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辦發〔2014〕8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中小微企業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11-03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辦發〔2014〕8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中小微企業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中小微企業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盤錦市中小微企業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市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步伐,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提升企業管理水平,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經濟區)中小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融資的企業獎勵申報工作。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使用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四條 獎勵資金由下列資金按1:1比例組成:
1.在市政府預算安排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2.在各縣區(經濟區)預算安排的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獎勵標準及條件
第五條 在“新三板”掛牌融資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30萬元,市、縣區(經濟區)按1:1的比例配備。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的工商與稅務注冊登記均在本市域內;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掛牌證明文件及實現融資交易記錄;
3.企業應當完成改制,并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確認、掛牌融資交易后的半年之內。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掛牌證明文件及融資交易記錄(復印件);
5.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企業公章)。
以上材料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備查。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八條 企業自愿向屬地縣區(經濟區)中小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九條 縣區(經濟區)中小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并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簽署審查推薦意見,將書面申報材料兩份及有關電子版報送市中小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中小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復審,復審通過后,聯合行文確定獎勵名單,報市促進小微企業發展領導小組批復。市、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根據批復和承擔的獎勵額度予以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在“新三板”掛牌融資獎勵資金的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編制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