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1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突發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1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突發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突發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盤錦市突發輻射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我市突發輻射環境事故(以下簡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機制,提高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能力,防范輻射事故的發生,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輻射事故的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減少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盤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以下各類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
(1)核技術應用活動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物質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3)放射性廢物暫存和處置活動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4)對盤錦市可能造成影響的省內、外輻射事故;
(5)其他輻射事故。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在可能導致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發生前,及時采取人員避險措施。輻射事故發生后,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應急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同時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和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和分級響應。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制定和啟動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之間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相互協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建立輻射事故預警和風險防范體系,強化日常監管和監控,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做好常態下的安全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重大輻射事故(Ⅱ級)、較大輻射事故(Ⅲ級)和一般輻射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2.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
(4)放射性污染使本地區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放射性污染造成盤錦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
(6)放射性物質泄漏使本地區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2.2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污染使本地區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4)放射性污染造成本市境內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
2.3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因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2.4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因放射性污染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
三、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專家咨詢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3.1領導機構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為盤錦市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
3.1.1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指 揮 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 市環保局局長、市環保局分管輻射工作副局長、市公安局局長、市衛生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領導。
成 員 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氣象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文化廣電局、盤錦軍分區、市武警支隊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
3.1.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和省政府關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網絡體系;組織制定和實施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 統一組織和領導全市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行動,指揮和協調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做好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事故調查、信息通報和事故處理等工作;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做出決策并進行監督指導;對跨市或超出本市政府處置能力的輻射事故及時向省政府匯報;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事故應急響應情況,必要時,建議省政府啟動遼寧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 組織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宣傳、培訓和演習。
(4) 落實市政府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5)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3.1.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 市環保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及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負責組織應急期間和應急終止后的輻射環境監測評價,對輻射事故產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處置建議;組織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和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演練;負責輻射應急方面的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為本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2) 市公安局:參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場外的交通疏導工作,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做好群眾疏散工作。
(3)市衛生局:參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救治受到輻射損傷的人員和非輻射損傷的受傷人員;負責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輻射劑量監測與控制及其他疾病診療;向受到輻射事故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4)市財政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的準備工作,保障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行經費。
(5)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行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6)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調輻射事故應急響應中的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應。
(7) 市交通局:負責協調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
(8) 市民政局:負責協調輻射事故應急救援中緊急疏散和臨時撤離居民的接收、安置、回遷及善后工作。
(9)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因輻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和燃氣供應等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事故的評估和恢復工作。
(10)市氣象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所需的氣象資料。
(11)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應急指揮通信保障。
(12)市文化廣電局:按照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安排,負責向社會發布輻射事故應急的相關信息;組織輿論導向,做好應急期間群眾的宣傳、動員工作。
(13)盤錦軍分區:負責協調駐盤部隊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及放射性污染的處置;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和醫學救援行動,支援部分輻射應急防護器材;協調駐盤部隊、組織民兵及預備役部隊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14)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發現場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會治安保障。
各縣(區)參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組織結構,成立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各縣(區)級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3.2辦事機構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是輻射事故應急的常設辦事機構。
3.2.1市應急辦組成
市應急辦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環保局相關處室和單位組成。市環保局核與輻射科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
3.2.2市應急辦職責
(1)負責傳達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事項,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2)負責建立和完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預警機制,制定并及時修訂盤錦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負責應急期間的現場指揮、通訊聯系、信息交換和通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編寫和事故后果的評價等;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急期間的配合。
(4)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咨詢組的組建和管理,并保證與專家組成員保持暢通的聯系。
(5)負責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設施和設備的管理與維護。
(6)負責制定輻射事故應急人員培訓計劃;組織輻射事故應急演習和演練;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方面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7)負責處理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應急指揮部匯報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任務。
各縣(區)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環保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3.3專家咨詢機構
市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咨詢組(以下簡稱市專家組)是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咨詢機構。
3.3.1市專家組人員組成
市專家組由有關核與輻射、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公安、水文地質、氣象及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3.3.2市專家組職責
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事故等級評定,預測事故可能產生的輻射影響,對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及實施步驟、醫療救治、案件偵破、事故調查處理、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等提出建議,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為省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3.4應急救援隊伍
盤錦市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主要由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等主要應急救援力量組成,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建應急救援隊伍。主要承擔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放射性污染應急處置、受到輻射傷害和因輻射事故造成其他傷害的人員的醫療救護、公眾疏散和撤離等應急救援任務。
四、預防和預警
4.1信息監控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各種輻射活動信息、輻射環境監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
市環保局重點負責收集、報告和處理以下信息:
各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
各類放射源的運輸信息;
放射源貯存、暫存設施安全狀況信息;
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我市造成輻射影響的有關信息。
4.2預防工作
4.2.1預防輻射工作單位
預防輻射工作單位應對本單位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負責,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做好應急準備,發現事故苗頭,及時處置,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4.2.2環保部門
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輻射工作單位的監管管理,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1) 完善監管體系。各級環保部門負責輻射污染源的申報登記和調查,嚴格按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規定實施監管。
(2) 規范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管、監測。對各類放射源的安全使用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高活度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實行跟蹤監督、監測;對各類源庫實行科學管理,確保庫區安全,及時收貯閑置、廢棄放射源,最大限度減少放射源的丟失、被盜、失控等事件隱患,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3)對重點輻射污染源實施有效監控。
4.3預警
4.3.1預警分級
按照輻射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輻射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4.3.2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縣級以上輻射事故應急領導機構采取以下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2)根據事件波及范圍、嚴重程度和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依據事故級別和實際情況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黃色預警由事發本市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4)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輻射危害的人員,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妥善安置。
(5)指令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監測部門立即開展輻射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6)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輻射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7)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和裝備設施,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
五、應急響應
5.1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啟動本預案,輻射事故相關縣(區)應急預案必須同時啟動:
(1)發生各級別輻射事故;
(2)發生可能對我市造成影響的省內、外輻射事故;
(3)發生跨市或超出事發地市政府處置能力的輻射事故。
5.2應急響應分級
5.2.1根據輻射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四級。
5.2.2特別重大(Ⅰ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5.2.3輻射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5.3應急響應程序
5.3.1先期處置
輻射事故發生時,事發地市、縣(區)和事發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主動進行應急處置,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屬于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事發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輻射污染事態擴大,同時將事故情況上報市政府,由市應急指揮部迅速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屬于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由本市政府負責處置,并立即將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省環保局。
5.3.2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響應時,市環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開通與省環保局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絡,隨時通報事態進展情況。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基本情況,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派出市應急指揮部部分領導赴事發地現場,組織現場應急指揮。
(3)通知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分析情況,參與事故等級的評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圍的確定、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事故后果的評估等工作。
(4)根據專家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地方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6)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同意后,請求省環保總局等有關部門給與支援,或通報相鄰市(區)環保部門。
(7)及時向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及最終情況。
5.3.3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響應時,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結合本地實際,參照省環保局響應程序和內容,負責組織應急響應行動。
(2)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3)由市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輻射事故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后情況。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將情況上報省應急指揮部和國家環保總局。
5.4信息報送與處理
5.4.1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序
(1)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或現場公眾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當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或撥打110、119、12369電話報警。12369接警后,及時上報市突發輻射環境事故應急指揮部及110、119等有關聯動部門。110、119或其他單位接到環境應急事件報警后,及時通報市環保局應急辦公室或撥打12369。
(2)環保部門接到報告,應當立刻進行初步判斷,確認事件級別,并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
(3)市環保局初步確認屬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后,應當在30分鐘內向市政府報告,同時報告省環保局,并續報事件處置情況。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處置完畢后,由省環保局視情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備案。
(4)市、縣政府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5)特殊情況下,輻射事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5.4.2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從發現事故起30分鐘內上報。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類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質、污染范圍、人員受輻射照射情況、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勢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處理進展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輻射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輻射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輻射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5.5指揮和協調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指揮和協調。指揮和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輻射事故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監測、治安、醫護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應急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的范圍及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8)負責輻射事故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5.6應急監測
5.6.1應急監測組織
建立輻射環境監測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并及時向省環保局報送監測報告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調動異地輻射環境監測機構的設備和人員,或請求省外輻射環境監測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5.6.2應急監測原則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等特點,確定輻射污染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故發生初期,根據事故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輻射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5.6.3應急監測結果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輻射事故污染的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輻射事故的發展情況和輻射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的決策依據。
5.7信息發布
5.7.1市應急指揮部負責輻射事故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5.7.2輻射事故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對一般性輻射事故,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為新聞報道提出建議。
(2)對災害造成的直接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
(3)對影響重大的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經市政府批準后及時發布。
5.8安全防護
5.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輻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輻射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5.8.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的工作內容有: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必要時,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9應急響應終止
5.9.1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
(1)輻射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4)輻射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響應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輻射防護措施已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長期輻射影響趨于合理、且保持盡量低的水平。
5.9.2應急響應終止程序
(1)一般(Ⅳ級)和較大(Ⅲ級)響應,由市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和應急響應終止條件,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機,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通過市級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2)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響應,由省應急指揮部依據應急處置情況和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響應終止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還應報國家環保總局核準),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5.9.3應急響應終止后行動
應急響應終止后,有關部門還應執行下列行動:
(1)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2)省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會同本市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
(3)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單位和部門,負責組織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對儀器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根據實踐經驗和教訓,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對本級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5)對輻射事故中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工作,由公安部門負責完成。
(6)對因輻射事故導致人員傷害的后續檢查和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完成。
六、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理
輻射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由市政府負責,市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參加應急響應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對參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
(2)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
(3)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
(4)對緊急調集、動員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
(5)對事故影響區域的居民開展心理咨詢服務和有關輻射基本知識宣傳。
6.2調查評估
6.2.1環保部門組織專家對事故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輻射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后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6.2.2各級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資料歸檔和總結,收集所有的應急日志、記錄、報告等書面材料,評估應急處置期間所采取的一切行動,撰寫調查和總結報告,提出加強防范輻射事故的建議。
6.2.3市應急指揮部會同省應急指揮部,對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應急決策水平、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上報省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
6.3社會保險機制
逐步建立輻射事故社會保險機制。鼓勵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輻射事故的單位,應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輻射事故發生后,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七、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環保部門及應急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預算資金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處置輻射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應按照責任和義務分級負擔,以提高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
7.2裝備保障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單位和部門應在充分發揮現有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配備輻射應急監測、輻射應急指揮、輻射應急救援等行動所需的車輛、儀器和設備,保障應急處置行動的需要。
7.3通信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體系,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協助建立。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行動指揮通信的暢通。
7.4人力資源保障
市環保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處置輻射事故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門人才。加強專家咨詢組的管理,確保在發生輻射事故后,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服務。各縣(區)要加強輻射環境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輻射事故的素質和能力。逐步形成由省、市、縣(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
7.5應急監測保障
根據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各類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的儀器設備和防護用品。
7.6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醫療衛生保障,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因素,建立輻射事故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
7.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調集各地警力,商請盤錦軍分區、市武警支隊派出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疏散受災群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7.8宣傳、培訓與演練
7.8.1宣傳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協調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和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輻射事故的能力。
7.8.2培訓
各級環保部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重要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
7.8.3預案演練
市應急辦公室按照本預案的要求,負責定期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級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指揮機構、輻射工作單位進行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練,鍛煉隊伍,完善預案,提高防范和處置輻射事故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八、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輻射事故: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以及鈾礦冶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使環境受到輻射污染。
放射性物質:指發生某種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輻射事故應急: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輻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輻射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本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8.2.2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獎勵
在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輻射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3.2責任追究
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有關輻射安全與防護法律、法規,而引發輻射事故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拒絕承擔輻射事故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輻射事故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故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輻射事故應急工作造成的行為危害。
8.4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