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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0〕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0-04-27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0〕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14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經營行為,促進其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08〕4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1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遼金辦〔2009〕6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系指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市政府金融辦作為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政府監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引導資金流向“三農”和中小企業,防范小額貸款公司出現經營風險和社會風險。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遵循合規、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授權各縣、區政府(或指定監管部門,下同)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日常業務監管工作。各縣、區要有專門機構和人員,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須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及持有股份,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及當事人正當合法的商業事宜保守秘密。

    第六條各縣、區負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的初審工作,指導、幫助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和開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有關事項變更進行初步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金融辦。同時,按照市政府金融辦非現場監管要求,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分析。

    第七條各縣、區要根據市政府金融辦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考核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作出客觀評價,并報市政府金融辦。

    第八條各縣、區根據風險程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對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和指導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并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并報市政府金融辦。

    第九條市人民銀行應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一旦發現不明用途資金大量流入,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通報。市銀監局協助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加強財務風險監管,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市工商局負責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合規性經營要求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內部或外部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為經營小額貸款及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其他業務。對于經營穩健、內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嚴謹、人員素質較高、考評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報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后,可開展新業務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經營活動,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原則上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不得跨市經營。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變更事項,應經市金融辦審核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權責及分工協作關系,制定必要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增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計提呆賬準備金,覆蓋風險。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并按要求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聘請具備資質、經省政府金融辦認可的中介機構對其年終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開戶行名稱、賬號等信息報市、縣(區)金融辦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發放和回收要通過銀行機構辦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賬外經營。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東、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年度經營情況、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各縣、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合規經營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縣、區要定期組織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于風險較大、問題較多的公司,實施重點專項監控。小額貸款公司要自覺接受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縣、區要建立監管檔案。監管檔案應包括電子檔案和文本檔案兩部分。

    電子檔案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表,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企業情況,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情況匯總,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培訓記錄,小額貸款公司報表匯總。

    文本檔案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的文檔,公司業務報表,公司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報告,監測評級分析資料,處罰記錄,風險處置預案,省、市金融辦認為應保存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要根據工作需要,協調有關部門,要求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行提供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小額貸款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小額貸款公司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相關證件。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違規情形之一的,由各縣、區金融辦采取約見高管談話、質詢、警告等監管措施,督促其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市政府金融辦;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報請省政府金融辦采取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監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二)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資金來源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進行現金交易的;

    (五)違反規定進行賬外經營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開辦新業務的;

    (七)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八)不按規定上報報表、有關資料的;

    (九)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經營場所不合要求的;

    (十)業務開展不規范的;

    (十一)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的;

    (十二)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

    (十三)違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七條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予以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處罰。

    第二十八條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