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1〕9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12-0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1〕9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同意盤錦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函》(遼人社函〔2011〕106號)要求,按照《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對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一、市直、興隆臺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雙臺子區失業人員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人均發放標準由原來的525元調整到630元(900元×70%);滿10年及其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人均發放標準由原來的600元調整到720元(900元×80%)。
二、盤山縣、大洼縣失業人員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人均發放標準由原來的455元調整到546元(780元×70%);滿10年及其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人均發放標準由原來的520元調整到624元(780元×80%)。
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