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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2〕9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07-28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2〕9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28 瀏覽次數:177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制定的《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盤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 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應急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2.4 成員單位職責

    3 預測預警與信息報告和發布

      3.1 預測預警系統建設

      3.2 信息報告

      3.3 信息發布

    4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和分類

      4.1 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

      4.2 應急響應程序

      4.3 應急結束

      4.4 適用范圍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5.2 應急經費及物資保障 

      5.3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

      5.4 應急醫療保障

      5.5 應急治安保障

      5.6 科技保障

    6 善后恢復工作

      6.1 善后處置

      6.2 調查與評估

      6.3 恢復重建

    7 附  則

      7.1 名詞解釋

      7.2 預案更新

    8 獎勵和責任追究

      8.1 獎勵

      8.2 責任追究

      8.3 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根治遼河,徹底恢復遼河生態,造福子孫后代”的宏偉目標,建立健全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事件應急管理體制機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有效消除與控制遼河保護區內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影響,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眾生命健康和公民的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結合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遼河保護區條例》、《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遼寧省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文件。

    1.3 工作原則

    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機制,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3.1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省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下,根據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需要調動的資源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啟動應急響應,實施災害預防和應對以及善后恢復等各項工作。

    1.3.2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市(縣、區)遼河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協同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依據各自職責,承擔預防和處置遼河保護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有關工作。

    1.3.3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影響,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范和應對突發事件,切實履行應急管理各項職能,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有效控制危機。

    1.3.4 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建立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物資、技術等工作準備,強化應急預案管理,實現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組織系統由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指揮部下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應急專家組。

    2.1 盤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為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副指揮由盤錦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市安監局局長、市衛生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局長和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盤錦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電信局、市電業局、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消防支隊的18個相關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管理和省政府關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方針政策;建立健全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網絡體系;組織制定和實施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領導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響應行動;指揮和協調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做好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事故調查、信息通報和事故處理等工作;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做出決策并進行監督指導;對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向省政府匯報;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情況,必要時建議省政府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組織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響應的宣傳、培訓和演習;完成省、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2.2 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分管局長擔任。

    職責:在指揮部領導下,負責檢查指導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防范工作;審定各縣區及相關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監督檢查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重點隱患單位的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工作。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發生時,負責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下達指揮部命令;啟動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機制;負責收集、整理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各類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完善信息網絡,跟蹤上報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時態變化和處置情況。接到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報告后,負責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并向公眾發布危險區域警示公告和相關處置信息;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應急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由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負責組建,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公安局、衛生局、水利局、海洋與漁業局及聘請科研單位和相關專家等組成。

    主要職責: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4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新聞宣傳報道,信息發布。

    盤錦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負責綜合協調市遼河保護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政務值班、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工作;辦理和督促落實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決定的事項;組織編制、修訂市級遼河保護區應急預案,審核、指揮縣、區遼河保護區應急預案;匯集、上報突發事件處置和進展情況,提出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方案建議;負責市遼河保護區應急管理專家組協調工作,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保障和應急管理科普宣傳與培訓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社會治安、消防救援、交通管制等工作,協助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疏散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現場勘察;收集整理現場有關痕跡、物證,為正確處理事故提供客觀依據;分析調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和恢復重建所需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市遼河保護區預防突發事件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和前期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災民生活和救助方案,核查、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突發事件的環境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的技術支持;負責協調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市住建委:負責組織協調突發事件發生地供水、供氣等搶修工作,保障市政公共設施正常運行。

    市交通局:負責保障事發地公路、橋梁安全暢通,協調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

    市水利局:負責做好遼河流域水量應急調度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應急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為基層衛生防疫部門開展應急預防和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市氣象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氣象監測工作,提供應急處置所需的氣象預報服務。

    市電信局:負責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的組織協調及災后通信設施的恢復工作。

    市電業局:負責組織搶修、恢復事發地電力設施,保障應急處置電力供應。

    市軍分區:負責依據軍隊有關規定,按程序報請上級批準,就地就近指揮所屬現役、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并根據災情和地方政府需求,協調市內駐軍參加搶險救災。

    武警、消防支隊:負責幫助受災地搶救被困人員、疏散群眾,排除或者控制險情,搶運重要物質,封控事發現場(區域),保護災區重要目標安全,參加醫療救護、疫情防控等專業搶險,配合公安民警加強災區社會面控制和協助政府開展災后重建等任務。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各縣(區)參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組織結構,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各縣(區)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3 預測預警與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建立和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及時監測、報告和通報有關信息。

    3.1 預測預警系統建設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完善各類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手段,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強化環保、水文、交通、氣象、森林草原火災等專業監測預警基礎設施建設。預警信息及時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2 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遼河局及有關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要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在控制事態、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及時匯總相關信息并迅速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保護區管理局,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通過電話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匯總有關信息和處置情況向省應急辦報告。及時將上級指示或批示迅速傳達給縣區局和相關部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3.3 信息發布

    預警和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在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市應急指揮部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應對和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預警和突發事件信息的發布、調整與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和分類

    4.1 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

    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根據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分為四級。I級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II級為重大突發事件,III級為較大突發事件,IV級為一般突發事件。

    4.1.1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1)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

    (2)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7)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8)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到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4.1.2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件:

    (1)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造成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到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以上的事件;

    (6)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7)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8)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4.1.3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事件:

    (1)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死傷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3)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使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4)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造成鄉鎮集中式飲水源地供水中斷的;

    (5)跨市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

    4.1.4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

    除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以外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4.2 應急響應程序

    根據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分級情況,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響應分為:I級、II級、III級和IV級。核定為I、II級突發事件,報省遼河局,由省局報經省政府批準并宣布啟動I級或II級應急響應后,組織開展應急處置。III級和IV級突發事件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由市、縣區應急指揮部進行處置,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啟動I、II級應急響應期間,市、縣(市、區)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與調度下,按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市政府按照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縣、區人民政府按照預案和處置方案開展前期處置,并配合省、市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啟動III、IV級應急響應期間,由市應急指揮部協調有關應急處置工作,并向省指揮部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由省派出工作組,協助市、縣(區)應急指揮部對突發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憑本級應急指揮部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的,要立即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支援并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3 應急結束

    4.3.1 突發事件的應急狀態解除,由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4.3.2 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及遼河保護區管理局接到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的命令后,要在指定時限內,就突發事件發生的有關情況、現場處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況整理成文字材料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3.3 應急狀態結束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4.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盤錦市遼河保護區轄區內的突發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及需要市政府援助處理的突發環境事件、市政府認為需要協調和直接處理的突發環境事件。

    5 應急保障

    市、(縣、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完善配套方案、部門應急預案及保障行動方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相關資料的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應急物資征集調用工作機制,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5.1 應急隊伍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溝通協調聯動機制,市縣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要有針對性的建立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快速反應、有效救援。

    5.2 應急經費及物資保障 

    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所需工作經費,要形成應急物質處置資金使用方案,上報市政府審批后,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應急物質經費及物質保障工作。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物資、裝備保障工作。根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及時調撥應急物資。

    要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被盜、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5.3 應急交通運輸保障

    市(縣、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要做好堤頂路、管理路日常維護工作,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地區域內運輸安全暢通。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和補償標準,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4 應急醫療保障

    市醫療衛生防疫部門要加強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地區疫病防治工作的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實施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5 應急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突發事件發生后,要迅速組織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嚴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突發事件發生地的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及遼河保護區公安機關要積極發動、組織群眾和社會力量,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實施治安保衛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5.6 科技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遼河保護區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具體包括市遼河保護區電子地圖,危險源信息庫,常見危險物質理化性質、污染特征、監測方法數據庫;環保、水文、交通、氣象、森林草原火災等應急預案庫;危險物質在空氣、水、土壤介質中擴散模式庫等。建立與各成員單位及各市縣遼河保護區管理局應急監測溝通渠道,及時了解掌握應急監測有關數據信息。

    6 善后恢復工作

    6.1 善后處置

    應急工作宣告結束后,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及有關成員單位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及時消除環境污染,積極防控疫病疫情,妥善做好社會救助工作。對傷亡人員和緊急調集、征用的應急物資,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6.2 調查與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和事發地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省應急指揮部。

    6.3 恢復重建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由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安排部署市(縣、區)遼河局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7 附  則

    7.1 名詞解釋

    (1)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受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的事件。

    (2)生態破壞事件:是指由于人為不合理地開發、利用造成水土、大氣、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由于旱災、洪澇、地震、森林火災、農林病蟲害等自然災害,從而使人類、動物、植物等生物的生存條件發生惡化的事件。

    (3)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4)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7.2 預案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者應急管理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實施。

    8 獎勵和責任追究

    8.1 獎勵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

    (3)對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

    (4)有其他特殊貢獻。

    8.2 責任追究

    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其情節和危害后果,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起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事件應急準備義務;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信息和真實情況;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

    (5)盜竊、貪污、挪用預防和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

    (6)阻礙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破壞活動;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8)其他對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

    8.3 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盤錦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起草并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盤錦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