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1〕10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1〕10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盤錦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眾生命健康和公民的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工作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平戰結合、反映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盤錦市行政區域內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五)工作機制
在本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體系。各有關職能部門之間應加強協作,提高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應急組織與職責
(一)應急組織
成立盤錦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兼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市公安局局長、市安監局局長、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市衛生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和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交通局、市氣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監察局、市糧食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盤錦供電公司、盤錦軍分區、市武警支隊、消防支隊等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
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全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與應急的日常工作。
(二)職責
1.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時,組織設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2)組織有關環保專家對全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和決策支持。
(3)負責向市委、市政府、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報告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情況。
(4)負責重大、特大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終止認定及宣布事件影響解除。
(5)負責確定應向公眾發布的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6)組織修訂盤錦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2.應急辦公室職責
(1)開展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風險防范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安全隱患意識和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風險意識。
(2)對全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定各縣、區相關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
(3)監督檢查具有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隱患重點單位的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工作。
(4)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傳達指揮部指令,啟動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制。
(5)完善信息網絡,跟蹤上報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事態變化和處置情況。
(6)負責收集整理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各類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
(7)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向公眾發布危險區域警示公告和相關處置信息。
(8)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負責組建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作為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機構,并承擔相應的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牽頭,盤錦軍分區、武警支隊參加,組建公安保衛與突擊組。主要職責:依據應急指揮機構命令實施受災地區交通管制或戒嚴;實施全天候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時通知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險裝置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秩序維護,交通疏導;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牽頭組建預警組和應急監測組。主要職責:制定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組織環境安全隱患單位制定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污染現場應急監測,為指揮部制定決策提供技術支持;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現場泄漏污染物的后續處置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市衛生局負責牽頭組建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組。主要職責:制定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救護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開展現場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及時運送傷員并組織醫院搶救;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牽頭,盤錦供電公司參加,組建工程搶險與設施組。主要職責:組織指導石油石化等企業特種專業搶險力量建設,并保證隨時調用;負責組織對市政公用設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搶險和維護;負責電力受損公用設施的修復;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5)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牽頭組建事件調查與評估組。主要職責:對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污染事件開展調查,做出責任認定,提出處理建議;負責災害評估專家組建設;負責災害統計和損失評估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6)市氣象局負責組建氣象信息組。主要職責:制定全市環境敏感地區氣象信息應急測報預案;負責受污染區域氣象信息的測報,為預測污染擴散與消除提供氣象參數;為事件調查與評估提供氣象參數;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7)市水利局負責牽頭組建水務安全事務組。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全市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污染應急處置預案;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發生突發污染事件時,及時提供用水安全信息;當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時,立即關閉水源地,并啟動飲用水備用預案,保障飲用水的基本供應和用水安全;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8)市交通局負責牽頭組建交通運輸組。主要職責: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的暢通;組織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轉移、疏散;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9)市財政局負責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參加,成立后勤保障組,負責應急物資、資金等保障。
(10)市民政局負責牽頭,各縣、區人民政府參加,成立災民安置組,負責環境污染事件災民的安置和善后處理工作。
(11)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組建新聞信息組,對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
(12)市監察局負責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調查,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13)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建本轄區的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縣、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制定本地區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建立針對本地區特點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組織本地區應急處置機構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工作;負責本地區非重特大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處置情況,必要時可向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請求支援;當本地區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件需要市應急指揮機構實施應急處置時,應組織本地區力量給予配合支持;完成市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14)各縣、區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由各縣、區主管環保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兼任。各縣、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制定的本地區企業溢油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15)全市范圍內易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隱患的重點單位,應當設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市及所在各縣、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備案。
三、應急準備與保障
(一)各縣、區要建立多渠道籌資機制,保障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及運行、應急裝備配備、應急技術支持、應急處置培訓及演練等的資金需求;各級財政部門應列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專項資金,確保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需要。
(二)各縣、區和各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當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特點,根據國家規定,配備較為齊全的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安全防護、通信及搶險設備;可能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和救護裝備。
(三)各縣、區和各單位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要抓好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和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本地區、本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演練。
(四)各縣、區和各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要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保證人員、裝備等常年處于良好狀態。
(五)各企業,特別是石油石化等易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要做好資金、人員、物資、技術的準備和保障工作,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確保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初發時,能夠迅速完成現場處置工作。
(六)市、縣、區及相關企業應建立環境應急信息網絡,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聯絡暢通。
(七)要建立溢油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各成員單位要為企業溢油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和其它險種。
四、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五、應急響應
1.分級響應機制
溢油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保局及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環保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應急響應程序
發生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或現場公眾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當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或撥打110、119、12369電話報警。12369接警后,要及時上報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110、119等有關聯動部門。110、119或其他單位接到環境應急事件報警后,及時通報市環保局應急辦公室或撥打12369。
環保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接警后,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開通與企業溢油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縣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并立即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必要時向省環保廳報告;
(3)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4)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需要其他救援力量支援時,向本級政府或省環保廳提出請求。
3.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應急終止的程序 :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上報。
(3)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4)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六、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半小時)向所在縣、區和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處置四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各縣、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1小時)向當地政府和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
處置三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各縣、區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1小時)向當地政府及市政府報告,同時向市企業溢油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
處置二級和一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市應急處置指揮部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1小時)向市委、市政府、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報告,并隨時報告事件勢態的進展情況。
(二)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速報。從發現事件后起應在第一時間(最遲不超過1小時)上報。速報可用電話或直接報告。速報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污染范圍及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轉化趨勢等初步情況。
2.確報。在查清環境污染事件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各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必須上報確報。確報要有書面報告,但可以先通過電話報告。確報要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并報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環境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各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必須上報處理結果報告。處理結果報告以書面報告形式報告。處理結果報告要在確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并做好案件歸檔工作。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在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工作中,對順利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措施妥當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法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