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9〕107號 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辦公設備及空調設備)有關事宜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9〕107號 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辦公設備及空調設備)有關事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87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在我市實施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辦公設備及空調設備)辦法。根據省公開招標協議供貨結果,確定盤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及空調設備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預算金額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的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顯示器(含CRT、LCD、PDP、LED)、PC服務器、網絡交換機、中低端路由器、不間斷電源、網絡存儲設備(含磁盤陣列、NAS、磁帶庫、虛擬磁帶庫)、防火墻(硬件)、復印機、數碼一體速印機、打印機(含桌面多功能一體機)、傳真機、掃描儀、投影機、視頻展臺、數碼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空調、機房專用空調等20種通用類產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協議供貨制度。
本通知所稱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統一確定特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的價格和服務條件,并以協議書的形式確定,由采購單位在供貨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中標供應商及其中標產品的一種采購形式。
二、執行期限
協議供貨有效期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限為一年。在此期間,中標供應商或其授權的供貨代理商(以下統稱“協議供貨商”)將按照《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框架協議》的承諾,向采購單位提供中標產品和服務。采購單位可通過“遼寧省政府采購網”協議供貨專欄,查詢中標產品的品牌、型號、配置、最高限價、供貨期限、售后服務條款等。
三、采購程序
(一)實施采購
1.采購方式
結合市直各單位實際情況,對納入協議供貨范圍的采購項目,采取以下兩種方式進行采購:
(1)采購單位自行采購。對一次性采購預算金額5萬元(含5萬元)以內的,采購單位可按照經濟適用原則確定采購需求,在協議供貨商及中標產品范圍內自行選擇供貨單位,與其就采購價格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采購單位與協議供貨商簽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合同》(以下簡稱“協議供貨合同”)。采購單位原則上不得采購協議供貨范圍外的非中標產品,協商確定的采購價格不得高于規定最高限價。采購單位可采用電話訂貨的方式進行采購,由協議供貨商送貨到指定地點。
(2)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競價采購。對一次性采購預算金額高于5萬元但在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的,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在采購單位任選的三個品牌中標產品及其協議供貨商中進行競價采購,確定合理價格最低的為最終供貨商,并由采購單位與協議供貨商簽訂協議供貨合同。
對采購預算金額超過20萬元的項目,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
2.協議供貨價高于采購單位市場咨詢價的處理。采購單位在實施協議供貨采購過程中,如有協議供貨商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在完全可比的情況下價格高于采購單位市場咨詢價的,若采購單位承諾對貨物及服務質量執行承擔責任,則可以在協議供貨商以外采購,但采購單位須事先將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書面情況說明(附錄詢價供應商的報價文件及產品型號、配置清單)送至市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市政府采購中心核實確認后,采購單位可與詢價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3.協議供貨合同樣本的獲取。協議供貨合同明確約定了采購單位和協議供貨商的權利及義務。協議供貨合同由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監制,采購單位可于需要時自行領取。
4.協議供貨價格限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了協議供貨商、中標產品和最高限價。采購單位可與協議供貨商在最高限價的基礎上進行談判,以爭取獲得更優惠的價格。協議供貨商承諾最高限價中已包含配套服務和有關配件的費用,采購單位無需另外付費。根據《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框架協議》約定,協議供貨商將根據市場變化定期調整最高限價,市政府采購中心及時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專欄更新相關信息。
(二)項目驗收
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和采購合同約定負責項目驗收。在協議供貨商交貨時當場進行認真清點,現場參加安裝和調試,并在驗收合格后簽署《政府采購集中采購項目驗收報告單》(以下簡稱“驗收報告單”)。為保護采購單位的合法權益,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驗收時應當場抄錄設備及其主要部件的編號或序列號,形成書面記錄,并經雙方簽字確認,作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備維修及產生合同糾紛時使用。驗收報告單由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監制,采購單位可于需要時自行領取。
(三)合同價款支付
合同價款支付按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盤錦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盤財采發〔2006〕138號)及《關于印發盤錦市市直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盤財采發〔2006〕139號)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單位申請支付合同價款,需憑簽訂的協議供貨合同(或采購合同)及驗收報告單等相關手續到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審核,市政府采購中心重點對采購單位與協議供貨商是否嚴格執行規定的供貨范圍、供貨價格等情況進行核實確認。經市政府采購中心審核同意后,采購單位將填制的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申請書、采購發貨票(復印2份)以及經市政府采購中心確認的協議供貨合同(或采購合同)、驗收報告單等文件報送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確認后報送市財政局國庫管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資金撥付的規定程序和要求,由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直接向供應商付款。
四、權益保護
采購單位在簽訂協議供貨合同前,應查詢前述網站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專欄,充分利用協議供貨制度規定的價格優惠和服務條件,監督協議供貨商履行《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框架協議》所承諾的義務;對合同執行中出現的糾紛,要及時報市政府采購中心協調解決,維護自身權益。同時,采購單位應維護協議供貨商的合法權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不得無故拖欠合同價款,不得向協議供貨商提出超出《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框架協議》和協議供貨合同約定的其他要求。
五、監督檢查
1.市直主管部門要在做好本單位的協議供貨采購工作的同時,嚴格要求本系統所屬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開展協議供貨采購工作,并對本系統執行協議供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市政府采購中心要加強對協議供貨價格特別是最高限價的市場監測,對協議供貨商履約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督,并建立協議供貨商履約情況考核機制和誠信檔案管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采購單位、協議供貨商有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的,可向市政府采購中心投訴。市政府采購中心將及時開展調查,并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3.市財政局要加強對采購單位、市直主管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協議供貨商執行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協議供貨采購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違約處理
(一)協議供貨商的違約處理
協議供貨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框架協議》和協議供貨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扣除或沒收履約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協議供貨商資格;情節嚴重的,報請市財政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2)產品質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投標文件、協議供貨合同承諾標準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承諾供貨或提供售后服務的;
(4)未按照承諾的供貨期限及時供貨或提供售后服務的;
(5)未按照承諾的優惠價格或優惠折扣簽訂協議供貨采購合同并供貨的;
(6)中標產品的媒體廣告價或市場統一零售價降低時,未及時書面告知市政府采購中心及未相應進行價格調整的;
(7)借調換機型、配置之名亂加價的;
(8)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采購單位正常采購活動的;
(9)違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度規定和協議供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購單位的違規處理
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1)擅自從協議供貨商以及中標產品范圍外采購的;
(2)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拆單采購的;
(3)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4)無故拖欠貨款的;
(5)假借政府采購之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采購的;
(6)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7)違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采購單位對協議供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有關工作建議,可向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和市政府采購中心及時反饋。
“遼寧省政府采購網”協議供貨專欄網址:
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聯系電話:
0427-2837811、2839399(傳真)
市政府采購中心聯系電話:
0427-2839549、2839145(傳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