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9〕2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9-06-11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9〕2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適當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3號)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消費需求變化情況,市政府決定提高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30元/人月,即大洼縣、盤山縣、雙臺子區由原108元/人月提高到138元/人月,興隆臺區由原133元/人月提高到163元/人月。隨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農村低保邊緣戶確定標準也相應進行調整,按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高出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20%確定。
二、提高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
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提高360元/人年,即由原3000元/人年提高到3360元/人年;分散供養標準提高240元/人年,即由原2000元/人年提高到2240元/人年。五保供養資金使用包括伙食費、服裝費、醫藥費及適當的文化娛樂和個人零用費用,不含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費用。
三、落實保障資金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后,不再發放農村低保對象物價補貼資金。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調增所需資金由市、縣(區)按5:5比例承擔(市財政承擔部分通過轉移支付下撥)。
四、執行時間
調增后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農村低保邊緣戶確定標準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