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5〕2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3-20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5〕2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8日
盤錦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第三章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
第四章 各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五章 領導干部工作職責
第六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和《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盤政發〔2012〕1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消防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總體指揮、部署、規劃、支持和協調。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解決地區消防安全突出問題。結合本地區消防安全實際,及時出臺相關政策,依法依規開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實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明確本地區消防工作發展目標和保障措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支持貧困地區消防事業發展。
(四)制定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七)統一組織指揮較大以上火災的搶險救援和調查工作。
(八)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九)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消防技術人才培養,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十)組織督促、檢查、考核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消防工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縣(區)級人民政府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職責以外,還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器材,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二)依托公安消防隊和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三)統一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并提供相關保障。
(四)建立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完善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職責以外,還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公共消防安全設施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城市社區消防工作水平。
(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章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副職負責人主持,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指導下,開展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傳達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籌、協調、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
(二)組織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協調制定本地區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
(四)組織消防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制定工作措施。
(五)組織制定各成員單位消防工作職責,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的責任落實。
(六)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共享、違法行政通報移送、火災隱患聯合整治、滅火應急救援聯動等工作機制,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指導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落實。
(七)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與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對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八)組織開展消防政策法規和消防安全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單位和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九)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安部門消防機構,負責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計劃,并經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措施建議,并推動落實。
(三)組織、協調、指導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四)制定完善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工作制度,并推動落實。
(五)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各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履行下列共同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開展消防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工作計劃,明確消防工作職責,定期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三)組織制定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規定,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承擔本部門的消防工作主體責任和直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
(四)將消防知識納入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宣傳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提升干部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承擔消防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工作。
(六)參加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的檢查、指導、監督、考核等活動,協同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和駐盤各相關中、省直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公安局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請市政府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問題。
2.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和抽查,組織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3.指導和監督全市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查處、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和通報等工作。
4.開展社會化消防宣傳活動。
5.依法依規受理和查處舉報、投訴的各類消防違法行為。
6.組織指揮全市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7.依法組織調查全市范圍內的火災事故原因和認定工作。
8.指導其他部門的消防工作。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二)市綜治辦
負責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平安盤錦建設考核范圍,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協調組織對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
(三)市應急辦
1.負責匯總、報送市政府相關重要信息,傳達、督促、落實市領導的批示和工作意見。
2.協助做好重特大火災及次生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3.指導相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
(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2.負責協調全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合相關部門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3.依照國家產業政策相關規定,核準消防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立項。
(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1.指導全市工業系統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配合相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火災隱患改造項目、消防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
3.在工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火災危險性高的建設項目,嚴格行業準入管理。
(六)市教育局
1.負責加強全市教育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各類學校、幼兒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負責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制定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學校師生消防安全意識和應急疏散能力。
(七)市科技局
1.負責加強直屬各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各直屬事業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負責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我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科學技術計劃,促進消防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材料推廣。
3.負責將消防科技知識納入科普宣傳內容,聯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八)市民政局
1.負責加強市福利院、光榮院等福利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各縣區福利機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中受災群眾的應急生活救助工作,根據優撫政策,對滅火救援中傷亡人員按規定程序予以褒揚撫恤。
(九)市司法局
1.負責加強市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市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相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消防法律法規等方面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部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務。
(十)市財政局
1.按照國家和市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消防工作實際需要,負責落實和保障市級消防業務經費,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及時撥付國家和市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專項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督促和指導各縣(區)財政部門落實消防業務保障經費和消防工作專項資金。
(十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負責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常識納入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向國家、省推薦消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2.指導全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職業資格培訓和教學內容,制定、落實防火措施和滅火應急預案。
3.組織實施注冊消防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注冊消防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并對其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十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
1.負責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使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2.負責對經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頒發竣工驗收備案書和房屋產權所屬證書。
3.負責加強市政公用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各類公用事業企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監督、指導供水管理部門做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和維護。
4.負責加強全市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各類施工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安全技術標準。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違法違章建筑物。
5.負責將施工人員消防安全培訓作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建設、勞動合同規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訓等重要內容,提高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十三)市規劃局
1.配合消防部門編制和修訂市、縣、建制鎮消防專項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使城鎮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在審查規劃時,應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2.對經消防部門審查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項目,應根據消防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十四)市交通局
1.依法組織實施全市公路運輸行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檢查、指導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依法組織實施全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車輛及運輸單位的資質審查及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五)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1.負責加強直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所屬糧庫、糧油加工企業及經營企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檢查、指導農村沼氣建設與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指導全市糧食行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市林業局
1.負責全市森林火災預防管理各項政策的草擬和組織實施工作。
2.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總體規劃和中長期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加強全市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管理,全面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培訓等業務管理工作,開展森林火險等級預報和監控工作,全面掌握森林防火形勢和動態。
(十七)市服務業委員會
1.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指導全市商業批發、零售、倉儲、餐飲、住宿、成品油經營等商貿流通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及加油站設立的初審。
(十八)市文化廣電局
1.負責全市文化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等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指導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藝、營業性演出等公眾聚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
3.通過重大文化活動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九)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負責加強全市衛生計生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檢查、指導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負責重特大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的醫療救護工作。
(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負責全市流通領域消防產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吊銷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企業的營業執照,并向質量監督和和公安部門通報。
2.負責將消防產品列為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納入年度監督抽查范圍,并組織實施。
3.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
(二十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負責全市生產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并向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門通報。
2.配合消防部門落實好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
3.負責全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消防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工作。
4.根據申請,對消防設施檢測機構依法實施資質認定(計量認證)。
(二十二)市體育局
1.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檢查指導本系統單位建立健全所屬體育場館等公共體育設施的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協助做好全市綜合性體育賽事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產企業領域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
2.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環節的消防工作。
3.受市政府委托,會同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較大火災事故。
(二十四)市法制辦
1.負責組織起草、審查消防安全方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2.負責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消防安全法規和規章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執法檢查。
(二十五)市旅游局
1.在評定市內旅游星級飯店和旅游A級景區時,依據相關標準,對消防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審定,督促旅游星級飯店和旅游A級景區落實消防安全相關規定。
2.負責牽頭組織的大型旅游展會和節會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1.在組織編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設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時,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序。
2.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單建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督促相關單位擬制消防應急預案,配合公安部門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十七)國網盤錦供電公司
1.協助加強電力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2.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重特大火災及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 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負責檢查管理下屬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五章 領導干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對本地區重特大火災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消防安全的決策部署,推進消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等形式,聽取消防安全工作匯報,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消防安全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托分管負責人召開消防安全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督促落實年度消防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兌現。
(七)保證消防安全投入,足額安排消防安全經費預算,加強消防工作基礎建設。
(八)健全公安消防機構,配齊配強監管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副職負責人應當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對分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發生的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問題的重特大火災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消防工作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消防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火災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除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消防工作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消防工作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委托,負責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安排部署消防安全重點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消防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受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委托,協調、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消防安全作為本部門的基本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中,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夯實消防安全基礎;經常研究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及時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嚴格依法依規處置存在管理問題的火災事故。
第六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應當包括消防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獎懲辦法等內容。責任書到期或責任人變更后應當重新簽訂。
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組織開展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當進行通報,作為調整消防工作政策、措施的依據,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干部政績考評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應當予以表彰;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責令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本規定,不落實消防工作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對相關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與市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做出界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