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1〕8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10-17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1〕8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擬定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印發給你們,請各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盤錦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現將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如下: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之中;
(二)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三)規劃重大項目要論證區域和項目周邊安全條件。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指導工業、信息業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貫徹;
(二)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
(三)負責工業、信息業、電力、民爆器材行業的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
三、市教育局
(一)負責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等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措施;
(二)將安全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組織對教學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強化對校辦企業和教學場地出租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四、市科學技術局
(一)負責對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二)指導安全生產新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
(三)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支持,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五、市公安局
(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
(二)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隱患和道路交通危險點段的排查和治理;
(三)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對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依法對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環節實施監管;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市監察局
(一)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涉及事故的違規行為;
(二)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認定,并監督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市司法局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和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負責勞動教養、戒毒及康復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財政局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保障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二)加強國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工作。
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到各級政府和部門績效考核中,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二)監督檢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將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等內容納入到農民工培訓教育之中。
十、市國土資源局
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突出事件應急管理。
十一、市環境保護局
(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二)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利用和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三)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和應急管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負責宣傳貫徹建筑安全法律法規;負責建筑單位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和建筑市場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
十三、市交通局
(一)負責道路、橋涵等交通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維修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品道路運輸資質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十四、市水利局
(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負責水庫堤壩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一)負責葦業、林業、糧食生產安全管理;
(二)負責畜產品加工企業安全監管工作。
十六、市海洋與漁業局
(一)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作業、漁港水域安全、海洋防災減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負責漁港、碼頭和漁船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
(三)負責捕撈作業事故的報告和調查工作。
十七、市服務業委員會
(一)負責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強對商貿流通領域的安全檢查,治理事故隱患;
(三)監督檢查商貿項目貫徹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從源頭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八、市衛生局
(一)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醫療場所的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等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督隱患的治理工作;
(二)負責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和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十九、市文化廣電局
(一)負責文化場所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文化重點工程的安全檢查和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安全文化進企業、進社區活動,提升全民安全意識。
二十、市政府法制辦
(一)負責有關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二)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協調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爭議。
二十一、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一)加強對外資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外資企業、外資建設項目履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二)將外貿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二十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二)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港口與口岸局
(一)負責水路客、貨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水上交通安全檢查;
(二)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負責打擊“三無”船舶和報廢船舶航行等違法行為。
二十四、市工商局
(一)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管理。
二十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做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維修、使用等各環節安全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負責全市旅游場所和旅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將安全生產條件納入評定旅游景點之中;
(二)負責全市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與調查處理。
二十七、市農機局
(一)負責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二)負責農機登記、安全檢驗、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參與農業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八、市氣象局
(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和檢測;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有關規定,開展人民防空設備設施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二)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三十、市消防局
(一)組織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組織實施有關建設工程的消防審批和驗收,對消防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工作;
(三)負責火災和突發事件等重大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交警支隊
(一)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負責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和治理。
三十二、市武警支隊
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
三十三、市委宣傳部
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督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十四、市總工會
(一)負責對全市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實施監督檢查,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二)指導企業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培訓教育活動;
(三)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十五、共青團盤錦市委
組織青年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增強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三十六、盤錦供電公司
(一)貫徹執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二)開展電力設備、設施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三)認真履行供電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