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1〕2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6-29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1〕2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盤錦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盤錦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鞏固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成果,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促進新農村建設加快發展,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遼寧省清理審定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1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遼寧省審計認定農村義務教育其他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104號)和《盤錦市清理審定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實施方案》(盤政辦發〔2008〕28號)精神,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
1.誰舉債誰負責。按照農村義務教育實行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市級人民政府督促指導檢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實施的管理體制和現行“分級管理”財政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化解償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責任主體是縣級政府,省級和市級政府給予必要的工作指導和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助及獎勵。
2.先制定計劃后化解償還。在全面鎖定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數額的基礎上,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化解債務實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償還債務計劃,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化解償還債務的先后順序,逐步化解償還債務。
3.嚴格審核。所有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化解償還都必須在鎖定的債務項目和數額范圍內,執行化解償還任務計劃,按程序和相關辦法要求經過嚴格審核后才能進行償還。
4.直接償還到債權人。按照鎖定的債權人和債務額,需償還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都必須直接償還到債權人。
(二)目標任務
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面完成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償還工作,并建立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穩定機制。
二、清理審定工作情況
經清理核實審定后,全市共清理核實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總額23008.3萬元,其中:盤山縣11270.8萬元,大洼縣10786.4萬元,興隆臺區415.3萬元,雙臺子區535.8萬元。
三、化解債務政策
(一)化解償還債務的范圍
納入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并經過省級審計部門審計認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本金和利息,即2008年省級審計部門審計認定的農村“普九”債務的本金及利息和2009年省級審計認定的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農村義務教育其他債務的本金及利息。
(二)償債資金的籌集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資金結構,多方籌措償債資金,努力做好償債資金的保障工作。償債資金籌集的主要渠道:
1.中央及省、市級財政專項安排的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補助資金。
2. 從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中統籌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3.從地方征收且作為地方收入的教育費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償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4.縣、鄉級財政當年超收和結余資金以及收回的債權收入應主要用于償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5.縣級財政應對非稅收入進行適當統籌,籌集一部分資金用于償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6.盤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閑置教育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籌集一部分資金用于償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7.鼓勵社會和民間自愿捐資贊助資金用于償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對通過上述渠道自籌償債資金仍然不足的,各縣(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其他渠道籌集,確保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償債資金全部落實到位,不留缺口,同時保證所籌集的償債資金與審計認定的債務余額一致。
各縣(區)在籌措償債資金過程中,一律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農民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影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進行。償債資金要專項用于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如有剩余可以結轉至下年,按省統一要求專項用于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支出。
(三)償債資金的分配
市財政將對省級以上財政補助后的債務余額分于市、縣(區)財政負擔,市縣(區)承擔比例為6:4。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14246萬元,市級財政補助5257.4萬元,縣區財政承擔3504.9萬元(盤山縣1716.8萬元,大洼縣1649.7萬元,興隆臺區57萬元,雙臺子區81.4萬元)。市本級補助資金依據縣(區)應承擔的化債資金到位情況,采取按比例逐步撥付的方式,并預留10%,待各縣(區)和相關單位完成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工作經驗收合格后全部兌現。資金管理辦法按照省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四)償還債務的先后順序
各縣(區)遵循“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明確化解償還債務的先后順序,確保化解償還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在償債過程中應按以下順序:優先償還對教師、學生家長和工程隊等債權人較多和數額較少的債務;優先償還因病致貧、遭受災害的債權人的債務;優先償還債務本金;優先償還有利息負擔的債務;優先償還債務線條清晰、手續齊全、容易確認、沒有糾紛的債務。
(五)償債資金的使用與撥付管理
各縣(區)要加強償債資金管理,確保償債資金使用安全可靠。
1.償債資金使用專用預算科目。使用“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支出”專用預算科目,償債資金不得擠占教育正常支出,不作為預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數,也不能作為當前義務教育經費的組成部分。
2.償債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對各級財政的化債補助資金及有關部門籌集的償債資金全部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和國庫單一賬戶管理體系,專款專用。償債資金實行縣級統籌管理方式,并通過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統一支付到債權人賬戶。縣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將自籌償債資金落實并存入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后,市級財政將根據各縣(區)化解債務資金進賬情況及償還進度情況按比例下達指標并撥付化債補助資金。償債資金市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參照省償債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六)建立債權人申請和償還債務資金支付審核制度
1.嚴格債權人申請制度。債權人持有效證件并提供本人賬戶(存折),向縣(區)償債主管部門(農村綜改辦或財政部門,下同)提交償債申請,償債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債權人資格及申請償債金額,及時批復債權人償債申請,并對債權人申請進行備案。對學校向學生個人借款及其他等因債權人數量較多,而由統一債權人代理登記的債務,統一債權代理人在向償債主管部門提供本人有效證件和賬戶(存折)的同時,還要向償債主管部門提供被代理債權人的有效證件及個人賬戶(存折),并將所代理登記的債務余額據實分解落實到每個具體被代理債權人名下,作為直接支付的憑據。對因學生未辦理身份證,無銀行賬戶(存折)的,由學校責成統一代理人對學生個人進行償還,統一代理人除需提供本人有效證件外,還需提供學生監護人的委托書,并將學生監護人領取償債資金的收條報縣(區)級償債主管部門備案。償債主管部門批復后的債權人申請送縣級財政國庫部門,由財政國庫部門直接將償債資金從縣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債權人指定的銀行(信用社)賬號。
2.嚴格償債資金審批制度。分清責任,防止截留、擠占和挪用。對縣級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實行主要負責人簽發負責制。在償還債務過程中,必須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辦理償還手續,及時登記賬目和債務臺賬。償還的債務必須具有《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的“項目情況表”、“審計認定簽字”和還款財務憑證。與償債資金支付有關的手續要全部建檔,妥善保管。要加強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督,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償債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防止被截留、擠占、挪用、套取和冒領,確保資金的專項用途和使用安全。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一經發現,市財政將從一般轉移支付資金中扣減,并在全市進行通報。對套取或冒領償債補助資金等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七)實行償還債務銷賬制度
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償還“銷號制”,即每償還一筆債務,核實無誤后在各級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數據庫中銷掉對應的欠債項目和金額。償債主管部門要與財政國庫部門及時交換償債資金支付信息,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確保償還一筆債務,銷減一筆債務,直到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全部銷完為止。已銷號的債務要及時通知有關鄉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小學校、農場(監獄農場)和林場,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既要在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中銷號,也要在債務責任主體的相關賬簿上銷號。
四、化解債務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清理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工作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建立責任制度,確保政策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做好政策解釋和疏導工作,化解矛盾,確保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諧。各地清理化解農村“普九”債務工作領導小組,要統一領導和安排本地的化解償還債務工作,各級農村綜改辦要做好溝通協調,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償還工作。
(二)制定化債實施方案。各縣(區)和相關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制定的化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區)和單位的化債實施方案,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化解償還債務工作。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化債的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化債范圍、化債計劃、化債政策、工作責任、資金來源、獎補辦法以及化解債務的保障機制等(包括制止新債、債務監控、監督檢查、組織保障和工作機制等)。市政府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資金不落實、化債順序不明確的方案不予批復,不予資金支持。
(三)落實化債責任制。為在規定時限內全面完成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償還工作,建立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穩定機制,參照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的做法,市政府與各縣(區)人民政府簽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責任書,明確化債責任、化債數額和化債時限及建立制止發生新的義務教育債務穩定機制等。
(四)實行化債進度動態監管。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托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根據各縣(區)和相關單位化債實施方案、審計認定的償債數額,按比例應承擔化解償還債務資金的到賬情況,下達償債補助資金,即時監控化債進度。縣(區)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將所屬縣(區)、單位償債有關情況匯總后并形成文字說明,于每月初前2日內上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區)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化債數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各縣(區)化債實施方案和相關材料,對各地化債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
(五)強化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清理化解工作進行考核,建立化解償債的獎勵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在前期清理核實審計認定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的基礎上,依據已完成的按債務的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的債務登記簿及建立的債務臺賬和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監管系統等基礎資料,實行動態管理,清晰反映債務清償情況。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呼應,普查、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和套取上級化債獎勵資金的,除扣回獎補資金外,還要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六)堅決制止發生新的義務教育債務。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把制止新債發生作為化債后的一項重點工作,常抓不懈。要嚴格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不留經費缺口。要嚴格控制學校支出,規范學校支出行為。要合理制定義務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源頭控制,學校基本建設要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要嚴格控制出臺各種新的教育達標、升級、評優和超規模建設的文件。要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建立農村義務教育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將農村義務教育舉借新債和清理化解舊債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繼續盲目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附件:盤錦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債權人資金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