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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3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07-28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3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28 瀏覽次數:170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

        目錄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1.2工作原則

    1.3編制依據

    1.4現狀與趨勢

    1.5適用范圍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地震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2.1.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2.1.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2.1.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2.1.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2.1.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2.1.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各應急組主要職責

    2.1.8市地震局應急職責

    2.2地震應急組織體系框架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短期地震預報與防震減災準備

    3.2.2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3.3預警支持和監測預警系統

    3.4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地震預警級別

    3.4.2地震預警的發布

    四、應急響應

    4.1地震災害事件等級

    4.2地震應急的分級響應和啟動條件

    4.3響應程序

    4.3.1Ⅰ級響應

    4.3.2Ⅱ級響應

    4.3.3Ⅲ級響應

    4.3.4Ⅳ級響應

    4.4信息報送和處理

    4.4.1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4.4.2市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4.4.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災情報送和處理

    4.4.4震情災情公告

    4.5通信

    4.5.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通信方式

    4.5.2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工作隊的應急通信方式

    4.6職能分工與組織指揮、協調

    4.6.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4.6.2次生災害防御

    4.6.3重要目標警衛

    4.6.4災民的轉移安置

    4.6.5現場地震監測與分析預報

    4.6.6地震災害調查分析、損失評估

    4.6.7呼吁與接受外援

    4.7現場應急救援協調機制

    4.8新聞報道

    4.8.1新聞通稿

    4.8.2信息發布

    4.9應急結束

    五、后期處理

    5.1善后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總結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隊伍保障

    6.3交通運輸與車輛保障

    6.4電力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資與后勤服務保障

    6.8經費保障

    6.9社會動員保障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6.1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6.13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演習

    八、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8.2預案管理

    8.3交流與協作

    8.4監督檢查與獎懲

    8.5制定與解釋

    8.6預案實施時間

        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提高對地震災害的綜合防御和應急處理能力,使地震應急工作快速、高效、協調、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及其分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揮、調度下,根據突發地震災害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級設定和啟動相應預案,組織我市地震災害的監控、預警、報警、應急響應、應急終止及善后等工作。

    1.2.2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的職責制定相應的地震應急預案,并與本預案銜接,為本預案的下級延伸。

    1.2.3職責明確,規范有序。明確各級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建立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的規范性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職責、權限和義務。

    1.2.4依靠科學,注重實效。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尤其是專家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取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地震應急救援的水平。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

    1.4現狀與趨勢

    我市處在郯廬斷裂帶北段,地質構造比較復雜,市區內斷裂具有一定的活動性,歷史上曾發生過5級地震2次。在未來的若干年中,我市既存在著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又面臨著來自鄰區強破壞性地震的嚴重威脅,防御和抗御地震災害的形勢是嚴峻的。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境內和近海海域發生5級以上及鄰市發生對盤錦產生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的應急行動。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地震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我市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后,經市政府批準,由平時領導和指揮調度全市防震減災工作的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2.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指揮長: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地震局局長、盤錦軍分區副司令員、市發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駐盤武警部隊首長

    成  員: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外事辦、市政府法制辦、市人防辦、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衛生局、市司法局、市環保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文化廣電局、市統計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服務業委員會、市政府金融辦、市安監局、市消防局、市郵政局、盤錦日報社、市供銷社、市紅十字會、盤錦供電公司、盤錦火車站、中國財產保險盤錦分公司、中國電信盤錦分公司、中國移動盤錦分公司、中國聯通盤錦分公司、營口海關駐盤錦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辦公地點: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2.1.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根據地震趨勢意見,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3)決定派遣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規模和派出現場指揮部;

    (4)協調盤錦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迅速組織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視災情請求遼寧省地震局派出現場工作組給予援助;

    (6)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采取跨市搶險救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海關等緊急應急措施的建議;

    (7)視災情請示省政府啟動省地震應急預案,并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

    (8)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2.1.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主  任:市地震局局長

    副主任: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市發改委副主任、市住建委副主任、市財政局副局長、市民政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服務業委員會副主任、市交通局副局長、市人防辦副主任、市農委副主任。

    成  員: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2.1.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2)擬訂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

    (3)貫徹和傳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區政府和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

    (4)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

    (5)擬訂新聞報道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審閱有關新聞稿;

    (6)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并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7)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地點:市地震局。

    2.1.5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指揮長: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書長

    副指揮長:市地震局負責應急工作的副局長和災區縣、區長及救災部隊首長

    秘書長:災區所在縣、區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縣、區長

    副秘書長:災區所在縣、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地震辦主任

    成  員: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地震現場工作的負責人

    2.1.6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緊急救援隊,按職責開展緊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特別管制措施等建議;

    (3)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地震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救災指示;

    (4)接待新聞單位來訪,組織好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2.1.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各應急組主要職責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下設應急組:

    (1)震情監測預報組

    組員單位:地震部門

    主要職責:及時判定地震類型,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提出地震發展趨勢意見和防范對策。

    (2)災情收集評估組

    組員單位:地震、民政、住建等相關部門

    主要職責:調查地震破壞情況,確定震區地震烈度,進行經濟損失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地震局、民政廳、住建廳等相關部門。

    (3)搶險與次生災害源防治組

    組員單位: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盤錦軍分區、駐盤武警部隊和消防、水利、環保、化工等部門。

    主要職責:迅速搶救被壓埋人員;搶救國家重要財物、文物;負責火災預防和撲救;對處在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4)交通運輸與基礎設施搶修組

    組員單位:交通、公路、鐵路、住建、水利、電力等部門。

    主要職責:盡快搶修遭破壞的公路、橋梁、鐵路、港口及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搶修震區受損的水利、電力、供水、供氣等設施,消除隱患,盡快恢復功能。

    (5)物資供應與災民安置組

    組員單位:市發改委、經信委、民政、農委、供銷、服務業委員會、財政、金融等部門

    主要職責: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資金和群眾生活必需品的組織調撥、供應和管理,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做好死難者的善后工作。

    (6)通信保障組

    組員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信、移動、聯通、郵政等部門

    主要職責:搶修震損的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經批準后,可調用其他有關部門的通信系統。

    (7)安全保衛組

    組員單位:公安、武警、安全等部門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交通秩序;負責震區首腦機關和機要、金融部門及救災物資等的安全。

    (8)醫療防疫組

    組員單位:衛生(藥監)、防疫等部門

    主要職責:迅速組織醫療防疫隊伍進入災區;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點,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

    (9)救災捐贈與涉外工作組

    組員單位:民政、外事、外經貿、海關、檢驗檢疫、紅十字會等部門

    主要職責:根據震情、災情和國家有關規定,呼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做好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救援物資、資金的接收和救濟工作。

    (10)宣傳報道組

    組員單位:宣傳、地震、外事、新聞等部門

    主要職責: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2.1.8市地震局應急職責

    市地震局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匯集地震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現場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等有關工作。

    2.2地震應急組織體系框架(略)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地震部門提前識別地震前兆,對一定時間和空間區域的破壞性地震趨勢作出預測;省、市政府按《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做好預防準備,落實應對措施。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全市各級地震監測臺站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并報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對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分析、處理上報,并開展震情跟蹤工作。

    3.2預警預防行動

    依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短期預報—臨震預報的遞進式預警,采取防震準備—臨震應急反應的預防行動。

    3.2.1短期地震預報與防震減災準備

    市地震局組織對地震前兆異常進行震情跟蹤,并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政府根據省政府短期地震預報的通報,及時做好防震減災準備。

    3.2.2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市地震局組織震情跟蹤工作,提出臨震預測意見,上報市政府、省地震局。市政府按省政府臨震預報通報采取如下應急響應:

    (1)召開防震減災工作會議,決定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抗震救災指揮部,并部署應急工作;

    (2)地震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3)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4)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5)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6)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3.3預警支持和監測預警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指揮系統和市地震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組成,并通過政務網保持與省和縣、區及市直有關部門的密切聯系。

    監測預警系統由宏觀監測、微觀監測和綜合分析系統組成,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震后趨勢判定工作;及時收集與地震事件相關的各類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形成預報意見。

    3.4地震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地震預警級別

    依據地震的緊迫程度,分為4級,作遞進式分級動態預警:

    地震長期預報是指對未來5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藍色;

    地震中期預報是指對未來1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黃色;

    地震短期預報是指對3個月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橙色;

    臨震預報是指對10日內將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預警顏色為紅色。

    依據地震的嚴重程度,震級預報分為4級:

    5級至6級;6級至6.5級;6.5級至7級;7級以上。

    3.4.2地震預警的發布

    我市是否屬于地震重點危險區,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地震預報,由省政府發布。

    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依照《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地震局初審后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審核,以省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我市已經被宣布為地震短期預報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預警解除由省政府發布。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或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確認地震災區已得到有效處置,不會再發生大的破壞性地震和次生災害的情況下,向省政府提出預警解除報告。經批準,由省政府宣布預警解除。

    四、應急響應

    4.1地震災害事件等級

    按嚴重程度分為4級: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的5.0—6.0級地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的6.0—6.5級地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市上年國民生產總值1%以上。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如下表(略)

    4.2地震應急的分級響應和啟動條件

    Ⅰ級響應: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由市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長;接受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協同。

    Ⅱ級響應:應對重大地震災害。由市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負責人為市長;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指揮和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應急工作。

    Ⅲ級響應: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負責人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接受省地震局指導;市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工作。

    Ⅳ級響應: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地震災區所在縣、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負責人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市地震局和縣區地震辦負責組織、協調應急工作。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響應級別。

    4.3響應程序

    4.3.1Ⅰ級響應

    1.市政府響應程序

    (1)召開緊急會議,決定啟動市公共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應急工作。

    (2)向災區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3)向省政府、省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并請示啟動相應級別的地震應急預案。

    (4)向省地震局請求提供援助事宜。

    (5)向受災縣、區發出慰問電(信),派出慰問團。

    (6)向鄰市請求提供援助事宜。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響應程序

    (1)召開抗震救災指揮部全體成員緊急會議,傳達市政府決定;

    (2)安排部署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立即趕赴災區現場開展救災工作;

    (3)安排部署地震災害救援隊和應急救援小組,立即實施救援工作;

    (4)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通知受災縣、區政府做好省、市救災隊伍的救災銜接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

    (7)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災區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8)協調指揮救災行動中的其他具體事項。

    (9)組織震情、災情新聞發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震后應急宣傳。

    (10)協調災區的災后處置工作。

    3.市地震局響應程序

    組織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分別為地震監測組、分析預報組、科學考察組和震害評估組趕赴震區開展工作,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震后趨勢判定、震害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現場工作隊在接到指令后1小時內出發趕赴現場。

    4.3.2Ⅱ級響應

    1.市政府響應程序

    同Ⅰ級響應程序。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響應程序

    (1)召開副指揮長會議

    指揮長召開副指揮長會議,通報震情災情,確定應急規模,制定應急方案。

    (2)召開指揮部成員全體會議

    指揮長召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全體會議,通報震情災情,根據災害程度和災區自我恢復能力確定應急規模,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調派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

    協調盤錦軍分區和盤錦武警支隊,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部署飲用水和食品的供給、傷員護送、物資調運、受災縣區內外交通保障;

    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對受災縣區進行緊急支援;

    必要時,建議市政府采取其他緊急救援措施。

    (3)派出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協助災區所在縣、區政府,處理和協調其難以解決的緊迫問題,視災區需求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單位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3.市地震局響應程序

    同Ⅰ級響應程序。

    4.3.3Ⅲ級響應

    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響應程序

    同Ⅱ級響應程序。

    2.市地震局響應程序

    (1)啟動地震系統應急預案,局、臺、站全體同志進入工作崗位。

    地震速報后20分鐘內提供震區的人文基本情況、震害快速評估結果和輔助決策意見。

    (2)召開緊急震情會商會,在震后2小時內提出震情趨勢的初步判定意見。

    (3)加強震情跟蹤監視,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

    (4)協助受災縣、區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5)向市政府提出派遣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趕赴受災縣區實施緊急救援行動。

    (6)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

    (7)視情況向市政府提出請求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組指導和支援。

    (8)收集、匯總和上報抗震救災的有關情況,編發災情簡報,按程序發布新聞、審核宣傳報道。

    (9)應急結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4.3.4Ⅳ級響應

    1.受災縣、區政府響應程序

    見縣、區政府地震應急預案。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響應程序

    (1)召開副指揮長會議;

    (2)視震情災情部署搶險救災工作;

    (3)協助災區政府解決緊迫問題。

    3.市地震局響應程序

    市地震局機關全體同志進入工作崗位。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

    協助、指導受災縣、區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隊。

    收集、匯總和上報地震應急的有關情況,編發工作簡報,按程序發布新聞、審核宣傳報道。

    應急工作結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4.4信息報送和處理

    4.4.1市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對于市內震級大于等于3級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鐘內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震情,同時向市政府初報地震參數。

    4.4.2市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指全市地震災情速報網對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情況的速報。速報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等。

    (1)災情速報員和災區地震工作部門迅速啟動各自的地震災情速報網,收集震情災情,按速報原則于15分鐘內用電話或短信等方式向市級災情速報平臺上報感覺和觀察到的震感(含估計烈度)、建筑物破壞程度(有無倒塌、破壞等)和人員傷亡情況,災情速報員和各級災情速報平臺按震后12小時內,每隔1.5小時;震后12小時后每隔6小時匯總向市地震局續報地震災情;特殊情況可直接上報中國地震局。如有重大災情或突發災情,應隨時上報。

    (2)地震災情續報截止時間要求:

    強有感地震(3-5級地震):震后12小時。

    一般地震災害(5-6級地震):震后24小時。

    較大地震災害(6-6.5級地震):震后48小時。

    重特大地震災害(6.5級以上地震):震后72小時。

    地震災情續報工作截止時間后,原則上不再進行地震災情速報工作。

    (3)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到達后,迅速調查、收集地震災情,及時向市地震局報告,經市地震局匯總后,上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快將現場震害圖像分期按技術約定傳送至市政府、省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指定的網址。

    (4)震區地震工作部門和地震臺站要“有災報災,無災報平安”,有無災情均要速報。

    4.4.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災情報送和處理

    (1)震區各級政府要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政府報告,同時抄送上級地震部門;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2)市民政、公安、安全監管、交通、水利、建設、環保、教育、衛生和鐵路等有關部門應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

    (3)市地震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即時報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4)發現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籍人士,當地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政府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

    4.4.4震情災情公告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組織發布關于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發布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后續公告。

    4.5通信

    4.5.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通信方式

    啟動市突發公共事件總指揮部和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和公共網絡、通信衛星、海事衛星電話等,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

    4.5.2地震現場指揮部和地震現場工作隊的應急通信方式

    攜帶海事衛星、VSAT衛星地面站、移動應急通信車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并架通通信鏈路,保持災害現場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

    4.6職能分工與組織指揮、協調

    4.6.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1)市地震局協調組織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救援行動。

    (2)盤錦軍分區、駐盤武警部隊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3)市公安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消除火災、爆炸危險源,搶救被壓埋人員。

    (4)市衛生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病隊伍搶救傷員。

    (5)市住建委組織力量對震區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和建筑工程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6)市交通局組織對被破壞的公路、水路交通設施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交通暢通。

    4.6.2次生災害防御

    (1)市公安局負責災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災區社會穩定,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2)市經信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環保局、市消防局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3)市環保局加強環境監測、控制。

    (4)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監測地質災害險情。

    (5)市發改委、市質監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所采取的緊急處置。

    4.6.3重要目標警衛

    市武警支隊加強對我市重要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6.4災民的轉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4.6.5現場地震監測與分析預報

    市地震局向震區派出現場應急工作隊伍,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協調震區與鄰市的監測工作。

    4.6.6地震災害調查分析、損失評估

    市地震局及時組織專家,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影響和損失等情況的調查分析鑒定,并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調查結果。

    4.6.7呼吁與接受外援

    市地震局、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分別介紹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呼吁社會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負責接受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局負責接受和安排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市紅十字會通過省紅十字會和中國紅十字總會呼吁和接受國際對口組織的救災緊急援助。

    4.7現場應急救援協調機制

    在地震災害現場,建立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地震現場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協調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1)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2)劃分救援區域,分配搜索營救與醫療救護任務;組織接待境外救援隊,分配搜索營救任務并協助工作;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3)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

    (4)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

    (5)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6)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

    (7)配合省、市地震局進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8新聞報道

    市內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由市地震局負責震情和災情信息通報工作,新聞宣傳單位要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及市地震局的地震災情信息通報,進行新聞報道,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在發生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重大敏感或涉外事件時,市地震局商市新聞辦,及時組織對外報道。

    4.8.1新聞通稿

    新聞通稿由市地震局擬定,經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審核,報省地震局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統一供新聞單位刊發。

    4.8.2信息發布

    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要求,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地震發生后,由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和領導,介紹震情、災情和政府抗震救災工作部署等有關情況。

    4.9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達到上述條件,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向市政府提出結束現場應急工作的報告。經批準,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參加應急行動的單位和部門結束應急行動,撤銷應急現場指揮部,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

    五、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震區所在縣、區政府負責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必要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災后處置工作。

    5.1.2市政府和震區所在縣、區政府依法對啟用或征用的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的所有人給予適當補償。事后應當及時歸還臨時征用的房屋和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5.1.3震區所在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地震造成的污染物進行收集和現場清理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5.1.4震區所在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震后的恢復重建計劃并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5.1.5有關部門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5.2社會救助

    5.2.1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助。

    5.2.2地震災區由市、縣兩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接收、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并加強監督。

    5.2.3地震災區由市、縣兩級政府根據地震災害影響程度,組織本轄區內救災捐助活動。必要時,積極爭取其他地區的救災捐贈。

    5.2.4地震災區市、縣兩級政府教育、衛生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組織力量,參與地震援助活動。

    5.2.5市民政局負責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和接受、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見市民政局有關預案)。

    5.2.6市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安排社會各界緊急救助,安排省紅十字會和境外紅十字會以及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見市紅十字會有關預案)。

    5.3保險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責任及時理賠。

    5.4總結

    5.4.1地震應急工作基本結束后,由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5.4.2根據應急級別和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地震應急的各級政府在應急工作結束后的3周內,向上級政府提交地震應急處置情況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善后處置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內各通信、電信運營企業為抗震救災的指揮、調度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盡快恢復受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通信暢通。

    6.1.2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6.2應急隊伍保障

    6.2.1應急隊伍的資源

    人員搶救隊伍: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部隊、各行業緊急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

    工程搶險隊伍:電力搶險、橋梁搶險、防洪搶險、建筑工程搶險、特種結構搶險等隊伍。

    次生災害救援隊伍:消防部隊,石油化工、輻射防護等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部隊和地方的急救醫療隊伍。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省、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和縣、區地震部門現場應急工作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地震部門、建設部門的建筑物安全鑒定專業隊伍。

    6.2.2應急隊伍組織方案(略)

    6.3交通運輸與車輛保障

    6.3.1市交通局要制定交通運輸應急預案,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重要干線公路運輸工程設施逐步進行除險加固;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協調運力,調集車輛;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人員和物資、裝備;確保災民疏散(見市交通局有關預案)。

    6.3.2公路、鐵路、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6.4電力保障

    市經信委指導協調、監督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見市經信委、市供電公司的有關預案)。

    6.5醫療衛生保障

    6.5.1市衛生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做好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衛生監督工作(見市衛生局的有關預案)。

    6.5.2市經信委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見市經信委的有關預案)。

    6.5.3市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見市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的有關預案)。

    6.5.4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幫助。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部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見市公安局、武警部隊有關預案)。

    6.7物資與后勤服務保障

    6.7.1市經信委組織開展應急物資能力資源狀況調查,建立應急保障數據庫,協調包括醫藥、油料、鋼材等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備儲存物資(見市經信委有關預案)。

    6.7.2市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做好救災物資準備;民政部門負責接受的國際社會和國內非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紅十字會負責接受的國內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對口部門接受的其他慈善機構提供的緊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災指揮部研究后統一安排使用(見市民政局、市紅十字會有關預案)。

    6.7.3市服務業委員會做好災民方便食品和生活必需品儲備的應急征購網絡建設(見市服務業委員會有關預案)。

    6.7.4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糧食局)做好災民救濟糧食的儲備(見市農村經濟委員會有關預案)。

    6.7.5市政府接待辦做好上級機關領導和有關專家等的接待和后勤服務工作。

    6.8經費保障

    市財政局、民政局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見市財政局、民政局有關預案)。

    6.9社會動員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與互救;市政府要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非災區的縣、區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10.1為了提高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能力,根據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有關文件要求,我市要規劃和設立緊急避難場所,積極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各級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利用或改造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的建設,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較大或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省政府對我市發布臨震預報后,各級政府應在公園、學校操場、體育場、街心空曠綠地等處設置緊急避難場所,保障臨時安置災民基本生活需求。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6.1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主要有:

    抗震救災管理信息系統:服務于應急快速響應、災情動態跟蹤、數據分析、對策生成、輔助決策、應急指揮,包括滿足工作需要的計算機軟硬件平臺、通信平臺、網絡平臺、控制平臺等。

    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包含我市各類基礎信息的數據庫及數據庫管理系統。

    地震現場信息的傳輸、接收處理系統。

    應急指揮通信與視頻會議系統。

    6.11.2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的技術研究

    市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中長期、短期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技術、應急處置技術等方面研究。主要研究方向:開展高新技術在抗震救災中應用研究;加強地震應急指揮決策技術的基礎研究;提高重點目標的緊急處置技術;開展地震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的評估方法研究。

    6.1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6.12.1進行危險評估

    需要進入震損建筑物開展搜索與營救行動時,對擬進入的震損建筑物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進入。當營救行動需要對震損建筑物的有關承重構件與支撐構件進行破拆時,要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破拆。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等,要評估泄漏的危害性,劃定危險區域,采取處置危險品泄漏的緊急措施。

    6.12.2采取現場安全監視

    接到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余震警報,視情況發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現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損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員發出撤離警告。

    監視救援現場及相鄰區域的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救援現場和相鄰區域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3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震區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和行動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七、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要建立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的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協作,按照“主動、謹慎、科學、有效”的原則,做好地震應急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增強社會民眾地震應急知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訓

    7.2.1勞動、人事等部門要統籌安排對干部和職工的防震減災、地震應急知識教育培訓,把防震減災、地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和職工培訓教育課程,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和廣大職工應對地震突發事件的能力。

    7.2.2各專業救援隊伍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救援人員的技能培訓。

    7.2.3積極鼓勵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社會民眾開展震時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工作。

    7.3演習

    7.3.1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資源,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7.3.2各專業救援隊伍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演練,必要時舉行跨部門多種救援力量合練,檢驗應急聯動、緊急集結、快速反應、協調配合、現場救援、后期處置等能力。

    7.3.3建立演習績效評估和總結制度,完善應急反應機制,不斷提高地震應急救援能力。

    八、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動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動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8.2預案管理

    8.2.1預案的制定

    《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由盤錦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參照《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制定,報市政府批準發布,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和省地震局備案。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駐盤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商場、學校、醫院、車站、影劇院、體育場等應根據《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制定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地震局備案。

    8.2.2預案的修訂和更新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市地震局應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對《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使其不斷完善。《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隨《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的更新而更新。

    8.3交流與協作

    積極開展防震減災交流與協作,借鑒先進省、市和地區在防震減災應急工作方面的先進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市地震災害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

    8.4監督檢查與獎懲

    8.4.1監督檢查

    由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8.4.2獎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遼寧省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8.5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為《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的子預案,由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下發實施。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8.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