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0〕6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0-12-13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0〕6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第六屆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盤錦市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的管理,有效發揮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的作用,根據國家、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是市政府設立,用于應由市級解決的,但無現行政策支持的特殊疑難、遺留信訪問題的救助性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暫定1000萬元。
第三條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由財政撥款安排,市財政局實行專戶管理,分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專戶結余資金轉入下年繼續使用,利息收入應繼續用于本辦法規定的信訪穩定相關用途。
第四條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1.財權事權相統一原則。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應用于解決涉及市級相關部門或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三跨”信訪事項,應由縣(區)及縣(區)以下處理的信訪案件不能使用市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
2.救助為主原則。按照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堅持以救助為主的原則,確保事關民生的信訪問題得到合情合理解決。
3.側重解決疑難、遺留信訪問題原則。應重點用于化解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尤其是長期遺留的“無頭案”、“釘子案”、“骨頭案”以及人事分離、人戶分離、人事戶分離的“三分離”信訪案件。
4.息訴罷訪原則。通過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應使信訪問題得到一次性解決,使上訪群眾息訴罷訪。同時,市信訪部門應將信訪案件處理情況抄送涉案部門,便于相關部門完善政策,避免再次形成同類信訪案件。
5.專款專用原則。信訪穩定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信訪部門的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及相關工作經費。對于現行政策可以解決的信訪案件,應交由相關部門按現行政策辦理。
第五條信訪穩定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1.特殊歷史原因形成的長期遺留積案;
2.責任主體不清的復雜疑難案件;
3.司法途徑窮盡,上訪人生活困難,需要法外救助的涉法案件;
4.需要穩控的“三跨”、“三分離”信訪積案;
5.上訪人因生活困難,在上訪過程中發生且不能自理的交通費、伙食費;
6.國家和省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信訪局交辦的需要重點解決的信訪案件;
7.市信訪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信訪案件和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信訪穩定專項資金審批程序:
1.市信訪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擬救助對象,并協助擬救助對象填報《盤錦市信訪穩定專項資金救助申請表》。
2.市信訪局提出申請救助金額及明細并附救助原因等情況說明,市財政局對救助金額提出審核意見。
3.市信訪聯席會議及辦公室對擬救助事項進行終審,并由召集人簽署意見。
4.救助資金經終審同意后,市信訪局與被救助對象簽訂《息訪協議書》,并發放救助款。
第七條救助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市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審議確定;救助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經市信訪聯席會議召集人簽字后實施救助;因特殊情況需支付的救助資金額度較大的,由市信訪聯席會議審批。
第八條市信訪局應將救助情況匯總并分別抄送相關涉案部門,配合涉案部門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避免同類信訪案件重復發生。
第九條市財政局、市信訪局負責對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并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做好審計、檢查工作,及時向市信訪聯席會議報送相關情況。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騙取、擠占、挪用信訪穩定專項資金。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和相關行政責任。市財政局、市信訪局要及時了解信訪穩定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和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建立本級信訪穩定專項資金。信訪穩定專項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