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7〕8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1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7〕8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盤錦市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實施方案 為完善我市城市社會救助制度體系,消除或緩解處于城市低保對象邊緣狀態的貧困群眾(以下簡稱城市低保邊緣戶)相對貧困問題,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5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原則 1.通過科學界定城市低保邊緣戶的范圍,實施重點項目的梯次救助,有效緩解城市低保邊緣戶在疾病醫療、子女就學和冬季取暖等方面的突出困難,進一步完善城市社會救助制度,實現救助水平的基本平衡。 2.在對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的過程中,應堅持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救助范圍;針對突出困難,有效實施救助;保證救助水平基本均衡;進一步完善救助制度體系。 二、救助對象的確定 1.城市低保邊緣戶是指收入水平高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在不享受長期性救助政策的前提下,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對象,處于相對貧困狀態的城市居民。對低保邊緣戶再按其家庭人均收入劃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具體確定工作由縣區組織實施。 2.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測算,我市目前城市低保邊緣戶的確定標準如下:雙臺子、興隆臺區為290元,其中第一類邊緣戶為236—265元,第二類邊緣戶為266—290元;大洼鎮、田莊臺鎮、太平鎮為230元,其中第一類邊緣戶為185—210元,第二類邊緣戶為211—230元;其他地區為200元,其中第一類邊緣戶為160—180元,第二類邊緣戶為181—200元。 3.當城市低保標準和低保配套政策救助標準調整時,要相應調整城市低保邊緣戶的確定范圍。 三、救助項目和標準 1.對城市低保邊緣戶實施的主要救助項目是:疾病醫療(即醫療救助)、子女就學(即教育救助)和冬季取暖救助(即取暖救助)。必要時經過市政府批準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和保障能力適當增加其他救助或扶持項目。 2.上述三項救助政策落實后,城市低保邊緣戶生活仍有困難的,可通過現行的應急(臨時)救助等辦法解決。 3.對城市低保邊緣戶實施的救助按貧困程度實行依次遞減的救助標準,形成梯次救助結構,使城市低保戶與城市低保邊緣戶之間的救后生活水平進一步平衡。 4.對城市低保邊緣戶的教育救助實行與城市低保對象完全相同的全額救助,按其實際的義務教育需要進行“兩免一補”全額救助。 在醫療和取暖救助方面,對第一類邊緣戶按低保對象相應救助標準的80%進行救助,對第二類邊緣戶按低保對象相應救助標準的40%進行救助。 四、救助管理 1.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由各級民政、教育、房產、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和所承擔的任務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對象審批、動態管理等日常工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和取暖救助由相應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名單,按照規定標準進行救助。 2.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的時段(起止時間):醫療救助按年度確定;教育救助按學年或學期確定;取暖救助按年度供暖期確定。在救助時段開始前,由民政部門進行邊緣戶資格審批,進入救助范圍后,救助待遇可享受到救助時段結束。 3.城市低保邊緣戶的家庭收入核算和審批程序按照城市低保對象審批的有關規定執行,發放城市低保邊緣證。 五、救助資金的籌集和分擔比例 1.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籌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2.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所需各項資金的分擔比例與城市低保戶救助所需各項資金的分擔比例相同,即在醫療救助方面,市與縣為5:5,市與區為7:3;在取暖救助方面,市與區為8:2;在教育救助方面,省財政補助資金后的不足部分,市與縣區為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