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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1〕3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07-28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1〕3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28 瀏覽次數:175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盤錦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進一步提高對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切實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努力維護全市社會穩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

    (三)適用范圍

    1.人為或其他因素引發的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嚴重經濟損失、重大政治影響、強烈社會反應的重特大火災和事故。

    2.重點單位或重要場所發生的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燃燒或爆炸起火事故。

    3.有大量人員被困,且救援難度大、救援時間長的災害事故。

    4.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有可能導致其他重特大次生事故的災害。

    5.其他需要啟動《盤錦市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總體預案》進行處置的災害事故。

    (四)處置原則

    1.政府領導,部門參與。所有滅火救援力量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參與、群策群力進行處置。

    2.統一指揮,協調配合。在重特大火災救援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各單位互相配合,協同作戰。

    3.逐級負責,妥善處置。災害事故處置在各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行逐級負責制,并根據災害事故現場情況,積極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嚴格控制事態發展,避免人員傷亡。

    二、組織指揮

    (一)組織機構

    1.市政府成立盤錦市處置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消防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消防局、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經信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局、市人防辦、市安監局、市衛生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盤錦供電公司、市文化廣電局、盤錦軍分區、市武警支隊、電信運營公司等單位負責人擔任。   

    2.市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消防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局長兼任。

    3.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并制定應急預案。

    (二)職責分工

    1.市火災應急指揮部:組織領導和指揮本級預案處置的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市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滅火和救援;確定總體應急救援決策行動方案,下達指令,并根據災情變化,適時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

    2.市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市火災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處置建議報送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成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災害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三)成員單位職責

    1.市消防局:組織協調專職和其他形式消防隊伍承擔滅火救援工作;指揮消防部隊參加滅火救援事故的緊急處置;組織力量對急、難、險、重任務進行突擊和攻堅;負責牽頭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市公安局:負責協調組織各級公安警力參與災害事故的緊急處置;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部門和地方公安機關對災害事故的偵察和防范工作;負責相關道路的交通管制,維持災害現場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負責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和落實上級公安機關的工作部署;負責因災害事故引發的涉穩、涉訪等情報信息的收集。

    3.市委宣傳部:負責報道災害情況和新聞發布工作。

    4.市經信委: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物資保障協調與調配工作。

    5.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協調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為災害滅火救援現場用水、關閉供氣閥門和搶修工作提供有利條件。

    6.市規劃局:負責提供地下供水、供氣的管道和地上建筑平面圖紙等相關資料。

    7.市安監局:組織協調調動企業專業隊伍參與化學危險品事故處置工作;負責牽頭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8.市武警支隊:根據市應急指揮部通知(命令),調動指揮所屬部隊參加處置工作;對災害事故地區重要目標實施警戒,緊急情況下協助警戒對象轉移和災后現場的警戒。

    9.市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進行醫療救護和災害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協調相關單位調集應急救援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10.市交通局:負責組織運送參加救援的人員、物資和器材,維護公路暢通。

    11.市財政局:負責救援資金保障;負責協調應急費用的資金保障。

    12.市民政局:協調有關縣區、部門組織受災災民和財產的轉移;搞好災民的臨時安置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災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13.市質監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特種設備方面的火災災害進行分析、論證,為指揮決策提供依據;負責為火災應急指揮部提供現場所需特種車輛資源的信息。

    14.市環保局:負責對災害事故現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估,分析有毒(害)物質的成份,調查其產生源,提出有毒(害)物質可能對人員和環境造成次生災害防治報告。

    15.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災害事故現場的氣象保障服務。

    16.盤錦供電公司:負責對災害事故現場和周圍的電力管制,根據指揮部的要求輸送或切斷電源。

    17.市文化廣電局:負責組織災害現場新聞資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四)現場協調

    預案啟動,市火災應急指揮部在災害事故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現場指揮部下設作戰組、專家組、供水組、通信保障組、醫療保障組、生活物資保障組、清障破拆組、安全保衛組、宣傳報道組。

    1.作戰組:負責搜集災害現場相關信息,向參戰的下級指揮員部署作戰任務,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力量部署,監督執行情況,并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反饋滅火救援的進展情況。

    2.專家組: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啟動專家資源庫,調集有關專家到達現場,對災害事故進行評估、提出處置建議,為總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3.供水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使用各種水源、供水和協調相關部門保證災害事故現場的供水工作。

    4.通信保障組:聯通公司負責固定指揮部通信聯絡保障,移動公司負責現場指揮部的通信聯絡保障。

    5.醫療保障組:市衛生局負責對災害事故現場救護和運輸工作,建立后方救治場所。

    6.生活物資保障組:市民政局負責協調有關縣區、部門組織受災災民和財產的轉移;搞好災民的臨時安置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災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7.清障破拆組:市消防局負責協調提供特種車輛對災害事故現場清障破拆。  

    8.安全保衛組:市公安局負責災害事故現場的警戒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現場秩序,參與人員物資的疏散和搶救,對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打擊,對相關道路進行交通管制和疏導。

    9.宣傳報道組:市委宣傳部負責報道災害情況和新聞發布工作。

    10.事故調查處理組:市安監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組成調查組,對權限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批復結案。

    三、處置程序

    (一)預案的啟動程序

    1.發生災害事故時,事發地縣(區)級公安消防部門立即按程序調集轄區相關力量進行先期處置,報告縣(區)火災應急指揮部,由該部決定是否啟動本級預案。

    2.啟動本級預案災害事故態勢仍無法控制,需要請求上級增援時,由縣(區)火災應急指揮部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啟動本級預案。

    3.在發生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急救援難度大、政治影響大的災害事故時,由縣(區)火災應急指揮部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上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作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本預案啟動后,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參與處置。

    4.啟動本預案后災害事故態勢仍無法控制,由市火災應急指揮部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請求增援。   

    5.上級預案啟動后,下級預案處于響應狀態。

    (二)情況收集

    凡接到火災事故報警的單位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消防部門根據災害事故的嚴重程度向同級和上級火災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災害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災害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現場的基本情況、事故發展趨勢、調動的參戰力量、現場的救援情況和準備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系方式。未掌握的情況隨后補報,災害事故發展情況和采取的處置措施隨時上報。

    (三)力量調集

    市火災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后,根據需要調集相關力量到場參與處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確一名領導帶隊,確定運載車輛,攜帶通信、照明、攝像等有關器材裝備,并搞好后勤保障,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點集結,編入救援編隊中,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協同展開滅火救援工作。

    (四)火災救援行動

    1.在災害事故救援中,要堅持“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根據災害事故現場的不同情況,準確迅速判斷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開行動,盡快處置災害事故,減少損失。

    2.災害事故偵察。到達災害事故現場后,現場指揮部要派出若干個偵察小組立即組織災害事故偵察,主要查明以下情況:

    (1)災害事故的性質、燃燒范圍和發展趨勢;

    (2)是否有人員受到威脅,所在地點、數量和搶救、疏散的途徑;

    (3)有無爆炸、毒害、腐蝕、忌水、放射等物質,及其數量、存放形式、具體位置;

    (4)災害事故現場的電源、水源等情況;

    (5)需要保護和疏散的貴重物資及其受威脅的程度;

    (6)災害事故現場建筑物的特點、毗鄰建筑的狀況等;

    (7)災害事故現場的相關設施可利用情況;

    (8)災害事故現場的周邊情況。

    3.滅火救援分工。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的嚴重程度確定滅火救援任務分工,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展開救援。

    4.力量部署。指揮部根據現場的情況,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

    (1)人員受到威脅的地方或場所;

    (2)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損失的部位;

    (3)有重要物資受到威脅的地方;

    (4)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變形的方面;

    (5)需要實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方面;

    (6)根據災害事故現場情況需要的其他方面。

    5.人員救助。當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脅時,根據需要及時派出若干個救人小組進行救護。

    6.現場供水。正確使用水源,確保火災重點,兼顧一般,力爭快速不間斷地保證災害事故現場供水。

    7.現場警戒。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根據事故現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隊等設置警戒標志和崗哨,禁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警戒區域,維持事故現場秩序,公安部門實施交通管制。

    (五)工作要求

    1.各聯動單位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必須24小時保證通信聯絡暢通。

    2.各火災救援力量接到命令后,正確選擇便捷的交通道路和運輸工具,確保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編隊集結合安全到達災害事故現場。

    3.各火災救援力量要堅持統一指揮、協同作戰的原則,加強信息反饋,保持同指揮部的通信聯絡,認真執行各項指令。

    4.各宣傳單位要按照市火災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發布災害事故情況和相關新聞。

    (六)善后處理

    1.公安消防部隊在處置完災害事故后,要全面、細致地檢查建(構)筑物的起火、坍塌等部位和構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燒過、壓制的物質;大風情況下應當檢查下風方向有無被飛火引燃的建(構)筑物、可燃物質或毒氣擴散,徹底消除余火或殘余氣體,防止陰燃和二次毒氣危害;仔細搜索有無被埋壓的遇險遇難人員;對事故區域及附近的石油化工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溫度及周圍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進行檢測,防止復燃、爆炸。必要時,應當留下少數滅火力量,或責成事故單位專職、義務消防隊監視事故現場。

    2.災害事故處置完畢,由事發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災害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協助安監、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災害事故調查和其他偵察活動,查出事故原因,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3.撤離事故現場時,各救援單位要清點人數,整理器材裝備,將使用過的相關設施恢復到備用狀態。

    4.由事發地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對人員安置、補償、恢復重建、社會救助、保險等方面進行妥善安排,維護社會穩定。

    四、保障措施

    各縣(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處置突發火災事故救援需要,結合火災范圍、影響趨勢,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

    (一)市安監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氣象局、環保局、衛生局、供電公司、相關企業要提供特種保障車輛;各級政府應急辦負責啟動專家數據庫,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調集相關技術專家。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運水車、搶修車及現場技術人員。

    (三)聯通公司、移動公司負責出動通信保障車。

    (四)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急救車和婦嬰、燒傷、骨科、傳染等相關醫療專家。

    (五)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物資保障,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并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和對口申請專項救助物資和資金支持。

    (六)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大巴車、貨運卡車等運輸車輛。

    (七)市質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吊車、挖掘機、推土機等特種車輛。

    (八)市公安局負責交通疏導和交通管制工作,并協同武警支隊組織協調現場警戒和維護火災地區的安全穩定。

    (九)市安監局負責協調保障火災現場指揮車,實施現場錄像、數據收集、統計,提供和滿足現場總指揮部的辦公需要。

    (十)市環保局負責對石油化工生產裝置進行檢測,對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周圍的易燃易爆氣體濃度進行勘查,提供現場總指揮部,以便緊急處置。

    五、附則

    5.1預案的管理與演練

    5.1.1預案的監督管理

    本預案由市消防局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情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5.1.2預案的演練

    各重特大火災應急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要結合應急預案,有計劃、有重點地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不斷改進、補充、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重特大火災應急處置能力。

    5.2獎勵與責任追究

    5.2.1獎勵

    在突發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5.2.2責任追究

    對火災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務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火災肇事者責任追究,由當地司法部門依法審理。

    5.3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消防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由市消防局負責解釋。

    5.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