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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3〕2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07-28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3〕2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28 瀏覽次數:160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7日
    

 

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二、組織體系和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主要職責

  2.2  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2.3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4  專家組

  三、海洋自然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赤潮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3.1  風暴潮應急響應標準

  3.2  海浪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3.3  海嘯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3.4  海冰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3.5  赤潮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四、海洋災害的監測、預警、報告與發布

  4.1  海洋自然災害的監測

  4.2  海洋自然災害的預警

  4.3  海洋自然災害的報告與發布

  五、應急響應

  5.1  海洋自然災害Ⅰ級應急響應程序

  5.2  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災害Ⅱ級、Ⅲ級、Ⅳ級和赤潮災害Ⅱ級應急響應程序

  5.3  低于預警啟動標準的赤潮災害應急響應程序

  5.4  預警處置的要求

  5.5  應急響應終止

  六、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6.2  調查評估

  七、保障措施

  7.1  監測措施保障

  7.2  通信與信息保障

  7.3  救援與裝備保障

  7.4  資金與物資保障

  7.5  宣傳、培訓和演習

  7.6  監督檢查

  八、獎勵與責任

  8.1  獎勵

  8.2  責任追究

  九、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制定與解釋部門

  9.4  預案實施時間

 

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和處置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海洋自然災害對我市造成的損失,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平安和諧盤錦。

  1.2  編制依據

  依據《遼寧省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和《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和處置發生在我市所轄海域和沿海區域內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和赤潮災害。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的原則。在監測中堅持常規和專項監測,在預報中堅持科學分析和準確預報,在預警中堅持提前預警和擴大預警覆蓋面。

  (2)以人為本的原則。在實施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3)統籌規劃的原則。在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發生后,各相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要按照重建規劃和各自的工作職責開展恢復生產、生活工作。

  二、組織體系和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主要職責

  成立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為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副總指揮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廣電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海事局、盤錦軍分區司令部等。

  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突發海洋自然災害預防與救援工作;

  (2)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和救災方案;

  (3)協調駐軍部隊迅速參與搶險救災;

  (4)指揮有關地區做好緊急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

  (5)指導有關地區做好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的預防工作;

  (6)批準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的信息發布;

  (7)負責提出災后重建的國際援助申請;

  (8)決定應急結束。

  2.2  指揮部辦公室及主要職責

  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海洋與漁業局,辦公室主任由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兼任。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匯總上報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

  (2)貫徹指揮部的批示和部署,協調各縣、各經濟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

  (3)組織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4)負責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發布;

  (5)負責組織編寫災害評估報告;

  (6)負責起草應急指揮部的有關文件、簡報,負責應急指揮部有關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7)承擔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委宣傳部:協調新聞媒體發布海洋自然災害預警報;負責組織海洋自然災害的新聞發布。

  市發改委:負責海洋災害應急監測預報能力建設的項目規劃與安排。

  市經信委: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與調用協調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害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市民政局:負責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災后困難群眾的生活救助。

  市財政局:負責海洋災害應急資金籌措并監督使用。

  市住建委:負責搶修城市基礎設施和災后市政設施的恢復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水毀海堤的修復。

  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災害應急監測、趨勢性預測分析、災害評估、預案修訂及海洋災害信息發布,及時將災害信息通報各相關部門。

  市交通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向海洋災害發生地的船舶提供有關信息,防止船舶因信息不暢遭受災害侵襲,向受災地區提供救助的交通設施。

  市衛生局:負責應急醫療救護保障,做好醫療隊伍、藥品、醫療設備儲備和調運工作,救治因災害造成的傷病員,做好災后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市文化廣電局:負責組織播放海洋災害預警、預報等有關信息。

  市氣象局:負責開展對海洋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和服務,向指揮部報告海洋災害性天氣預測預報信息,向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海洋災害氣象的預測預報信息。

  市地震局:負責對我市近岸海域的地震、海嘯活動的監測、監視和趨勢分析及預警,向指揮部報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嘯的預測預報信息,向指揮部辦公室通報近岸海域地震、海嘯的預測預報信息。

  市旅游局:根據需要關閉赤潮災害區的涉海旅游場所,對災害區沿海景點發出旅游預警信息。

  市海事局:搜救因災害遇險的船舶和人員,組織飛機和船只做好海上搶險和救助工作。

  盤錦軍分區司令部:負責協調軍隊參加搶險救災。

  2.4 專家組

  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由省海洋漁業廳有關單位熟悉海洋自然災害防治工作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我市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專家組主要職責:研究判斷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現狀與趨勢,為指揮部組織防災救援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必要時參加現場處置。

  三、海洋自然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赤潮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3.1  風暴潮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風暴潮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風暴潮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1.1  風暴潮Ⅰ級(紅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災害Ⅰ級(紅色)警報,啟動風暴潮災害Ⅰ級應急響應。

  3.1.2  風暴潮Ⅱ級(橙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達到或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時,應發布風暴潮災害Ⅱ級(橙色)警報,啟動風暴潮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3.1.3  風暴潮Ⅲ級(黃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不超過當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內的高潮位時,或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沿岸將出現低于當地警戒潮位0(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時風暴潮增水達到120厘米以上時,應發布風暴潮災害Ⅲ級(黃色)警報,啟動風暴潮災害Ⅲ級應急響應。

  3.1.4  風暴潮Ⅳ級(藍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在預報時效內,沿岸受影響區域內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有代表性的驗潮站將出現低于當地警戒潮位0(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時風暴潮增水達到70厘米以上時,應發布風暴潮災害Ⅳ級(藍色)警報,啟動風暴潮災害Ⅳ級應急響應。

  3.2  海浪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海浪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海浪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2.1  海浪Ⅰ級(紅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達到或超過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影響海域將出現達到或超過14.0米有效波高時,應發布海浪災害Ⅰ級(紅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Ⅰ級應急響應。

  3.2.2  海浪Ⅱ級(橙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4.5-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影響海域將出現9.0-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時,應發布海浪災害Ⅱ級(橙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3.2.3  海浪Ⅲ級(黃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3.5-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影響海域將出現6.0-9.0米(不含)有效波高時,應發布海浪災害Ⅲ級(黃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Ⅲ級應急響應。

  3.2.4  海浪Ⅳ級(藍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熱帶氣旋影響或受溫帶天氣系統影響,預計未來近海受影響海域出現2.5-3.5米(不含)有效波高,應發布海浪災害Ⅳ級(藍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Ⅳ級應急響應。

  3.3  海嘯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海嘯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海嘯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3.1  海嘯災害Ⅰ級(紅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2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Ⅰ級(紅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Ⅰ級應急響應。

  3.3.2  海嘯災害Ⅱ級(橙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5米-2米(不含)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Ⅱ級(橙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3.3.3  海嘯災害Ⅲ級(黃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1米-1.5米(不含)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Ⅲ級預警(黃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Ⅲ級應急響應。

  3.3.4  海嘯災害Ⅳ級(藍色)應急響應標準

  受海嘯影響,預計沿岸驗潮站出現0.5-1米(不含)海嘯波高時,應發布海嘯災害Ⅳ級預警(藍色)警報,啟動海浪災害Ⅳ級應急響應。

  3.4  海冰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海冰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海冰災害,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3.4.1  海冰災害Ⅰ級(紅色)應急響應標準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105海里,且浮冰范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Ⅰ級(紅色)警報,啟動海冰災害Ⅰ級應急響應。

  3.4.2  海冰災害Ⅱ級(橙色)應急響應標準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90海里,且浮冰范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Ⅱ級(橙色)警報,啟動海冰災害Ⅱ級應急響應。

  3.4.3  海冰災害Ⅲ級(黃色)應急響應標準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75海里,且浮冰范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Ⅲ級(黃色)警報,啟動海冰災害Ⅲ級應急響應。

  3.4.4  海冰災害Ⅳ級(藍色)應急響應標準

  遼東灣浮冰外緣線達到60海里,且浮冰范圍內冰量7成以上,預計海冰繼續增長時,應發布海冰災害Ⅳ級(藍色)警報,啟動海冰災害Ⅳ級應急響應。

  3.5  赤潮災害應急響應標準

  3.5.1  赤潮災害Ⅰ級(紅色)應急響應標準

  在漁業資源利用和養護區、旅游區、海水資源利用區、海洋保護區等海域出現因赤潮引發的浮游生物死亡;因赤潮引發的養殖生物死亡,死亡率達50%,波及面積達10萬畝;赤潮發生面積達200平方公里,應發布赤潮災害Ⅰ級(紅色)警報,啟動赤潮災害Ⅰ級應急響應。

  3.5.2  赤潮災害Ⅱ級(黃色)應急響應標準

  在漁業資源利用和養護區、旅游區、海水資源利用區、海洋保護區等海域出現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產品或接觸到赤潮海水,出現身體不適的病例報告;赤潮毒素超出國家海洋局的警戒標準;因赤潮引發的養殖生物死亡,死亡率達20%,波及面積達4萬畝;赤潮發生面積達100平方公里。

  四、海洋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報告與發布

  4.1  海洋自然災害監測

  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要及時開展海洋水文氣象和海洋環境的監測,密切關注水文、氣象、理化和生物指標的變化情況,可進行衛星與航空遙感;判斷海洋災害的種類、成因及消長趨勢。同時開展赤潮災害發生海域的應急監測,對赤潮災害可采用物理、化學、生物法消除赤潮對養殖區的影響;關注溶解氧的變化,密切注意養殖區生物及自然海域游泳動物的死亡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減災和防災措施。

  4.2  海洋自然災害預警

  4.2.1  海洋自然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和赤潮)Ⅰ級預警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省和市海洋預報系統及氣象部門提供的預警信息,及時分析匯總,預計將達到海洋自然災害Ⅰ級警報時,立即向指揮部匯報。預警預報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后立即報指揮部總指揮,由總指揮決定啟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并簽發應急預案啟動指令。決策中遇有重大技術問題咨詢專家組。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總指揮應急預案啟動指令后,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值班室報告,同時向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向受風暴潮、海嘯、海冰和赤潮影響的各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應急警報。在2小時內將應急警報送盤錦電視臺。

  4.2.2  風暴潮災害、海浪災害、海嘯災害、海冰災害Ⅱ-Ⅳ級和赤潮災害Ⅱ級預警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省和市海洋預報系統及氣象部門提供的預警信息,預計風暴潮災害、海冰災害、海嘯災害、海冰災害將達到Ⅱ-Ⅳ級和赤潮Ⅱ級警報時,立即向指揮部匯報。預警預報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后立即報總指揮,由總指揮決定啟動海洋自然災害災害應急預案,并簽發應急預案啟動指令。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總指揮應急預案啟動指令后,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值班室報告,同時向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向受海洋自然災害影響的各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應急警報。在3小時內將應急警報送盤錦電視臺。

  4.3  海洋自然災害的報告與發布

  海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發布內容包括海洋自然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發展趨勢,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赤潮災害信息發布內容還要包括赤潮的區域范圍、赤潮的生物種類、生物密度、生物病毒、飄移路徑,對人類的健康危害和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等。

  五、應急響應

  5.1  海洋自然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和赤潮)Ⅰ級應急響應程序

  出現Ⅰ級突發海洋自然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和赤潮)時,市、縣政府、沿海經濟區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立即將有關警報信息通知到海洋災害危險區域的防災減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通知到有關涉海部門和涉海單位,轉移受海洋自然災害影響的群眾,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組織危險區域的有關船舶回港,停止危險區域的海上作業活動,落實海域和海岸線安全防護設施。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盡量避免造成人員傷亡。

  市海洋漁業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趕赴災害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派出專家組調查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成因,及時分析災害發展變化趨勢,指導受災地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5.2  風暴潮災害,海浪災害、海嘯災害、海冰災害Ⅱ-Ⅳ級和赤潮Ⅱ級災害應急響應程序

  出現風暴潮災害、海浪災害、海嘯災害、海冰災害Ⅱ-Ⅳ級和赤潮Ⅱ級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時,市、縣政府、沿海經濟區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響應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相關的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各縣區政府、經濟區按照職責分工,立即將有關警報信息通知到海洋災害危險區域的防災減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通知到有關涉海部門和涉海單位,轉移受海洋災害影響的群眾,采取緊急的應急措施。組織危險區域的有關船舶回港,停止危險區域的海上作業活動,落實海域和海岸線安全防護設施。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盡量避免造成人員傷亡。

  市海洋與漁業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省突發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的部署,趕赴災害現場指導應急防治工作,派出專家組調查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成因,及時分析災害發展變化趨勢,指導縣政府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5.3   低于預警啟動標準的赤潮災害應急響應程序

  在赤潮高發期,各縣政府、沿海經濟區要加強對赤潮的監測、監視工作。一旦發現所轄海域有赤潮發生跡象,應立即組織本地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必要時可商請國家局北海分局、省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及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提供指導和幫助)趕赴赤潮發生海域,開展應急監測,盡快組織鑒定赤潮生物類群,初步判斷是否含有毒藻類;采樣分析藻類、貝類和魚類的毒素含量是否達到警戒標準;確定是否有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員。

    確認為規模小、危害輕,尚未達到赤潮預警啟動標準的赤潮,各縣政府、沿海經濟區應加強防范,隨時掌握赤潮消長趨勢。獲知現場確認信息后,4小時內以傳真形式將赤潮應急監測結果和赤潮減災防災工作情況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5.4  預警處置的要求

  5.4.1  監測機構的處置要求

  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要及時開展海洋水文、氣象、海洋環境的監測,密切跟蹤水文、氣象、理化和生物指標的變化情況和趨勢,及時傳遞災情信息。

  5.4.2  指揮部辦公室的處置要求

  對監測機構的處置進行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保證工作質量,及時向指揮部匯報情況。

  5.5  應急響應終止

  5.5.1  提出會商結論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議,對突發海洋自然災害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會商意見,上報指揮部。

  5.5.2  終止應急響應

  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辦公室報請指揮部批準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

  六、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置

  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發生后的善后處置,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責任分工,分行業落實各項防災減災措施。受災地區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迅速開展各項防災減災的具體實施。

  盡快對赤潮生物類群進行鑒定,初步判斷是否含有毒藻類;采樣分析藻類、貝類和魚類的毒素含量是否達到警戒標準;開展醫學調查,確定是否有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員。

  6.2  調查評估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海洋自然災害調查隊。調查隊人員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技術人員組成。海洋自然災害發生后,調查隊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災害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受災狀況、危害程度、災害過程、海洋環境資料等。聽取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海洋防災減災的意見。深入養殖區開展漁業及水產養殖業損失調查,盡快寫出調查評估報告。

  七、保障措施

  7.1  監測措施保障

  7.1.1  近岸監測

  風暴潮監測:主要依靠國家、省和市海洋監測預報機構及氣象部門的儀器設備、技術力量,開展風暴潮災害的監測預報。

  海浪監測:主要依靠國家局北海分局、省、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及氣象部門儀器設備、技術力量,開展海浪災害的監測預報。

  海嘯監測:主要依靠國家海洋局和北海分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的儀器設備、技術力量,開展海嘯災害的監測預報。

  海冰監測:主要依靠國家局北海分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的儀器設備、技術力量,開展海冰災害的監測預報。

  赤潮監測:主要依靠省海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各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站的儀器設備、技術力量,開展赤潮災害監測預報。

  7.1.2  船舶監測

  應急監測船舶主要利用中國海監盤錦市支隊、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船舶以及沿海其他船舶,在接到應急監測指令后4小時內出航。

  7.1.3  衛生和航空遙感監測

  當應急響應需要開展空中監測監視時,由指揮部協調駐軍、海事等部門,按程序啟動衛星和航空遙感監測。

  7.2  通信與信息保障

  應急狀態下,近岸海域可利用公眾網絡實現數據傳輸;陸域可使用有線固定電話傳送信息。為保障數據的及時傳輸,在通訊網絡的配置上,可視具體情況選擇有線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傳真機、互聯網數據傳輸等手段;船舶通訊主要依靠高頻電臺,使指揮調度命令得以及時傳達。

  7.3  救援與裝備保障

  加強突發海洋自然災害專業應急隊伍的建設,確保應急行動及時有效。專業應急隊伍、武警部隊和鄉鎮應急志愿人員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反應能力。

  7.4  資金與物資保障

  7.4.1  應急資金保障

  全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處置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實行分級分擔。市級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監測預報系統運行經費,保持原供給渠道不變,列入相關部門年度綜合預算。發生突發海洋自然災害并啟動應急預案后,市、縣(區)、沿海經濟區應承擔的經費,由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請政府審定。

  7.4.2  應急物資保障

  各縣(區)政府、沿海經濟區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等應急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應急物資供應。

  7.5  宣傳、培訓和演習

  7.5.1  公眾宣傳

  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海洋自然災害常識及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增強全民的防災意識。

  7.5.2  專業培訓

  開展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技術人員培訓。有組織、有計劃地對監測預報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海洋災害應急業務培訓、業務能力上崗培訓,提高業務人員的專業素質。

  7.5.3  預案演練

  要定期組織不同規模的預案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7.6  監督檢查

  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縣政府、沿海經濟區應組織有關部門落實相關責任。

  八、獎勵與責任

  8.1  獎勵

  對在突發海洋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防災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

  8.2  責任追究

  對未按應急預案開展工作,造成不應有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九、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風暴潮與風暴潮災害:由熱帶氣旋、溫帶氣旋、海上颮線等災害性天氣過境所伴隨的強風和氣壓驟變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蕩或非周期性異常升高(降低)現象,稱為風暴潮。風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結合引起的沿岸漲水造成的災害,稱為風暴潮災害。

  海浪與海浪災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風產生的波浪,包括風浪及其演變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損壞和沉沒、航道淤積、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和海岸工程損毀、海水養殖業受損等和人員傷亡,稱為海浪災害。

  海嘯與海嘯災害:海嘯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噴發、海岸山體和海底滑坡等產生的特大海洋長波,在大洋中具有超長波長,但在岸邊淺水區時,波高陡漲,驟然形成水墻,來勢兇猛,嚴重時高達20-30米以上。海嘯災害指特大海洋長波襲擊海上和海岸地帶所造成的災害。

  海冰與海冰災害:海冰是由海水凍結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對海上交通運輸、生產作業、海上設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嚴重影響和損害,稱為海冰災害。

  赤潮災害:是指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環境條件下過度繁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變色的生態異常現象。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縣政府、沿海經濟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級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報上市政府備案。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并根據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9.3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制定,由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