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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2〕12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07-28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2〕12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28 瀏覽次數:254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地震局制定的《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現狀評估

    1.5適用范圍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2.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

    2.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2.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2.8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3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與調整

    3.1地震應急響應分級

    3.2地震應急響應級別調整

    4  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4.1啟動條件

    4.2運行程序

    4.3指揮體系

    4.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策部署

    4.5應急處置

    4.6 現場協調

    4.7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5  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1啟動條件

    5.2指揮體系

    5.3運行程序

    5.4應急部署

    5.5現場工作組組成

    5.6現場工作組的主要職責

    6  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1啟動條件

    6.2運行程序

    6.3指揮體系

    6.4市級指揮機構職責

    6.5應急部署

    6.6 現場工作組

    7  信息報送和發布

    7.1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7.2市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7.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災情報送及處理

    7.4震情災情公告

    8 應急準備

    8.1預防和預警機制

    8.2信息監測與報告

    8.3預警預防行動

    8.4地震預警發布

    9  應急保障

    9.1通信與信息保障

    9.2應急隊伍保障

    9.3交通運輸保障

    9.4電力保障

    9.5醫療衛生保障

    9.6治安保障

    9.7氣象預報保障

    9.8物資保障

    9.9經費保障

    9.10社會動員保障

    9.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9.12技術儲備與保障

    9.13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9.14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10  其它地震事件處置

    10.1有感地震應急

    10.2平息地震謠言

    10.3特殊時期戒備

    10.4應對外市強震波及

    11  附則

    11.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

    11.2預案編修與管理

    11.3預案培訓與演練

    11.4預案解釋

    11.5實施時間

 


    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科學依法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和《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文件。

    1.3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協作、軍地聯動,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快速反應。

    1.4現狀評估

    我市處在郯廬斷裂帶北段,地震地質構造復雜,市區內斷裂具有一定的活動性,地震分布特點東強西弱,歷史上曾發生2次5級地震,是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之一。有5個鄉鎮位于地震加速度0.05g區域,有19個鄉鎮位于0.10g區域,有6個鄉鎮位于0.15g區域。存在發生5—6級中強地震的可能,又面臨鄰區強破壞性地震的嚴重威脅,防御和抗御地震災害的形勢十分嚴峻。

    1.5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市境內陸地和近海海域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市領導任指揮長。

    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書長、盤錦軍分區副司令員、市地震局局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發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盤錦武警支隊支隊長、市消防局局長、市政府應急辦專職副主任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領導任副指揮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盤錦軍分區、武警支隊、市政府辦(市政府應急辦)、市地震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農經委、市服務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文廣局、市安監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聞辦、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市藥監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外事辦、市臺辦、市金融辦、市法制辦、市統計局、市安全局、市消防局、盤錦地震臺、盤錦日報社、市紅十字會、盤錦供電公司、盤錦火車站、盤錦北站、中保盤錦分公司、電信盤錦分公司、移動盤錦分公司、聯通盤錦分公司、營口海關駐盤錦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2)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視災情、震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

    (3)根據地震趨勢意見,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4)部署和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

    (5)決定派遣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規模和派出現場指揮部;

    (6)協調盤錦軍分區和盤錦武警支隊迅速組織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7)視災情請求遼寧省地震局派出現場工作組給予援助;

    (8)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采取跨市搶險救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海關等緊急應急措施的建議;

    (9)視災情請示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并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

    (10)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地震局及有關部門,組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應急辦專職副主任擔任,辦公室成員為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視情況和應急工作需要,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綜合聯絡、震情和災情信息、監測預報、條件保障等工作組。

    2.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匯總災情信息,上報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并通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2)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及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的有關工作。

    (3)督促、落實指揮部抗震救災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

    (5)協調有關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工作。

    (6)組織協調抗震救災現場的有關工作。

    (7)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市領導任指揮長。

    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地震局局長、盤錦軍分區副司令員、市發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市衛生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盤錦武警支隊副支隊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

    2.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緊急救援隊,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特別管制措施等建議;

    (3)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地震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

    (4)接待新聞單位來訪,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2.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由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的辦事機構。

    2.8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掌握監視震情和分析會商情況;

    (2)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

    (3)傳達和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區)、經濟區政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

    (4)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5)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審核有關新聞稿;

    (6)負責現場指揮部文件、簡報等各類文書資料的起草、準備和整理歸檔;

    (7)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

    (8)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與調整

    3.1地震應急響應分級

    市級地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

    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為I級響應。省級是主體應急響應,市、縣(區)級是配合應急響應。

    較大地震為Ⅱ級響應。省級是協助應急響應,市級是主體應急響應,縣(區)級是配合應急響應。

    一般地震為Ⅲ級響應。省、市級是協調應急響應,縣(區)級是主體應急響應。

    各縣區、經濟區地震應急響應分級由本級政府確定。

    3.2地震應急響應級別調整

    3.2.1當地震災害使災區政府人力、財力無能力有效開展抗震救災活動,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鎮、經濟發達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災區救災能力不能滿足救災需求,需要全省組織與協調救災時,可向省政府提出申請,提高響應級別。

    3.2.2當地震災害未達到相應預計的受災程度,災區的縣(區)級政府有能力處置,為避免響應過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降低響應級別。

    4 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4.1啟動條件

    當市內發生6.5級以上地震時,災情報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嚴重,基礎設施受災程度非常嚴重。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當市內發生7.0級以上地震時,災情報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毀壞、橋梁破壞、人員傷亡非常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功能基本癱瘓,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15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市地震應急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4.2運行程序

    (1)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迅速將震情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所有成員到市政府指定地點集結,領受任務。

    (3)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各自地震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各救援組由牽頭單位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4)配合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4.3指揮體系

    實施地震應急Ⅰ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4.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策部署

    (1)依據地震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武警地震應急救援隊、危化品救護隊、醫療救護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向省政府建議啟動省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2)配合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組織實施跨地區轉移救治傷員,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3)在災區建立物資接收轉運站,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抗震救災物資,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問題。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組織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損毀的,要組織力量快速開展搶險救援,避免事態擴大。

    (6)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7)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縣(區)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視需求,組織企業生產災區急需的緊缺物資和裝備。

    (8)在災區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協助和支持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9)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的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10)組織權威震情、災情新聞發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震后應急宣傳。

    4.5應急處置

    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后,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組。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1)搶險救災組。負責制訂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盤錦軍分區牽頭。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地震局、市安監局、市消防局、駐盤武警部隊等參加。

    (2)群眾生活組。負責制訂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市民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經信委、市民委、市農委、市服務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3)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迅速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點,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做好傷員、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援助;制定實施災后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市衛生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水利局、市質監局、市藥監局、盤錦軍分區、武警支隊、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負責搶修公路、橋梁、鐵路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做好儲備物資和醫藥調度,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傷員、災民、救災物資的運輸;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訂科學恢復生產方案,積極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開展恢復生產工作。

    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經委、市國資委、市文廣局、盤錦火車站、盤錦北站、盤錦供電公司等參加。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與處置組。負責及時判定地震類型,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提出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和做好余震防范對策;及時撲救火災,處置危化品泄露事故,做好防火、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范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崩塌、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群眾;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加強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

    市地震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經信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市海洋與漁業局等參加。

    (6)社會治安組。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積極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市公安局牽頭。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盤錦分行、駐盤武警支隊等參加。

    (7)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臺事物組。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物和涉港澳臺事物。

    市民政局牽頭。市外事辦、市臺辦、海關盤錦辦事處、市旅游局、市藥監局、市紅十字會等參加。

    (8)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外救援隊伍,協調救援行動。

    市外事辦和市地震局牽頭。市交通局、盤錦火車站、盤錦北站等參加。

    (9)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負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人員傷亡數量、宏觀異常、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

    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經信委、市統計局等參加。

    (10)氣象保障組:負責提供災區的實時天氣預報,為抗震救災提供氣象保障。

    市氣象局牽頭。各氣象臺(站)參加。

    (11)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負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政府新聞辦、市外事辦、市民政局、市文廣局、市旅游局、市臺辦、市地震局及有關新聞媒體等參加。

    4.6 現場協調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協調、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1)全面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

    (2)指導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跨區域的重大事務。

    (3)根據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的實際需求,協調落實現場應急資源調配方案;協調指導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非災區政府、社會等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協助縣(區)經濟區設置抗震救災物資接收轉運站,安排支援災區的抗震救災物資;協調安排災區傷員后送工作。

    (4)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后勤保障和交通運輸。

    (5)必要時,直接組織指揮災區重大次生災害處置。

    (6)應急信息傳遞共享。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抗震救災期間,共享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上報信息時要抄報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對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的信息共享請求應予以滿足;各相關成員單位的應急指揮技術系統要互聯互通。

    (7)指揮協調各類救援隊伍的救援工作。各類救援隊向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報到領受任務,按照部署開展救援工作并派聯絡員與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保持工作聯系。任務完成后,經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方可撤離或轉場。

    4.7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4.7.1搶險救援階段

    地震發生第一周之內,抗震救災的中心任務主要是搶險救援。此階段全力調集搶險救援隊伍對被壓埋的幸存者開展搜索、營救和醫療救護,最大限度地搶救生命。圍繞這一中心任務,開展必需的搶修保通和運輸。大規模搶救生命行動至第7天結束。其后,繼續做好醫療救護和尸體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同時逐步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災民安置方面。

    4.7.2災民安置階段

    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的同時,緊急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和生活必需品,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初步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問題,組織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大規模災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后的第二周開始,主要任務是救治傷病員,安排群眾基本生活,全面開展衛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災害處置,以及遇難者善后處理等工作。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災民過渡性安置工作。

    4.7.3應急恢復階段

    在開展搶救生命、搶修保通、醫療救護、過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災害處置工作的同時,緊急恢復通信、電力、交通、供排水系統,保障搶救生命和災民基本安置工作的開展。全面開展應急恢復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后的第三周開始,主要任務是加快基礎設施恢復,抓好農業和工業生產恢復,做好災區商貿流通和服務業恢復工作,逐步恢復災區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4.7.4應急期結束

    當地震災害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應急期結束。

    5 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5.1啟動條件

    當市內發生5-6.5級地震時,災區的災情報告災區有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壞,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15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市地震應急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政府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指揮體系

    實施地震應急Ⅱ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災區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5.3運行程序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報告震情,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按指揮長命令到指定地點集結,領受任務。

    (3)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并組織工作組進駐災區,對口支援,綜合協調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5.4應急部署

    5.4.1聽取市地震局的震情、災情匯報。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震情。

    5.4.2視需求,協調派遣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請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派遣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助救災。

    5.4.3視需求,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調運救災物資。

    5.4.4安排相關成員單位現場工作組開展抗震救災。

    5.4.5派遣現場工作隊配合省現場工作隊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地震趨勢判定,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5.4.6視災情需求派專項工作組對災區開展專項救援。

    5.5現場工作組組成

    組長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副指揮長或市地震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

    5.6現場工作組的主要職責

    5.6.1了解災區的需求,指導、幫助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6.2對成員單位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和專項救援工作組有關救援工作進行協調。

    5.6.3向省、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5.6.4負責省、市政府及部門、駐軍領導對災區救災工作檢查、災民慰問的有關工作安排,協調與災區政府或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有關聯系工作。

    5.6.5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5.6.6負責市外救援隊伍、科考隊伍、志愿者隊伍、救災物資運送等需要與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協調工作。

    6 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1啟動條件

    當市內發生4.5—5級地震時,災區的災情報告震區有感強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壞,基礎設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震后15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提出啟動市地震應急Ⅲ級響應的建議,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6.2運行程序

    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導下,災區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地震應急工作;市地震局協助縣(區)、經濟區地震現場應急指揮部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6.3指揮體系

    實施地震應急Ⅲ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6.4市級指揮機構職責

    Ⅲ級應急響應由災區縣(區)級政府統一指揮并組織實施,市地震局了解和掌握災區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以及有關部門通報震情災情情況,負責做好協調指導工作。

    依據震情和災情,市地震局協調現場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抗震救災工作,實施市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5應急部署

    6.5.1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導下,災區縣(區)、經濟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協助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5.2縣(區)、經濟區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啟動本級地震應急預案;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并抄送市應急辦、市地震局,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派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部署本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組織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6.5.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向省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意見;視震情和災情需求,請求派遣省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配合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及時向市政府、省地震局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編發災情簡報、按程序發布新聞、審核宣傳報道稿件;

    6.5.4視情況,指揮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參加災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6.5.5做好地震趨勢判定、依據地震類型做好有關工作。

    6.5.6做好地震知識宣傳,防止地震謠傳和誤傳,穩定社會,保持良好的生活生產秩序。

    6.5.7應急結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6.6現場工作組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視災情在主要受災區設立現場工作組。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副局長。主要任務是:

    (1)了解災區的需求,幫助災區開展工作。

    (2)對支援隊伍的行動進行協調。

    (3)向市政府、省地震局和有關部門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7 信息報送和發布

    地震災害信息報送和處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和災情速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震情災情公告。

    7.1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對于市內震級大于等于3級地震,市地震局會同盤錦地震臺在震后1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測定,震后15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精確測定;對于本省周邊地區震級大于等于5級地震,市地震局會同盤錦地震臺在震后20分鐘內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精確測定,按速報規定報相關單位和部門。

    7.2市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指全市地震災情速報網對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情況的速報。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

    (1)災情速報員和災區地震工作部門迅速啟動各自的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震情災情,按速報原則于15分鐘內用電話或短信等方式向市級災情速報平臺上報感覺和觀察到的震感(含估計烈度)、建筑物破壞程度(有無倒塌、破壞等)和人員傷亡情況,災情速報員和各級災情速報平臺按震后12小時內,每隔1.5小時;震后12小時后每隔6小時匯總向市地震局續報地震災情;特殊情況可直接上報中國地震局。如有重大災情或突發災情,應隨時上報。

    (2)地震災情續報截止時間要求:

    強有感地震(3-5級地震):震后12小時。

    一般地震災害(5-6級地震):震后24小時。

    較大地震災害(6-6.5級地震):震后48小時。

    重特大地震災害(6.5級以上地震):震后72小時。

    地震災情續報工作截止時間后,原則上不再進行地震災情速報工作。

    (3)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到達后,迅速調查、收集地震災情,及時向市地震局報告,經市地震局匯總后,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快將現場震害圖像分期按技術約定傳送至市政府、省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指定的網址。

    (4)震區地震工作部門和地震臺站要“有災報災,無災報平安”,有無災情均要速報。

    7.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災情報送和處理

    (1)震區各級政府要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級地震部門;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2)市民政、公安、安全監管、交通、水利、建設、環保、教育、衛生和鐵路等有關部門應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市地震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即時報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4)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士,當地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上報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政府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

    7.4震情災情公告

    市政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組織發布關于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公告;適時組織后續公告;對影響或波及鄰省的地震災害,組織發布關于地震的情況通報。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手機短信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迅速核實上報市外事辦、市臺辦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外事(臺)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國家、地區、機構通報。有關震情災情的新聞報道經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審查后發布。涉及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的報道,經市外事辦和有關部門審查后發布。

    7.4.1新聞通稿

    主要內容:介紹已經發生的震情、災情和政府實施的救災應急對策,向群眾傳達黨和政府對災區的關心、慰問和支援。新聞通稿由市地震局擬定,經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統一供新聞單位刊發。

    7.4.2新聞發布會

    地震發生后,由市政府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市地震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和領導,介紹震情、災情和政府抗震救災工作部署等有關情況。

    8應急準備

    8.1預防和預警機制

    預防預警機制:提前識別地震前兆,對一定時間和空間區域的破壞性地震趨勢作出預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做好預防準備,落實應對措施。 

    8.2 信息監測與報告

    全市各級地震監測臺網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地震宏觀異常應及時上報。市地震局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和分析處理,進行震情跟蹤。

    8.3預警預防行動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劃分情況和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及時部署我市的地震應急工作。

    在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劃分的基礎上,根據省地震局的部署,及時做好防震準備。市地震局組織震情跟蹤,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

    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開展震情跟蹤,提出臨震預測意見,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市政府采取應急防御措施:

    (1)地震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3)儲存應急物資;

    (4)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5)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6)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8.4  地震預警發布

    (1)全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劃分,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

    (2)省內地震預報,由省政府發布。

    (3)我市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依照《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地震局報省地震局審核,以省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4)已經發布地震短期預報的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5)預警解除由省政府發布。省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或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確認地震災區已得到有效處置,不會再發生大的破壞性地震和次生災害的情況下,向省政府提出預警解除報告。經批準,由省政府宣布預警解除。

    9  應急保障

    9.1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協調市內各通信、電信運營企業為抗震救災的指揮、調度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盡快恢復受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通信暢通。

    通信企業和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9.2應急隊伍保障

    人員搶救隊伍: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部隊、各行業緊急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

    工程搶險隊伍:電力搶險、橋梁搶險、防洪搶險、建筑工程搶險、特種結構搶險等隊伍。

    次生災害救援隊伍:消防部隊,石油化工、輻射防護等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部隊和地方的急救醫療隊伍。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省、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縣、區地震部門現場應急工作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地震部門、建設部門的建筑物安全鑒定專業隊伍。

    9.3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要制定交通運輸應急預案,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或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重要干線、公路運輸工程設施等進行除險加固;根據需要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協調運力,調集車輛;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人員和物資、裝備。

    公路、鐵路、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9.4電力保障

    市供電公司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9.5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做好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衛生監督工作。

    市藥監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幫助。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部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9.7氣象預報保障

    市氣象局組織開展災區氣象監測,加強預報指導,為搶險救災工作提供專題天氣預報和氣象服務。

    9.8物資保障

    市經信委負責市級藥品儲備,協調組織生產要素和工業品應急生產及緊急調運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物資能力資源狀況調查,建立應急保障數據庫,協調包括醫藥、油料、鋼材等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備儲存物資

    市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儲備,負責接受國際社會和國內非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國內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對口部門接受其他慈善機構提供的緊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安排使用。

    9.9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

    9.10社會動員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與互救;市政府要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非災區的縣(區)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9.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我市是國務院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為提高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能力,根據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有關文件要求,我市要規劃和建設緊急避難場所,積極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各級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利用舊城區改造和新區建設、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等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災民緊急疏散的、較大或永久性的避難場所,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

    省政府對我市發布臨震預報后,各級政府要組織群眾向避難場所疏散并確保臨時安置群眾的基本生活。

    9.12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完善市抗震救災指揮技術系統,強化抗震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和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更新。

    有效實現地震現場信息的傳輸、接收處理及應急指揮通信與視頻傳輸。服務于應急快速響應、災情動態跟蹤、數據分析、對策生成、輔助決策、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包括滿足工作需要的計算機軟硬件平臺、通信平臺、網絡平臺和控制平臺等。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中長期、短期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技術、應急處置技術等方面研究。協助省局開展衛星遙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系統等高新技術在抗震救災中應用研究;加強地震應急指揮決策技術的基礎研究;提高重點目標的緊急處置技術;開展地震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的評估方法研究。

    9.13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當需要進入震損建筑物開展搜索與營救行動時,對擬進入的震損建筑物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進入。當營救行動需要對震損建筑物的有關承重構件與支撐構件進行破拆時,要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破拆。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等,要評估泄漏的危害性,劃定危險區域,采取處置危險品泄漏的緊急措施。

    接到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余震警報,視情況發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現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損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員發出撤離警告。

    監視救援現場及相鄰區域的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救援現場和相鄰區域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9.14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震區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和行動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10 其它地震事件處置

    10.1 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們感覺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員重傷和死亡以及顯著財產損失的地震。

    當市內城區和大型企業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有感地震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市地震局收集震情和社會影響情況,提出震情趨勢判斷意見,及時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政府。

    當我市鄉鎮、街道發生有感地震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所在縣(區)、經濟區要做好保持社會穩定工作,將應急情況及時報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政府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發生在我市境內城區以外的其他人口較密集地區的4.0-4.9級地震,稱為強有感地震。應對強有感地震,所在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領導震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市地震局組織、協調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局長。

    10.2平息地震謠言

    地震謠傳事件,是指某地區廣泛出現地震謠言,對正常社會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的謠言事件。

    當我市發生地震謠言事件,市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并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政府辦公廳、省地震局。市地震局派專業人員分析謠言起因,做好宣傳工作。

    縣(區)和鄉鎮發生地震謠言事件,市政府要督導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謠言,并將應急情況及時報省政府辦公廳并抄送省地震局。

    10.3特殊時期戒備

    在市內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市地震局進行應急戒備,要加密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等工作,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并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10.4應對外市強震波及

    鄰市發生地震波及我市,對社會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時,市地震局迅速對地震三要素做出判定,及時向市政府匯報震情災情,通報有關縣(區)、經濟區政府。受地震波及的地方政府根據災害程度和當地社會需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市外地震波及我市造成相當地震烈度的災害時,按照《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實施地震應急。

    11  附則

    11.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

    11.1.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我市上年國民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事件。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

    11.1.2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6.5級以上。

    11.1.3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是指造成數人、數十人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5—6.5級以下。

    11.1.4一般地震災害事件,是指有人員受傷,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地震級別在4.5—5級以下。

    11.2預案編修與管理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擔。

    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報市地震局備案。

    縣(區)、經濟區、鄉(鎮)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府及其有關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酒店、體育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縣級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本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11.3預案培訓與演練

    市地震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市地震應急預案培訓與演練計劃,適時組織地震應急預案培訓及專項演練或聯動演練。對《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11.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11.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0〕132號)同時廢止。

 

                                                                            市地震局

                                                                            20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