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3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3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在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間,能夠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撲滅疫情,促進全市畜牧業健康、持續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遼寧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實施辦法》、《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區域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同志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制。根據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分級響應工作機制。
1.4.2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對突發疫情及時發現,及時處置,形成快速應急反應能力。
1.4.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提高防范意識;落實防范措施,做好應急儲備;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依靠群眾,發動群眾,開展全民防疫。
1.5疫情分級
根據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突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劃分為特別嚴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級)、嚴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級)、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級)和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級)。
二、應急組織體系
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組織體系由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各工作組、應急預備隊和專家組組成。各縣、區也要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機構。
2.1指揮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畜牧獸醫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單位有: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農委、市服務業委、市衛生局、市畜牧獸醫局、市工商局、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應急辦、盤錦火車站等單位組成。指揮部負責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處理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2.2指揮部辦公室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畜牧獸醫局,負責具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畜牧獸醫局局長兼任。
2.3各工作組職責
2.3.1防治組:負責制定防控應急預案,提出全市性疫情監測、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議;組織專家分析、評估、判斷疫情情況;根據疫情情況及時指導各地采取各項應急措施;監督指導各地做好環境消毒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管理工作;負責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和管理;組織縣(區)禽流感免疫、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2.3.2醫療衛生組:負責制定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方案;建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監測系統;開展醫療救治和公共衛生干預工作;組織專家分析、評估、判斷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情況;做好醫療救治的技術和物資準備,組織防控醫療專業人員做好健康教育。
2.3.3經費保障組:根據疫情發展需要,及時撥付防控工作經費,保障資金供給;督促縣(區)、鄉(鎮)財政按中央和省有關規定要求,積極籌措落實資金,支持本地區做好防疫工作;加強對防疫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2.3.4物資保障組:負責全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物資的生產、采購、儲備、調撥、供應和結算;在特殊情況下,跨區域調度防控儲備物資;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物資保障任務。
2.3.5交通組:保障交通暢通,負責協調緊急物資運輸;嚴格按照《動物衛生監督管理規定》,檢查公路、水路運輸企業承運活禽及禽蛋產品,嚴禁旅客攜帶、托運活禽物品進站上車。
2.3.6市場監管組:負責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管和行政執法,制定并組織實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市場交易措施和辦法;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檢查,嚴禁未經檢驗檢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禽、蛋上市交易;與有關部門配合,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穩定。
2.3.7監管檢疫組:負責檢查、指導并組織實施全市各口岸出入境人員、動物及其他物品的檢疫檢查;對出入境檢疫檢查中發現疫情的處理實施監管;指導進出口企業科學、合理安排生產與交易。
2.3.8社會穩定組:負責做好出入疫區人員和物資的檢查檢疫工作,保障人員、物資的正常流動;配合動物防疫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和免疫;加強社會治安巡邏和防范控制,強化疫區和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妥善處置與防治工作有關的各類不安定因素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打擊借疫情制假、販假、滋事的違法犯罪活動;廣泛收集社會動態和疫情發展情況,防范和打擊境內外各種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
2.3.9宣傳組: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總體部署,提出新聞報道方案,向新聞媒體通報信息,做好記者采訪協調和管理工作,經請示指揮部同意,適時組織新聞發布會。
2.3.10信息組:負責收集、整理、報告市內發生疫情信息、防控工作情況、重要社情民意和各地在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
2.3.11督察組:負責監督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落實市政府關于禽流感防控工作部署,督察防控措施的執行情況;查處防控禽流感工作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2.4應急預備隊
應急預備隊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應急預備隊以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下設的工作組為單位分別組建。應急預備隊每年至少進行1次培訓和演練,培訓和演練工作由工作組組長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2.5專家組
專家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科研機構的動物防疫專家組成,并由市畜牧獸醫局審定、公布、培訓。具體負責對突發疫情應急準備和對突發疫情相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定或修訂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負責現場臨床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對疫情應急處理技術措施進行指導;對突發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三、疫情監測、預警
3.1疫情監測
實行日常定期監測和應急狀態緊急監測制度。血清學監測由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實施;病原學監測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實施。對監測結果實行定期逐級報告制度。根據血清學監測結果進行免疫效果評估,根據病原學監測結果進行疫情動態和風險評估。發現病原學呈陽性和非免疫禽血清學呈陽性的,按國家和省有關疫情報告管理規定立即報告和處理。
3.2預警分級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疫情預警分為四級,預警顏色由高到低依次為紅色(Ⅰ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根據疫情發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市、縣(區)動物衛生監管部門根據省畜牧獸醫局發布的疫情預警信息,結合當地監測情況,發布當地疫情預警信息。市、縣(區)政府根據全省和本市的疫情預警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準備,監視疫情動態,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決定啟動應急預案。
3.3疫情認定
3.3.1報告程序
市、縣(區)政府在本級動物衛生工作機構設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禽類等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異常死亡及其他動物疫情信息,應立即向所在地動物防疫員或動物衛生工作機構報告。
當地動物防疫員或動物衛生工作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現場診斷專家到現場調查核實,初步懷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到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同時報所在地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經檢驗認定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向省畜牧獸醫局報告。省畜牧獸醫局接到疑似疫情報告后,立即向省政府和農業部報告,及時向同級衛生部門通報,并通知疫情所在地市級畜牧獸醫局。
3.3.2認定程序
現場診斷專家經過調查核實,初步懷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應立即按規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經過血清學或病原學檢測,檢驗結果認定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將病料送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確診。國家禽流感參考實驗室診斷定性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農業部確認并公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疫情。
國家公布后,省、市、縣政府及其所屬的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可以嚴格按照國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況向社會通報。
四、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
特別嚴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級)由國家響應;嚴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級)由省級響應;較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級)由市級響應;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級)由縣級響應。
4.2應急處置
4.2.1疫點、疫區等區域的劃定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和禽類市場關閉區應根據飼養環境條件和能夠起自然屏障作用的山、河等為界劃定。劃定的疫區、受威脅區和禽類市場關閉區涉及臨縣(區)的,要書面通報該縣(區)政府和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縣(區)要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4.2.2疫情報告期間采取的措施
現場診斷為懷疑病例的,疫情發生地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期間,應當立即劃定疫點,調查疫源,了解免疫和監測情況,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當地縣(區)政府應當對疫點做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4.2.3疫情確認后采取的措施
疫情確認后,縣(區)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區、受威脅區和禽類市場關閉區,向本級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關閉禽類交易市場的建議,縣(區)政府應當立即做出決定并發布封鎖令。封鎖令發布后,強制性封鎖管制措施要在4小時內全部落實到位。
4.2.3.1疫點采取的措施
按規定撲殺所有禽類,銷毀有關禽類產品,并對病死禽、被撲殺禽、被銷毀禽類產品、禽類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物和禽舍、場所等按規定進行嚴格清洗消毒。
無害化處理場所要設有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看守防護。
4.2.3.2疫區采取的措施
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配備動物防疫技術人員和警務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
按規定撲殺疫區內禽類,銷毀有關禽類產品。對被撲殺、被銷毀禽類產品和被污染的禽類排泄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禽類圈舍、場地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禁止禽類進出、禽類產品運出和其他可疑污染物運出。
4.2.3.3受威脅區采取的措施
按規定對禽類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進行緊急強制免疫。
4.2.3.4疫情發生地所在縣(區)采取的措施
在封鎖期間,所有禽類及其產品不得運出縣(區)境,所有禽類不得散養,禁止在禽類市場關閉區內從事禽類及其產品交易活動,禁止陸路、水路途經疫區運輸禽類及其禽類產品。向疫區內運入非禽類動物和動物產品,向受威脅區和縣(區)境內運入動物和動物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從疫區和縣(區)境內運出非禽類動物及動物產品,從受威脅區內運出動物和動物產品,須經設有動物檢疫消毒道口出入,并嚴格消毒。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按規定建立完整、詳細的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記錄并存檔。禽類撲殺記錄必須經飼養者、鄉鎮或村干部和縣(區)有關工作人員、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簽字。
4.2.3.5全市采取的措施
市內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間,要對禽類免疫狀況進行監測,對保護率低于70%的禽群要按規范立即組織緊急免疫,市際間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車輛應當從設有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道口通過并接受監督檢查。
各級指揮部有權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按規定緊急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上級指揮部有權根據防控疫情需要緊急調集下級指揮部儲備的應急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服從決定。
4.3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應急處理人員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防護眼鏡等,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4緊急監測與免疫
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間,對禽類免疫狀況進行緊急監測,保護率低于70%的禽群要按規范立即組織緊急免疫。
4.5補償措施
對被撲殺的禽類和被銷毀的禽類產品,按有關規定及時給予補償,國家沒有明確補償標準的,經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評估后補償。疫區以外接近出欄和下架的禽類,可通過對收購者給予政府補貼的方式實施急宰和儲存。
4.6應急終止
自疫區內最后1只發病禽及其同群禽撲殺后,經過21天以上的疫情監測,疫區和受威脅區均未出現新的病例和新的傳染源,徹底消毒后,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由原發布封鎖令的政府批準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并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4.7信息公布
應急響應終止的決定,應及時逐級上報農業部,由農業部負責統一對外公布。
五、應急保障
5.1財政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將疫情確認、疫區封鎖、禽類撲殺和禽類產品銷毀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政府要切實保障動物衛生行政管理、監督執法、技術支持機構、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和村級動物防疫員工作體系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基礎建設資金和專項業務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5.2物資保障
確保疫苗不少于上年末家禽存欄量的15%免疫用苗;免疫監測用診斷液不少于100毫升;一次性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服、防護手套、乳膠手套、防護口罩、防護眼鏡、防護鞋套或防疫靴和消毒紙巾)不少于5000套;消毒液機或噴霧消毒器不少于30個;棉帳篷20個、單帳篷20個;高強度塑料袋不少于10000個;消毒藥品(火堿、生石灰等)不少于5噸;免疫注射器具不少于1000套;可用于禽舍消毒的火焰消毒機不少于10臺。
各縣(區)政府也要分別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5.3運輸保障
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確保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公安、交通部門負責維護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運輸保障。必要時可對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指揮車輛和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及有關物資的車輛辦理“特別通行證”,免交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費。疫情解除后,“特別通行證”要停止使用并及時上繳核發部門。
5.4無害化處理用地保障
縣(區)級政府按照每個鄉(鎮)不少于1處,在其轄區內預留符合規定條件的無害化處理場地,并在縣(區)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中做出具體規定和細致說明,確保無害化處理工作順利實施。
5.5信息保障
各級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動物衛生工作電子網絡,以區域性動物衛生監督所為單位,及時收集所轄區域內的動物衛生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上報,逐步實現市、縣、鄉、村動物衛生工作電子網絡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監測、疫情報告和應急反應能力。
六、后期處置
應急響應終止后,疫情發生地政府和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強對病禽舍和掩埋、撲殺、銷毀病禽及其產品場所,以及排泄物和其他可疑污染物堆積發酵場所的監管。堆積發酵糞便等污染物,在20℃以上密封發酵不得少于42天,未經所在地動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再利用掩埋場和發酵點內的物品。疫區內養禽場要在解除封鎖后空舍6個月以上。
在解除疫區封鎖的同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對轄區內冷庫存放的來源于疫情發生縣(區)的禽類產品進行抽樣,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病原學監測,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要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疫點:病禽所在的養禽場、養禽戶和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場所為疫點;病禽為散養的,病禽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公里范圍內的區域為疫區。
受威脅區: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公里至8公里范圍內的區域為受威脅區。
禽類市場關閉區:以疫點為中心,半徑13公里范圍內的區域為禽類市場關閉區。
7.2制定、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畜牧獸醫局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07〕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