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9〕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調整城鎮低保邊緣戶認定標準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9-05-1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9〕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調整城鎮低保邊緣戶認定標準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適當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3號)要求,為切實保障我市城鎮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市政府決定提高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調整城鎮低保邊緣戶認定標準?,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增45元/人月。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調增至319元/人月,大洼鎮、田莊臺鎮、太平鎮調增至269元/人月,其他鄉鎮調增至244元/人月。
二、調整城鎮低保邊緣戶認定標準
城鎮低保邊緣戶確定標準相應調增45元/人月。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調增至374元/人月,其中第一類低保邊緣戶為320—349元,第二類低保邊緣戶為350—374元;大洼鎮、田莊臺鎮、太平鎮調增至314元/人月,其中第一類低保邊緣戶為270—294元,第二類低保邊緣戶為295—314元;其他鄉鎮調增至284元/人月,其中第一類低保邊緣戶為245—264元,第二類低保邊緣戶為265—284元。
三、執行時間
調增后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城鎮低保邊緣戶認定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停發對城鎮低保對象的物價補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