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05〕74號 關于調整我市有關戶籍政策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05〕74號 關于調整我市有關戶籍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吸引更多人才服務盤錦經濟建設,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現就調整我市有關戶籍政策通知如下: 1.在我市城區已購買住房,有穩定職業,身體健康,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外省、市人員,本人申請,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戶籍遷入我市城區。 2.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在我市轄縣企業工作,同時通過人才中心辦理人事代理,可將戶籍遷入我市城區。 3.我市轄縣企業因工程技術需要聘用的外省、市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可將戶籍遷入我市城區。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