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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2〕10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2-09-28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2〕10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9-28 瀏覽次數:167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孤兒保障體系,切實提高孤兒生活水平,更好地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

    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需要政府和社會的關愛和呵護。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教育、醫療、住房和就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孤兒生活狀況得到明顯改善。但總體上看,仍存在著孤兒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的問題。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是黨和政府改善民生、關心兒童健康成長的重大舉措。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有利于孤兒健康成長的要求,全面落實孤兒保障措施,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

    二、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

    1.堅持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努力為孤兒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2.堅持孤兒保障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使孤兒的保障水平隨著經濟發展不斷提高。

    3.堅持城鄉并重的原則,逐步實現城鄉孤兒保障一體化。

    4.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不斷強化政府主體責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孤兒保障工作。

    5.堅持政府保障與培養孤兒自強自立相結合,加強對孤兒的培養教育,扶持成年孤兒走向社會。

    (二)目標任務

    到2015年,全面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孤兒保障制度,完善孤兒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教育、住房、就業等保障體系,確保孤兒基本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維護孤兒合法權益,使孤兒能夠幸福生活,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三、積極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各級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以孤兒重返家庭、回歸社會為目標,采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對暫時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響兒童以及因父母重殘、服刑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等原因造成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兒予以救助。

    (一)強化親屬撫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強化家庭在孤兒安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鼓勵和倡導孤兒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承擔孤兒的監護職責,最大限度地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為孤兒成長營造正常的家庭環境。

    (二)加強機構養育。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兜底作用,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公安部門應及時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三)鼓勵家庭寄養。要選擇撫養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當地政府可酌情給予養育費用補貼和勞務補貼,讓更多的孤兒走進有愛心、有責任、有撫養能力的寄養家庭。

    (四)推進依法收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積極推進國內收養工作,妥善解決“事實收養”問題。繼續穩妥開展涉外送養。

    (五)引導社會助養。積極引導社會各界人士開展定期走訪、捐款捐物、結對幫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內外照顧、義工或助殘等形式多樣的關心孤兒成長的志愿活動。按照有關規定,與國外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慈善機構開展國際交往與合作。

    四、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在省規定的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基礎上,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確定孤兒養育標準,并建立自然增長機制。要將孤兒基本生活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及時足額到位。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嚴禁擠占挪用。凡依法被收養、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孤兒,均于被收養或被撫養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孤兒成年后,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基本生活費,如在全日制學校就讀,則繼續發放基本生活費直至畢業。對不具備勞動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孤兒,按城鄉“三無”對象供養政策妥善安置。

    (二)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范圍,孤兒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采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

    (三)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范圍。進一步擴大省孤兒學校招生規模,建立孤兒入學“綠色通道”,簡化入學程序,保證符合條件的孤兒都能到省孤兒學校就學。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優先資助。孤兒成年后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儉學的機會,并在介紹就業時給予優先照顧。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并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要加強孤兒情感關愛,學校應指定專門的心理輔導教師,關注孤兒心理問題,加強心理健康教育。要將教育捐款、捐贈及公益性捐資的使用優先向孤兒傾斜。

    (四)扶持孤兒成年后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適齡成年孤兒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對象,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兒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鼓勵自主創業,對符合自主創業條件的成年孤兒,依法享受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服務和培訓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孤兒成年后就業有困難的,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對其中身體殘疾且有勞動能力的視情況安排到福利企業就業。對進城務工的農村成年孤兒,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培訓。

    (五)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農村散居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國有墾區危舊房改造計劃予以優先資助。鄉鎮政府、村委會要組織動員當地村民和社會力量幫助其建房。城市散居以及機構養育的孤兒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并在樓層位置、戶型挑選等方面給予適當的照顧。對于機構養育的成年孤兒,兒童福利機構要幫助其申請、辦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為其提供不低于24個月的房屋租金和必要的生活用具、用品,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負擔。有條件的地區,當地政府可幫助特別困難的機構養育孤兒購買房屋。落實孤兒冬季采暖費減免或補助政策。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產權保護和房屋維護工作。

    五、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

    (一)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孤兒較多的縣(市)可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其他縣(市)要依托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堅持高起點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按照國家民政標準化建設要求,規范兒童福利機構各種設施建設,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功能。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干部職工隊伍建設??茖W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老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實行職業準入制度,不斷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探索社會化服務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保證孤殘兒童健康成長。

    (三)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程序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及時收留撫養。各地兒童福利機構要發展成為當地兒童福利資源中心,為在院孤殘兒童、社會散居孤兒、寄養家庭和殘疾兒童家庭提供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

    六、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把孤兒福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要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明確部門職責

    1.民政部門作為孤兒保障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全面掌握本地區孤兒的基本情況,積極探索適應孤兒身心發育要求的養育模式。要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充實兒童福利工作力量,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要與有關部門加強協調、密切配合,不斷完善孤兒保障政策措施,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2.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考慮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將兒童福利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具體監督實施。

    3.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

    4.教育部門要督促落實孤兒就學的各項政策,優先將在校孤兒納入各項補助和資助范圍,加強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孤兒心理關懷。對兒童福利機構開辦的特殊教育班給予業務指導和支持,在師資培訓、職稱評定、工資待遇以及教育教學等方面,與社會學校同等待遇。

    5.公安部門要及時出具棄嬰撿拾報案證明,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及時為孤兒收養、安置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對拐賣孤兒、遺棄嬰兒和利用孤兒從事非法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堅決打擊。

    6.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服刑人員做好未成年子女監護委托協議的簽訂工作。要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孤兒提供法律援助。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不斷完善孤兒就業保障體系,督促落實孤兒就業援助相關政策,加強孤兒醫療保險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兒童福利機構人員工資待遇政策。

    8.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孤兒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切實將其納入城鄉住房保障體系中,落實優惠政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規劃、建設等給予支持。

    9.農業、林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農村基層組織依法保障農村孤兒的合法土地、林地承包權益,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孤兒家庭優先納入國有墾區(林場)危舊房改造計劃。

    10.衛生部門負責孤兒醫療康復保障工作,將兒童福利機構內設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納入管理并給予業務和技術指導。做好兒童福利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中的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發現棄嬰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轉送他人。

    11.人口計生部門要協助公安部門妥善做好幼小無身份證明孤兒的認定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大力宣傳、普及優生優育知識。

    12.交通部門對持有《兒童福利證》的孤兒乘坐長途客運班車、輪船的,減免乘坐費用的50%;乘坐市內公交車的,可享受優待政策,并由各市政府給予公交企業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政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13.人民法院對涉及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申請變更或撤銷孤兒監護人的案件,應依法本著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做出裁決;對孤兒提起的訴訟,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酌情減免訴訟費用,優先安排保護孤兒利益的執行案件。

    14.共青團和婦聯組織要把孤兒保障工作納入“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安康計劃”、“農村孤兒一對一助養工程”的總體計劃,廣泛組織青少年、婦女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為孤兒提供及時有效服務。

    15.殘聯組織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殘疾孤兒的權益保障工作,幫助開展殘疾孤兒的康復、教育和就業安置等工作,將殘疾孤兒納入“扶殘助學”、“法律助殘”等活動的救助范圍。

    16.工會組織要協助政府落實下崗失業成年孤兒及進城務工成年孤兒的就業再就業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

    17.海關要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助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質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傳統美德,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的氛圍。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發展壯大志愿者隊伍,調動社會各方力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動員更多的人、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到孤兒保障事業中來。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