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3〕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業臨時用工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3〕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業臨時用工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建筑施工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百日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3〕21號)和省地稅局、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12〕22號)等文件精神,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建筑業臨時用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實行以票控費、定率征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納費人
凡在我市從事建筑、安裝、裝飾、修繕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及個人(以下簡稱納費人)為社會保險費的納費人。
二、征費范圍
征費范圍為從事建筑業的臨時用工單位及個人。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具體包括下列行業:
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房屋工程建筑,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礦工程建筑,架線和管道工程建筑以及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2.建筑安裝業。
3.建筑裝飾業。
4.其他建筑業:工程準備、提供施工設備服務及其他建筑活動。
三、征費方式
對建筑業有臨時用工且用人單位不能如實核算、提供工資總額的,對臨時用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在開具建筑業發票時實行以票控費、定率征收。
(一)定率征收范圍
1.對我市域內和外埠來我市從事建筑業的臨時用工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實行以票控費、定率征收。
2.我市域內自開票建筑業臨時用工單位,應在開具發票次月15日內自行足額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逾期未申報的,取消用人單位自開票資格。
3.建筑業工程項目實行分包的,繳費方式與繳納營業稅方式同步。
4.對在遼河油田地區從事建筑業的非遼河油田所屬建筑業臨時用工單位及個人,實行以票控費、定率征收。
(二)查賬征收范圍
1.對全員參保且無臨時用工、能準確核算并提供工資總額的建筑業用人單位及個人實行查賬征收。
對查賬征收的建筑業用人單位,在簽訂建筑業合同之日起30日內,必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后,由縣(區)地稅機關批準,可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逾期未申請或未經批準的,在代開建安發票時按定率征收方式扣繳臨時用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
核準備案須提供建筑業合同、入境手續、稅務登記、工商登記、參保證明、工資表、前六個月繳費憑證和其它相關資料,以上資料加蓋當地相關機關公章,并留存備案。
2.在省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遼河油田建筑業用人單位按原征繳辦法執行。
四、計費依據
(一)定率征收方式:按建筑業工程造價作為計費依據。
(二)查賬征收方式:按工資總額作為計費依據。
五、征收險種
(一)實行定率征收的建筑業用人單位,按建筑業工程造價定率征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其他險種由參保單位到原參保地自行申報。
(二)實行查賬征收的建筑業用人單位,按原規定執行。
六、征收費率
(一)實行定率征收的費率為1.5%。
(二)實行查賬征收的費率按原標準執行。
七、納費地點
(一)對于實行定率征收的用人單位,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養老保險統籌。
(二)對于實行查賬征收的用人單位,應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納費義務時間
(一)實行定率征收的納費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納費義務發生時間:
1.納費人提供建筑業應納費勞務,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按工程形象進度確定納費義務發生時間;
2.納費人提供建筑業應納費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費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費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業應納費勞務的納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納費人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4.納費人將自建建筑物對外贈與,其建筑業應納費勞務的納費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筑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二)實行查賬征收的納費人以實際支付工資的當天為納費義務發生時間。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