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0〕9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0〕9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語言文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積極推進我市語言文字工作,使語言文字工作更好地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主要目標
到2012年,實現全市范圍內普通話初步普及,漢字的社會應用基本規范,語言文字法治建設和依法行政取得較大進展;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的全民意識普遍形成;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主要公共服務行業等重點領域的語言文字規范化水平顯著提升;農村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初見成效。
三、主要工作
(一)積極推進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城市語言文字評估工作,按照《盤錦市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方案》要求,堅持重在建設、重在過程、重在實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爭盤錦中心城區在2010年底接受評估并順利達標;各縣、區力爭在2012年接受評估并達標,形成以城市為中心,輻射基層、推動農村、帶動全社會的語言文字工作新格局。
(二)進一步加強學校語言文字工作
充分發揮學校在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中的主陣地和基礎作用。要把使用、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與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和培育弘揚民族文化精神結合起來,引導和規范師生使用普通話和規范化文字,特別是要把普及普通話和規范語言文字納入學校目標管理、納入學生培養目標、納入師生技能訓練,并滲透到德智體美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中。繼續開展教師普通話培訓與測試工作,將普通話水平等級合格作為必備條件。積極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示范學校創建活動。把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納入教育督導評估,促進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加快發展。
(三)進一步加強行業語言文字工作
要繼續采取多種形式,對全市各行業尤其是黨政機關、新聞媒體和窗口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進行普通話和規范用字培訓與考核,各級人事部門要把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列入公務員培訓內容,使全市公務員達到規定普通話水平等級,不斷提高規范用字的能力。在錄用公務員的面試中,要把普通話列入考核內容。黨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帶頭作用,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要使用普通話進行交流,使普通話真正成為公務員的會議用語、公務用語和交際用語。新聞媒體要進一步發揮示范作用,電臺、電視臺、報社及其主管部門要把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納入行業管理和考核內容,加強業務培訓和基本功訓練,并把普通話水平達標和用字規范作為招錄本行業從業人員必備條件之一。交通、通訊、銀行、保險、旅游、醫院等窗口服務行業,要把普及普通話和用字規范化作為企業文化建設和提高服務質量的重要內容和抓手,把普通話水平達標和用字規范列為對直接面向服務對象的人員和特定崗位人員的考核內容。
(四)進一步加強社會用字規范管理
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傳牌、單位名稱牌、商店招牌、標牌、宣傳招貼等用字,櫥窗、條幅、燈箱、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交通工具等廣告載體用字,文化活動、會議會標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眾的提示性文字,必須使用規范漢字,不得使用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舊字形和已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簡體字和錯別字等不規范用字;語言文字內容必須健康,意義完整明確,不得出現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傾向;文字必須字形完好,不得出現殘字、漏字現象;文字必須書寫工整,易于辨認,橫行書寫由左至右,豎行書寫由右至左,漢語拼音書寫只能由左至右,并與相應漢字共同使用;如需使用外來文字,應上為中文,下為外文,不得單獨使用外文;使用成語、詞語不得濫用諧音字。違反上述規定使用不規范漢字的,一經發現,有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清除不規范用字物品。要進一步加強廣告用語用字的監管,實行廣告發布問責制,廣告用語用字不規范的,一律追究發布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進一步推進等級達標和持證上崗制度
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國家公務員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其中語文教師應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普通話專職教師和語音教師應達到一級;新聞媒體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一級;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以上,其中播音員、解說員、導游、話務員、律師等特定崗位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乙等以上。師范類專業學生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旅游服務類專業學生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
對國家公務員、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新聞媒體的播音員和節目主持人,實行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對公共服務行業的播音員、解說員、導游、話務員、律師等特定崗位人員,逐步實行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對新聞媒體的編輯、記者、中文字幕操作人員和校對人員,公共服務業和印章、名稱牌、招牌、廣告等設計制作人員,逐步實行經規范字培訓測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制度。
(六)進一步健全語言文字工作機制
做好語言文字規范工作,要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行業支持配合、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各級政府要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采取有力措施,多途徑、多形式廣泛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尤其是要利用開展“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的契機,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拓寬宣傳領域,擴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社會知曉度,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規范化的自覺性。各縣區政府要明確分管領導,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各級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要做好培訓規劃、測試咨詢、社會用語用字監督等各項工作,履行好管理監督職能。城管、教育、工商、建設、商業、旅游、交通、文化等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市直各行業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到有領導主管、有部門負責、有承辦人員具體抓,把語言文字規范化要求作為文明單位創建、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到實際工作中。建立語言文字激勵約束機制,對在語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