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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0〕10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1-02-23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0〕10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2-23 瀏覽次數:215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盤錦市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2.1市政府應急指揮部

    2.2現場應急指揮部

    三、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分級標準

    3.1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Ⅰ級)

    3.2重大群體性事件(Ⅱ級)

    3.3較大群體性事件(Ⅲ級)

    3.4一般群體性事件(Ⅳ級)

    四、預防預警機制

    4.1預防及預警信息收集

    4.2預警行動

    4.3預案啟動

    五、應急響應程序

    5.1啟動

    5.2現場處置

    5.3信息報送及處理

    5.4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

    5.5后期處置

    六、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物資保障

    6.3資金保障

    6.4人員保障

    6.5培訓保障

    七、附則

    7.1獎勵與責任

    7.2預案制定

    7.3預案解釋部門

    7.4預案實施時間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完善全市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及時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能力,預防和減少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消除和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積極推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學化建設,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和諧盤錦創造良好、穩定的發展環境。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遼寧省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和《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盤錦市內發生的下列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行為,以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行為:

    (1)聚眾沖擊、圍堵黨政軍機關以及車站碼頭、郵政通訊、廣播電視等要害部門和重要場所的;

    (2)聚眾圍堵國家鐵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重要交通樞紐的;

    (3)聚眾阻撓國家、省、市重點工程建設施工的;

    (4)聚眾哄搶國家倉庫、重點工程物資的;

    (5)罷工、罷課,違法聚眾上訪、請愿,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區、跨行業連鎖反應的;

    (6)影響社會穩定的宗教活動;

    (7)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大規模事件;

    (8)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械斗及打、砸、搶、燒事件;

    (9)重大文體、商貿活動中發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0)敵對勢力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策劃的大規模非法聚集活動;

    (11)其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或行為。

    1.4工作原則

    (1)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預防為主、及時化解原則;妥善處理、防止激化原則;快速反應、相互配合原則;正確引導、注重教育原則,依法、妥善、及時地處置好群體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輕和消除社會不良影響和危害后果。

    (2)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原則。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始終將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保證事態得到控制的前提下,積極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3)堅持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原則。緊緊抓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積極化解社會矛盾與糾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進而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為建設和諧盤錦作出積極努力。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2.1市政府應急指揮部

    2.1.1對由國家、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置的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跨縣(區)級行政區域或超出縣(區)政府處置能力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市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負責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2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市政府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事件涉及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2.1.3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事件的處置工作;

    (2)確定相關部門及單位的職責及具體分工;

    (3)研究制定事件處置措施,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單位并加強監督;

    (4)研究、制定信息發布、輿論導向等方面的具體舉措;

    (5)根據國家、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落實好各項處置要求和交辦任務,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相關建議;

    (6)研究解決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2.1.4有關成員部門職責

    制定本部門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參與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決策,并根據本部門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督促事發地有關部門限期解決群眾的合理要求;支持、配合縣(區)政府的處置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新聞宣傳報道、信息發布工作。

    (2)市外事辦參與處置因外交政策、外交事件等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3)市發改委參與處置因國家投資及其他重大項目、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宏觀調調控政策出臺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4)市教育局參與處置學生、教職員工參與的或教育系統內發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負責指導做好參與事件學生、教職員工的教育、疏導工作。

    (5)市民委參與處置因民族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群眾的教育疏導工作。參與處置因宗教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6)市公安局領導和組織公安機關做好情報信息工作。維護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現場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置事件中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7)市監察局協調組織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部門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紀違法問題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開展調查,并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者的責任。

    (8)市民政局參與處置因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參與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負責因村委會選舉、村務不公開等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調處工作。

    (9)市司法局參與處置監獄、勞教場所發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協調律師、人民調解組織、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調處工作。

    (10)市財政局負責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的經費保障;參與處置因財政政策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1)市人社局參與處置因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企業軍轉干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2)市國土資源局參與處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3)市住建委參與處置因城市房屋拆遷、改造,拖欠工程款等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4)市交通局參與處置因公路、水運交通和出租車經營管理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5)市水利局參與處置因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旱災害、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6)市農委參與處置因耕地、四荒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使用權屬糾紛,以及農民負擔、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等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參與處置因農墾經營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7)市海洋與漁業局參與處置因漁場、海洋捕撈及灘涂養殖等權屬糾紛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8)市服務業委參與處置因商務活動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19)市文化廣電局、市體育局參與處置因文化體育活動或廣播影視節目相關內容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20)市衛生局參與處置因醫療、公共衛生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負責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負責組織協調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根據需要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支持。

    (21)市工商局參與處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動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22)市環保局參與處置因環境保護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23)市總工會負責了解、掌握有關事件動態信息,協助有關單位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24)市信訪局參與處置因信訪突出問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25)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參與有關處置工作。

    2.2現場應急指揮部

    2.2.1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發生后,由事發地的縣(區)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發生跨行政區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由上級應急指揮部確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設置地點及負責人。

    2.2.2現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做好事件處置前的工作部署,下達現場處置指令。

    (2)具體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依據現場情況,正確指揮有關部門和公安、武警進行處置,協調和落實現場處置中的具體工作事宜。

    (3)組織機動力量及裝備物資,做好應急和增援的準備。

    (4)負責組織對人、財、物和機密檔案等及時采取搶救、保護、轉移、疏散和撤離等有關措施。

    (5)全面掌握事態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及相關情況,及時向上級指揮機構報告,提出具體處置意見,為決策提供依據。

    (6)根據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示,組織現場善后處理,安排處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組織好現場清理和保護。

    (7)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總結、報告。

    三、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分級標準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根據事件的緊迫程度、形成的規模、行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發展蔓延的趨勢等因素劃分為4個等級:

    3.1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Ⅰ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

    (1)一次參與人數1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沖擊、圍攻鄉(鎮)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級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4小時以上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12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參與人數2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7)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8)出現全省范圍或跨市(縣、區),或跨行業的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9)其他視情節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3.2重大群體性事件(Ⅱ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事件;

    (3)參與人數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暴獄事件;

    (4)聚眾阻斷鐵路、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5小時以下的,或阻撓、妨礙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下停工的事件;

    (5)參與人數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6)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7)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8)已出現跨市(縣、區)或行業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的事件;

    (9)其他視情節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3.3較大群體性事件(Ⅲ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

    (2)在市內重要場所、重點地區聚集人數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參與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的;

    (3)已引發跨地區、跨行業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

    (4)造成人員傷亡,但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受傷人數在10人以下的群體性事件;

    (5)其他視情節需要作為較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3.4一般群體性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群體性事件:

    (1)參與人數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

    (2)集體暴力抗法,聚眾襲擊執勤民警或聚眾毆斗、械斗等惡性事件;

    (3)未經公安部門批準舉行聚會游行和集體示威活動事件;

    (4)集體罷工、罷課、罷市等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群體性事件;

    (5)在大型體育比賽、文娛、商貿、慶典活動期間聚眾滋事或騷亂事件;

    (6)各種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規模性集會事件;

    (7)其他視情節需要作為一般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四、預防預警機制

    4.1預防及預警信息收集

    4.1.1全市各級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制定針對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加強專兼職信息員隊伍建設,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發生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信息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報送信息必須及時、客觀、全面、準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確保預警工作取得實效。

    4.1.2預警信息

    下列事項屬于預警信息范圍:

    (1)出現不穩定事端和群體性事件苗頭,但尚處在醞釀或準備過程中的。包括可能發生具有一定規模的封堵公路、鐵路和城市交通,以及沖擊黨政機關等非法活動的;可能發生集體暴力抗法、聚眾襲擾值勤民警或聚眾毆斗、械斗等惡性事件的;可能發生未經公安部門批準的集會游行和集體示威活動的;發現非法進行串聯、組織、煽動或者帶頭集資等活動,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可能發生規模性罷工、罷課、罷市等影響重大的群體性事件的;在大型文化、體育、商貿活動中,可能出現聚眾滋事或騷亂的。

    (2)境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插手介入社會熱點難點問題,企圖激化人民內部矛盾,制造混亂,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3)可能發生的由各種非法組織和邪教等組織的規模性集會。

    (4)20人以上聚集上訪,但尚未發生堵門、堵路、攔截車輛、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嚴重影響交通、治安秩序或黨政機關工作秩序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5)發生在單位內部的表達共同意愿的30人以上聚集事件,尚未發生行兇傷人、扣押有關人員或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的。

    (6)其他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現過激行為,且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現場開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體性行為。

    4.1.3信息傳送

    對可能屬于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群體性事件的預警性信息,縣(區)政府在獲取信息后應及時(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報告市政府,市政府接到信息后應當及時(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報告省政府;對可能屬于較大(Ⅲ級)、一般群體性事件(Ⅳ級)的預警性信息,縣(區)政府在獲取信息后應當及時(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報告市政府。

    4.2預警行動

    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全市各級政府接到預警信息后應迅速核實情況。

    情況屬實的,市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縣(區)政府在迅速上報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向事件涉及地區和部門發出預警通告,并考慮事件可能出現的方式、規模、影響,立即擬訂相應工作措施,及時、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將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根據防控情況及時調整措施,并視情節安排人員、物資、資金和技術裝備,防止事態擴大。

    情況不能迅速核實的,市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縣(區)政府應積極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核查,必要時上報省政府以及省政府主管部門。

    4.3預案啟動

    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發出預警通告后,經工作化解矛盾糾紛或已解決問題,有效制止了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宣告預警解除。對雖經工作,但緊急事態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且有進一步擴大趨勢的,應當宣告預警升級。對最終未能有效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則預警工作結束,按照本方案有關規定進入應急處置程序。

    五、應急響應程序

    5.1啟動

    (1)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Ⅰ級)的啟動:

    ①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市政府、事發地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迅速啟動各自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②市政府成立市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落實、執行國家、省指揮部的各項處置要求,組織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③事發地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直接進行應急處置工作;

    ④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群體性事件的情報信息、行動處置、新聞宣傳、政策法規等職責,并加強協作溝通;

    ⑤根據需要,市政府請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調有關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到事發地指導、協調有關處置工作。

    (2)重大群體性事件(Ⅱ級)的啟動:

    ①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市政府、事發地政府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啟動各自預案;

    ②市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與省政府主管部門協同指揮、協調事件處置工作,并將處置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

    ③事發地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直接實施、落實、執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④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群體性事件的情報信息、行動處置、新聞宣傳、政策法規等職責,并加強協作溝通;

    ⑤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到事發地指導、協調有關處置工作。

    (3)較大群體性事件(Ⅲ級)的啟動:

    ①較大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市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及事發地政府及時啟動各自預案;

    ②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事件處置工作,加強與省有關部門的溝通,并將事件處置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

    ③事發地政府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直接實施、落實、執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④市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群體性事件的情報信息、行動處置、新聞宣傳、政策法規等職責,并加強協作溝通;

    ⑤根據需要,市政府可視情況協調有關部門派出工作組,到事發地指導、協調有關處置工作。

    (4)一般群體性事件(Ⅳ級)的啟動:

    ①一般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及時啟動預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直接實施、落實、執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加強與市政府各部門的溝通,并將事件處置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

    ②市政府相關部門視情況啟動工作預案,并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到事發地指導、協調有關處置工作。

    5.2現場處置

    各縣(區)政府、各部門在應急指揮機構建立,應急處置人員進入事發現場后,要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1)事發地縣(區)政府的主要任務:

    ①統一組織領導事件現場的處置工作,統一調用有關部門的人員、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裝備器械和其他物資等資源,決定重大處置措施。指令有關職能部門到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②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關情況,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揮現場處置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負責人面對面做好群眾工作,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盡快平息事態。

    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據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講清道理;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引導和教育群眾知法守法。

    ③異地聚集的,群眾來源地縣(區)政府應當勸阻本行政區域內的群眾異地聚集行為,并指派有關負責人率領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疏導、化解和接返工作。事發地政府要積極配合、協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關縣(區)政府和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參與事件處置,不得推諉。

    (2)事件涉及部門、單位的主要任務:

    ①主要負責人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疏導、勸解工作,直接與群眾代表對話,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渠道及正當的申訴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手段和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②迅速研究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決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機關根據黨委、政府決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①采取嚴密措施,切實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②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現場事態的發展。

    ③保護黨政軍機關等重點單位及現場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24小時守護炸藥庫、毒品庫、水源地、燃油庫和加油站等要害部位,防止極少數人趁機滋事、制造事端。

    ④展開調查,搜集并固定事件發生現場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⑤適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控制局勢,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采取強制措施前,應向現場人員明示告知。

    ⑥對事件中違法犯罪的人員以及插手事件的敵對分子,依法打擊處理。必要時公開揭露罪行,打擊和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教育廣大群眾。

    調動武裝警察部隊參與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需要全市調動警力的,由事件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向市公安局申請,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由市公安局下達通知執行。

    5.3信息報送及處理

    (1)信息采取及時報送的原則。市政府對特別重大(Ⅰ級)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1小時)上報省政府,同時通報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市政府對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群體性事件處置情況應當及時上報省政府。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群體性事件,事發地政府應當在1小時內上報市政府。市政府要在接到信息1小時內上報省政府。

    (2)信息收集和報送應做到及時、客觀、全面、準確。對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的信息,市政府應當及時派人員赴現場進行核查、了解和研究,并續報有關信息。

    (3)信息報送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

    ②事件的經過、參與人員數量和估計的傷亡人員數、財產損失情況。

    ③事件發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發展趨勢的分析、預測。

    ⑤事件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4)信息報送形式:

    可通過電話口頭初報,隨后采用傳真、計算機網絡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像資料。

    5.4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

    (1)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要求執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一般不公開報道,必要時,按程序報批后公開報道或經批準由事發地媒體作適當報道,引導輿論。

    (2)一般事項的信息發布工作,經市應急指揮部授權,由縣(區)委宣傳部負責處理。

    (3)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遵守紀律的原則。對國內外歪曲性報道或造謠攻擊,及時組織有針對性的駁斥和澄清,正確引導輿論。

    5.5后期處置

    (1)市政府應當指揮、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和事發地縣(區)政府,及時開展對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中傷亡群眾的救治及其他善后處理工作,積極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發地縣(區)政府要繼續做好群眾工作,對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盡快兌現,消除可能導致事件反復的不安定因素,進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強跟蹤和督查,防止事件復發。

    (3)事發地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組織開展事件的損失評估工作,認真剖析引發事件的原因和責任,總結經驗,并形成專門報告上報。

    (4)根據事件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參與事件處置的縣(區)政府以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預案。視情況提出修改完善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六、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實群體性事件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各環節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關部門、單位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報送設施特別是現場應急通信系統性能完好,并配備必要的應急備用設施和技術力量,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完全暢通。

    (2)電信運營企業要做好應急過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3)加強現場應急指揮通訊系統建設,及時、準確傳遞即時現場處置信息,為上級機關和領導的科學決策,有效地指揮現場處置工作提供依據。

    6.2物資保障

    各地區應建立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物資儲備制度。車輛、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滅火等設備、器材實行專人保管和維護,滿足處置需要。儲備物資應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區域。

    6.3資金保障

    預防和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參與人員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市財政局根據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需要和有關規定,組織指導縣(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原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4人員保障

    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區)政府應當根據工作職責,積極組建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備隊。應急預備隊按照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和應急指揮部門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應急預備隊由當地公安民警、武警、醫療衛生人員及有關專家等組成。

    6.5培訓保障

    積極組織開展應對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現場指揮人員及隊伍的指揮和技能培訓,定期進行應急模擬綜合演練,提高各單位協同處置、合成作戰和快速有效反應能力,進一步增強對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形成比較完善和規范的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機制,努力提高處置合力。要充分做好公安機關、武警部隊處置力量的培訓保障工作。

    七、附則

    7.1獎勵與責任

    縣(區)政府對在預防和處置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決策失誤、工作不力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或在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預案制定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

    7.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