稅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六月一日

        盤錦市治理欠繳公路養路費及相關稅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3號)、交通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21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和規范我市公路養路費及相關稅費征收管理工作,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的公平正義,促進區域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經研究決定,自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31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治理欠繳養路費及相關稅費專項行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義

    養路費是公路建設和養護的主要資金來源,加強和規范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設順利進行、提高公路養護質量的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通過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種嚴重欠繳養路費及相關稅費行為,提高廣大車主的納費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養路費征收輿論氛圍和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便于專項行動的順利開展,成立盤錦市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統一指揮、調度、協調各相關單位。

    三、實施步驟

   (一)集中宣傳和動員階段(2007年5月中旬至6月10日)

    1.召開專項行動動員部署大會,明確各部門職責,宣讀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2.各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化方案,組建綜合執法隊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3.相關單位在征費大廳懸掛宣傳標語、放置宣傳板,組織人員深入客貨運場站、工程施工工地、高速公路和公路收費站、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車輛交易市場等發放宣傳單,進行政策宣傳和咨詢,并由新聞媒體進行相關報道,督促欠費車主盡快繳費。

    (二)專項治理稽查嚴打階段(6月11日至7月31日)
 
    1.由市政府牽頭,專項治理綜合執法隊伍在重點區域和路段開展大規模稽查行動。對暴力抗法的不法車主,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對利用職權拖欠、拒繳養路費的有關部門或個人,移交糾風監察部門嚴肅查處。

    2.對稽查中發現的外掛車輛,按照車輛的車籍地、車主戶籍地和養路費繳納地三地一致的原則,由交通征稽機構按逃費車輛全額追繳應交養路費和滯納金,公安、工商、稅務、運管等部門配合,依法進行處罰。

    3.公安交警部門對我市已經確認的外掛車輛應盡快予以落籍,工商、稅務、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以保證相關稅費的征繳。

    4.各相關部門要增強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的意識,做到秉公執法,文明服務,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方便車主納稅繳費和相關查詢,規范稽查工作行為,維護執法部門的威信和聲譽。

    5.交通征稽機構應加強政務公開工作,公開養路費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和業務流程,公開咨詢和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箱,提高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部門職責

    (一)交通部門

    1.交通征稽部門負責對稽查中查扣的車輛按照《遼寧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3號)、交通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7〕111號)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2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對養路費減免征車輛、包繳車輛、報廢車輛、司法扣押車輛、跨省車輛由征稽部門進行確認后征收。

    2.運輸管理部門要充分掌握車主(駕駛員)居住地、車輛停放地、行駛區域、主要貨源地、運費結算地和車輛運營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各種有效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摸清我市外掛車輛底數,做到證據確鑿,為外掛車輛的認定提供可靠依據。

    3.交通稽查部門負責配合專項稽查行動。

    (二)公安部門

    協助交通征稽部門開展養路費稽查工作。當交通征稽機構商請查詢新車注冊相關信息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對拒不繳費,妨礙、阻撓交通征稽機構執行公務甚至暴力抗費的,依法予以處理。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對已經確認的我市外掛車輛,要盡快予以落籍,以便相關稅費征繳,避免流失。

    (三)地稅部門

    負責配合征稽機構共同做好營運車輛稅費征管工作,保證運輸市場營運車輛在稅費平等的前提下公平競爭。

    (四)工商部門

 負責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介紹、拉攏、吸納車輛外掛的組織依法查處并取締。

    (五)宣傳部門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新聞媒體,為專項治理及養路費征收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六)糾風監察部門

    負責加強對拒絕按規定繳納車輛養路費的單位及個人的監察。

    五、專項治理行動需明確的相關政策

    (一)除軍隊、武警車輛外,我市境內所有機動車,包括入境的外省市機動車、符合國家和省減免征養路費規定條件的車輛、未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籍登記而上路行駛的車輛(如無牌無證、假牌證、假軍車等車輛),車主必須按規定主動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注冊登記和繳費、減征、免征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征稽機構將按逃費行為全額追繳應繳養路費和滯納金,并依法處罰。

    (二)關于減免征問題

    1.對符合減免征條件的新車,要求車主必須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10日內,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注冊登記和減免征審批。對逾期辦理的,自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至辦理審批之月按欠費車輛處理。

    2.對符合減免征條件的轉籍車輛,要求車主必須在轉出地征稽機構交費截至月份的次月1日起至10日內,主動到轉入地征稽機構辦理養路費注冊登記和減免征審批。對逾期辦理的,自在轉出地征稽機構交費截至月份的次月1日起至審批之月按欠費車輛處理。

    3.對不符合國家減免征養路費規定,跨行我市的外省減免征車輛,按我省全額養路費征收標準,補征跨行當月養路費征收標準差額,免收滯納金。

    (三)關于包繳征費問題

    1.對包繳比例低于75%的跨省行駛車輛,按我省養路費征收標準和75%的包繳比例,補征跨行當月包繳比例差額,免收滯納金。

    2.對查扣的我省欠費包繳車輛,按全額追繳應交養路費和滯納金,并依法處罰。

    (四)關于交費時間問題

    1.對未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籍登記而上路行駛的車輛(含報廢車輛、無牌無證車輛、假牌假證車輛等),自新車購車之日起計費并加收滯納金;新車購車之日難以確認的,由征稽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費時間。

    2.對調駐我市的外市車輛,要求車主必須在調駐我市第三個自然月的1日起至10日內繳費。對逾期繳費的,自第11日起加收滯納金。

    (五)關于滯納金計征問題

    執行國家規定的新的滯納金計征辦法。對欠費車輛征費,必須自欠費之日起至繳納當月一次性征收養路費并加收滯納金。自2007年5月1日起,養路費滯納金統一按每逾1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5‰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六)關于征費計量標準核定問題

    1.對在我省行駛的低于國家規定征費計量標準的車輛,按我省養路費征收標準,補征征費計量標準差額,免收滯納金。補征差額自2007年5月1日起計算。

    2.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改型、改裝車輛,由省征稽局確定征費計量標準。對我省行駛的低于我省征費計量標準的改型、改裝車輛,自車輛改型、改裝之日起,按我省養路費標準補征征費計量標準差額,免收滯納金。

    (七)關于稽查問題

    1.對稽查暫扣的欠費車輛,暫扣期間(指按整月計算)不征收養路費,但計算滯納金時計入滯納天數。

    2.對在我市行駛的養路費繳(免)憑證有效期未超過10日的車輛(報停偷駛、未在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籍登記而上路行駛的車輛除外),征稽機構不得按欠費車輛查扣,但應督促其及時繳費。

    3.對懸掛軍車號牌載重量超過10噸(不含10噸)以上大噸位運輸車(軍隊裝備的坦克等履帶式重裝備運輸車輛除外),特別是集裝箱和貨柜車,征稽機構一律暫扣車輛。

    (八)關于車輛報停問題

    辦理車輛報停,要求車主須向征稽機構交存車輛全部牌照、機動車行駛證、有效期內的養路費繳費憑證,并申報報停車輛存放地點。征稽機構核準報停車輛不在存放地點或發現報停車輛上路行駛的,自報停起始之月1日起計費,加收滯納金,并依法處罰。

    (九)關于我市外掛車輛征費問題

    1.對已在外省繳費的我市外掛車輛主動轉回我市繳費(包括車籍暫未轉回但在我市繳費)的,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最低包繳比例,補征包繳比例差額;稽查查扣的,按我省養路費全額征收標準征收或補征包繳比例差額,加收滯納金并依法處罰。補征差額自2007年1月1日起計算。

    2.對欠費的我市外掛車輛,按我省欠費車輛處理。

    六、有關要求

    (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導向作用,廣泛宣傳養路費征收工作取之于車、用之于路、以路養路的重大意義及有關政策,營造公平、公正的輿論環境,促進我市道路運輸業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二)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養路費征收工作,充分認識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配合,密切協作,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以確保治理工作的扎實有效開展。

    (三)市交通運輸管理、公安等部門要建立外掛車輛治理工作的長效機制,依據治理工作所制定的相關政策,鞏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彈,將治理外掛車輛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四)要強化安全意識,確保專項治理行動中綜合執法人員和車輛的安全。稽查中要由領導帶隊,禁止強行追車、攔車,合理選擇稽查地點,避免阻塞交通,避免造成交通事故。同時,各單位要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盤錦市加強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  王秉寬(副市長)

    副組長  董桂林(市政府副秘書長)、張賀堂(市交通局局長)、陳鐵英(市征稽局
局長)

    成  員  王慶良(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張士義(盤錦軍分區后勤部部長)、趙
世田(市紀委常委)、王繼章(市公安局副局長)、閆亞洲(市信訪局副處級信訪接待員)、張寶善(市交通局副局長)、孫英科(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吳啟華(市交通稽查支隊支隊長)、蔡本實(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陸武(市武警支隊支隊長)、張賀武(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