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3〕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制度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3-02-07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3〕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制度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依法行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制方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建設法治盤錦,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省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基本要求
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縣區人民政府、經濟管委會、市政府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中出庭應訴,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應盡義務。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通過出庭應訴,發現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研究改進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
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范圍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包括:
(一)涉及征收補償、社會保障、勞動權益的行政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和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對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ㄈ┬姓C關本年度首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以后累計每3件出庭應訴1件;
(四)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此后發生的相關行政訴訟案件;
(五)行政機關負責調查取證,以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組織或者人民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的行政訴訟案件;
(七)其他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當年首件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庭應訴。
其他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庭應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但不得僅由律師出庭應訴。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職責
(一)出庭前熟悉案情,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相應證據材料,對爭議的實質問題進行分析,謀劃化解爭議的方案;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旁聽。
(二)準時參加庭審,遵守法庭紀律,積極配合法庭調查并提出辯論意見。著眼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三)庭審后加強整改。對在行政應訴中發現的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及時整改,不斷提高行政執行法水平。
四、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監督考核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監督工作,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派員旁聽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的庭審,掌握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動態,每季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予以通報。
(一)實行行政訴訟應訴備案管理制度。各行政機關要在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案件說明向法制部門備案。
(二)執行情況納入市政府績效考評。市政府將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執行情況納入年度政府績效考評,對不按規定出庭應訴的,不予優等評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管委會及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負責人應訴的具體工作制度,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