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4〕4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國土資源局盤錦市2014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6-1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4〕4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國土資源局盤錦市2014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資源局《盤錦市2014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16日
盤錦市2014年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市國土資源局
為切實做好2014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和避免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盤錦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地質概況及氣候特點情況
我市為退海沖積平原,境內多水無山,地質災害主要類型為咸水入侵、砂土液化和地下水不合理開采形成的大面積降落漏斗三種地質災害。災害特征表現為隱蔽性強,不易被重視和發現。
我市地處中緯度地帶,屬溫帶大陸性半濕潤季風氣候。其特點是四季分明,雨熱同季,干冷同期。冬季寒冷干燥、夏季(6月至8月)降水多且集中,氣溫高。氣候特點決定了我地區地質災害易發時段一般為6月至9月的汛期。由于雨季土壤含水量增大,容易誘發砂土液化。在砂土液化區內,地震、人工振動(如車輛高速行駛、樁機的振動施工及其它高能振動)、汛期高水位的湍流,都會產生液化的后果,引起地面的不均勻沉降,導致地面開裂、建筑物傾斜、道路塌方、河堤管涌等。因此,在我地區應特別注意加強對砂土液化災害的監測與防治。
二、2014年全市氣候趨勢預測情況
2014年度(3月—11月)全市降水總趨勢較常年偏少1成左右;氣溫較常年偏低0.1—0.5℃。
春季(2014.3—2014.5)。降水總趨勢較常年(100.8毫米)偏少1—2成,為81—91毫米。平均氣溫較常年(9.7℃)偏高0.1—0.9℃,為9.8—10.6℃。
夏季(2014.6—2014.8)。降水總趨勢較常年(421.6毫米)偏少1—2成,為337—379毫米。平均氣溫較常年(23.4℃)偏高0.1—1.0℃,為23.5—24.4℃。
秋季(2014.9—2014.11)。降水總趨勢較常年(114.9毫米)偏多1—2成,為126—138毫米。平均氣溫較常年(10.9℃)偏低0.1—1.0℃,為9.9—10.8℃。
三、防治工作重點
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以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重點預防區為:京沈高速公路、盤海營高速公路、秦沈鐵路、溝海鐵路兩側、海岸防潮堤。防汛期間,上述地段重型車輛要減速行駛,周圍要避免進行震動施工,防止因高能震動所引發的砂土液化對公路、鐵路造成破壞。汛期必須對穩定性差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加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隨著我市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程經濟活動、重要建設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等不斷增多,都可能引發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
四、防治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管理責任。國土資源部門與氣象、建設、水利、交通、鐵路、旅游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密切合作,共同對本地區相關領域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巡查、檢查,切實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線、風景名勝旅游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時對潛在的地質災害隱患做預測、預警和預報;加強工程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工程,督促建設施工單位采取預防和治理措施,真正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 、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二)編制和落實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各縣(區)在總結上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基礎上,編制和落實2014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對本轄區內地質災害危險點和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排查,劃定本年度地質災害重點防御區,確定本年度重點監測的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對重點防護區域和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提出具體防范措施,將防護責任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須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三)切實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1.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汛期是突發地質災害的高發期,各縣(區)及相關部門要堅持值班制度,做到責任到人、值班到位,保證24小時不間斷通訊聯絡。一旦出現災情,要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防災救災工作,同時,按災情速報制度向上級報告。
2.堅持“三查”制度。各縣(區)必須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對本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在汛前進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況,對潛在危害要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對重點地區、危險區及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巡查,重點檢查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在汛后進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況及新發生地質災害情況等。
3.建立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制度。各縣(區)及國土資源部門要落實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制度。
(1)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縣(區)要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公布值班電話,做到值班人員到位、不漏崗、不誤時。
(2)地質災害應急處理和報告。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發生地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后,按照《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快速處置程序》(國土資廳發〔2005〕88號)和《遼寧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和月報制度的通知》(遼國土資辦發〔2006〕56號)規定,迅速將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上報市國土資源局。
(3)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汛期前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地質災害危險區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全面檢查,汛期中開展巡查和應急調查,汛期后復查與總結相結合,準確掌握地質災害動態情況,主動避災抗災。各地應急指揮機構應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在汛期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與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作用。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地質災害災情報告獎勵制度,積極發動廣大群眾發現災情及時報告,對報告人實施獎勵,最大限度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鄉鎮,要積極創造條件,在適當的范圍內(村、社區或廣場)組織地質災害應急演練,檢驗和增強地質災害應急反應能力。
(四)重要地質災害隱患的警示及治理。對于經勘查查證確需治理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要落實治理資金,實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由各地方政府承擔治理責任;對人為因素引發的,按照“誰引發,誰負責”原則,依法告知并敦促責任人及時治理。同時,各地區對地質災害隱患點要加強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給當地的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
(五)控制源頭,依法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城市建設及建設用地,特別是小城鎮建設和其它工程建設,包括招商引資工程項目,在選址時不能倉促上馬,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由工程建設引起的地質災害危險點,要及時通知、監督有關建設單位進行治理;對危害性較大、工程治理不達標的危險點,要限期對險區居民進行搬遷;屬異變、臨界級險區居民,汛期應異地居住避讓,保證發生災害時無人員傷亡。建設項目用地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避免項目建在地質災害隱患區或引發新的地質災害,成為新的隱患點。定期或不定期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同時檢查評估工作質量。對于不執行配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三同時”制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單位或個人,要發出整改通知,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予以處罰。
(六)督促礦山企業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指導各礦山企業做好專項地質災害調查,并嚴格按照調查結果進行采礦作業。對排查出來的新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落實各項防災措施,督促建設單位和礦山企業消除隱患,做好監測防治工作,履行好防災責任。在汛期要與各礦山企業密切聯系配合,嚴格按照礦山安全相關規定,落實有效措施,加強對礦山敏感部位的監測檢查,一旦發現險情,及時上報政府和相關部門。
(七)落實經費,建立地質災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要求,各級政府要切實保障地質災害防治經費,使地質災害調查、監測、預報、搶險和隱患點應急工程治理正常進行,尤其做好重要隱患點監測標志和警示標志的制作和安裝。各縣(區)在安排年度防汛經費時,要明確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具體經費數額,嚴格做到專款專用。
(八)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做好本轄區群測群防工作部署,逐步實現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的網絡化和制度化,對責任人員發生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調整;對新發現的隱患點要及時上報、更新信息。發揮基層國土所作用,落實鄉(鎮)國土所地質災害防治“五到位”制度(評估、巡查、預案、宣傳和人員五個到位), 全面提升基層地質災害防治能力,提高防災責任人和監測人員的防災能力,使群測群防網絡體系真正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九)加強宣傳培訓和防災演練,提高干部群眾防災意識。各縣(區)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有條件的可采取群專結合的方式,聘請專業人員指導防災、避災工作;尚不具備條件的也要充分調動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和警覺性,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做到家喻戶曉,增強群眾防災避災意識和抵御地質災害的應急能力。切實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演練工作,提高防災救災隊伍的地質災害防災避險反應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