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問題,依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9〕31號)精神,經省政府批準,市政府決定在全市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
二、目標任務
在堅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制度的框架下,2010年7月份啟動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底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發放率達到100%。
三、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參保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市級統籌。
四、參保范圍
全市范圍內,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已參加城鎮、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具有本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五、基金籌措及待遇支付
(一)養老保險費繳納方式及標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險費實行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對參保人員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根據村集體經濟財力自行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市、縣(區)兩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實行特殊補貼政策,地方政府應為其代繳80%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二)建立個人賬戶
縣、區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養老金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啟動時,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市政府根據國家、省政府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市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余額(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四)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農墾企業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已年滿60周歲的不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其它符合參保條件但未達到60周歲的農村居民須參保繳費;
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享受政府每年30元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累計繳費年限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五)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與管理職責,制定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縣、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區劃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六)相關制度銜接
1.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
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直接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繼續按原標準領取老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同時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繳費年限有效,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2.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相關文件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遷入地尚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將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婚進婚出的參保人員隨戶口變動轉移保險關系,不得重復參保。
六、整體啟動、全面實施
(一)全面實施階段(2010年7—10月)
在成立市、縣(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和完善縣、區級經辦機構,明確鄉、鎮和村(居)民委員會專管人員職責的前提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二)總結驗收階段(2010年11—12月)
對前階段實施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總結經驗,形成管理制度。根據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在我市建立和運行扎實穩定、逐步完善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
市政府成立以常務副市長高科為組長,由勞動保障、財政、發改、民政、農村、人口計劃生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屬的農保經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各縣、區要明確和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設置專職人員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各村(居)民委員會設一名專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員,代辦員由村(居)民委員會干部兼任或從大學畢業生中選聘。各級農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認真組織實施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是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舉措。各縣、區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意義,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三)做好宣傳引導工作
各縣、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讓更多的適齡農村居民參保。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
附件:盤錦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盤錦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 高科(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 老顏武(市政府副秘書長)、于長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成 員 孫海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張銳(市財政局副局長)、楊旭光
(市發改委副主任)、陳麗萍(市民政局副局長)、李玉萍(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田德順(市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戴香菊(市審計局副局長)、李英(市監察局紀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