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3〕2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3-06-21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3〕2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1日
盤錦市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
為鞏固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成果,切實減輕國有農場辦社會負擔,進一步理順政企、事企、社企關系,促進國有農場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于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農改〔2012〕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7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鞏固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成果。加大公共財政支持力度,切實減輕國有農場和農工負擔,推進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實現國有農場政企、事企、社企分開,消除束縛國有農場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國有農場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目標任務
通過深化改革,努力實現四個目標:一是將應由政府承擔的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與當地同類社會職能單位享受相同補助政策和標準;二是進一步促進國有農場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繼續改善農工生產生活條件,減輕農場和農工負擔,增加農工收入,保障農工權益,實現農場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三是通過深化改革,提高社會公共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有農場與周邊地區平衡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四是推進管理體制改革和經營機制創新相結合,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農場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
(三)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互相銜接。根據我市國有農場的管理體制、企業規模和辦社會職能改革進展的實際情況,市里將組織相關部門在機構、人員編制、財政補助政策等方面統籌規劃,統一指導。執行過程中要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改革、國有農場稅費改革、國有農場體制改革等有關政策相銜接。
2.積極穩妥,確保穩定。堅持從實際出發,區分各類社會職能單位的不同屬性,結合國有農場的不同情況,分步、分項推進,逐步到位。要處理好機構編制性質、在職和離退人員歸屬、財政補助政策等各方面關系,避免出現遺留問題,確保社會穩定。
3.各負其責,共同負擔。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此次深化改革應采取各負其責、共同負擔的原則,既按照隸屬關系,省屬監獄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由省直相關部門與市政府共同組織實施,改革成本由省財政予以補助;市、縣區所屬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由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實施,改革成本原則上由市以下財政承擔,縣區政府應切實承擔起經費保障和管理的主體責任。
二、改革范圍和內容
(一)改革范圍
此次深化改革的范圍包括國有農墾農場、監獄農場、農牧漁良種場(包括種畜場)。國有林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根據國家要求另行部署。
(二)改革內容
此次深化改革內容主要是按照遼政辦發〔2006〕77號文件的要求,在將國有農墾農場所辦的普通中小學、黨政機構、公檢法司、農事站所等社會機構進行分離的基礎上,針對我市國有農場目前尚未改革或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其他社會職能進行深化改革。具體內容包括:
1.移交監獄農場管理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公安分局(派出所)。目前仍由監獄農場管理的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公安分局(派出所),按屬地原則移交當地縣區政府管理。
2.分離場辦醫療衛生機構。將仍由國有農場管理的場(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按屬地原則移交當地政府,由當地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當地實際情況及同類醫療機構管理政策對其實施管理。
3.積極穩妥推進其他辦社會職能改革。各縣區政府要全面總結2006年分離辦社會職能的工作情況,針對目前仍由國有農場承擔或部分承擔的計劃生育、民兵訓練、鄉村道路、民政優撫、文體廣播、農村生活用水用電、移民安置等社會職能開展調查研究,從歷史沿革、管理成本、社會職能性質、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減輕國有農場負擔等多方面統籌考慮,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具體方案。對暫時不能完全分離的社會職能,允許在國有農場實行內部分離。要將國有農場承辦或從國有農場分離的公益性社會事業納入當地政府的發展規劃,合理調整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鼓勵經營性社會職能機構通過市場化改革進行分離。
三、涉及移交的相關政策措施
(一)機構編制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編委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遼寧省普通中小學機構編制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2〕98號)和《省編委辦、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有關機構編制事項的意見》(遼編辦發〔2010〕96號)有關規定,監獄農場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2012年12月31日在校學生數為基礎,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重新核定編制,納入當地教育服務體系。
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于遼寧省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農改〔2012〕32號)意見,監獄農場所屬公安分局(派出所)移交過程中涉及的機構編制問題,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司法等部門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所需政法專項編制,在公安系統現有政法專項編制內調劑解決。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9〕35號)和《關于印發<遼寧省公立醫院機構編制管理意見(試行)>的通知》(遼編辦發〔2012〕30號)等有關規定,對分離后仍為公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屬于事業性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分離后,原核定的機構編制事項不再有效。
(二)人員移交
對此次改革涉及移交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分離后仍為公辦的醫療衛生等社會職能機構,其2012年12月31日實際在職人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程序考核錄用后進行移交,所接收的人員數量不能突破核定的接收單位人員編制數量。未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考核的人員,由國有農場自行分流安置。上述單位離退休人員隨機構一并移交當地政府管理,退休金等待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三)資產移交
社會職能機構移交當地政府時,按照資產整體無償劃轉的原則,以2012年12月31日實有資產(土地、房屋、設施、設備及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資產)為基礎,通過清產核資后成建制移交。移交前的資產不得改作他用,移交時按規定程序辦理劃轉手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并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關系。
(四)經費保障
對省屬監獄農場管理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公安分局(派出所),市財政根據移交后的人員編制情況,結合當地同類機構經費保障水平,逐一核定基數并下劃接收方政府。對其他國有農場涉及移交的社會職能機構,由接收方財政部門根據其人員編制情況和當地同類機構的保障水平測算移交基數,由各級財政按同類機構的保障方式分別承擔。對由于客觀原因暫不具備分離條件,仍由國有農場管理的社會職能機構,各級財政原則上依據隸屬關系,并結合社會職能性質、服務對象人數等因素,對國有農場給予適當補助。
四、配套措施
(一)進一步推進國有農場政企、事企、社企分開
各級政府要在2006年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理順與國有農場的關系。對于與地方政府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管理體制的國有農場,加快推進政企、事企、社企分開,將應由各級財政預算開支的黨政機構、人員與國有農場分離;由于歷史原因和區域性、社會性特點導致暫不具備政企、事企、社企分開條件的國有農場,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將社會管理職能與企業經營職能實行內部分開,同時,制定改革的時間表,積極創造條件加快推進改革。
(二)將國有農場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我市國有農場是農業和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礎設施、扶貧開發、公共服務等經濟和社會事業要統籌納入地方政府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要全面落實對已分離機構的保障政策,將已分離機構全面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等各類專項轉移支付的補助范圍??h區財政要強化經費保障的主體責任,按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各項補助資金,使已分離機構與當地其他相同社會職能機構享受同等待遇,確保國有農場與當地鄉(鎮)、村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以推進國有農場各項事業全面協調發展。
(三)加快國有農場管理體制改革步伐
進一步理順國有農場管理體制,繼續精簡國有農場管理機構,減少管理層次和人員,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費用膨脹侵蝕辦社會職能改革成果。積極創造條件加快推進國有農場產業化、股份化、市場化和企業化發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農場市場競爭力。
(四)進一步減輕農工負擔
制定和完善改革配套措施,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切實防止在改革過程中增加農工負擔。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杜絕由農工承擔辦社會職能各項費用的現象,堅決防止以各種名義變相加重農工負擔,確保改革的成果惠及廣大農工。涉及農工籌資籌勞的項目和標準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按隸屬關系報國有農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國有農場要嚴格執行涉及農工負擔公示制度,接受農工和社會監督。
五、工作安排
我市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3年上半年)
各縣區政府要通過調查研究,確定本地區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工作細則和經費保障措施,上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形成全市改革工作細則和經費保障措施,送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審批。
(二)改革實施階段(2013年7月1日—9月30日)
市、縣區政府根據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批復的我市方案組織實施,落實機構編制、經費保障、人員資產移交等相關事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3年10月1日—12月中旬)
各縣區向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總結。由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區深化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形成全市的工作總結,上報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
六、加強領導和強化監督
進一步深化我市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事關國有農場的發展和穩定。各縣區政府要在鞏固和發展2006年國有農場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成果的基礎上,繼續發揮第一責任主體的作用,站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立足農村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切實加強對深化改革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總結以往改革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制度,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明確目標任務,精心組織實施,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問題。各級農村綜合改革、財政、農業(墾)、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指導,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要做好宣傳工作,加大改革工作的透明度,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和社會和諧穩定。對改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各級農村綜合改革、財政、農業(墾)、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審計等部門要對改革過程中的資產劃轉、人員移交等工作進行監督,防止借改革之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避免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監督檢查和重點抽查相配套的監管體系,確保改革順利實施。對改革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