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盤錦市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盤政發〔2004〕34號)精神,為規范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為主業,通過多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產加銷有機結合,經營指標達到規定標準,按規定程序評選、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充分發揮專家組、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和法定中介部門的作用,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凡申報或已獲準列為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具備獨立法人經營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為主的企業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均可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申報標準如下:
1.企業經營規模。加工型企業主營業務的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生產型企業主營業務的年銷售額在15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的年交易額在1.5億元以上。
2.企業效益。加工型企業主營業務年利稅額在150萬元以上;生產型企業主營年利稅額在1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利稅額在400萬元以上。企業總資產回報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不虧損、不欠稅、不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按規定提取折舊費。
3.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企業的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
4.企業帶動能力。建立穩定的生產基地或原料供給基地,以契約或其他利益聯結形式帶動的生產基地農戶應達到700戶以上。
5.企業產品競爭力。同行業中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居省內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要求,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產銷率達到90%以上。
6.特別標準。為促進畜牧業、名優特產業發展,對帶動輻射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發展潛力大的特種農產品生產企業實行重點扶持,對其申報的規模、效益等指標實行特別標準。對仍承擔政策性業務的國有糧食企業,在計算企業效益和資產負債時,剔除政策性因素。
上述申報指標及標準,根據農業產業化發展形勢,在必要時予以適當調整。
第六條符合標準的企業可自愿申報,鼓勵具備基本條件的高科技、外向型企業申報。申報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應按申報標準提供有關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涉及的主營銷售收入、產品產銷率、資產負債率、工資、稅金、保險金、盈虧等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具驗審報告;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擁有企業基本賬戶的銀行開具證明;企業對基地農戶的實際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須由鄉以上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供證明。
2.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申請并報送有關材料,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轄區注冊的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
3.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在征求市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向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七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采取評分和審定進行。評分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遴選、確定的專家組完成。專家組成員主要從市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產生。專家組根據被推薦企業的有關材料,按照計分辦法進行評分:
1.專家組對參評企業的有關情況進行評分、匯總,形成初選意見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分結果和專家組初選意見,結合實地調查等情況,對入圍企業進行綜合性篩選、排序,提出預選意見,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審定、表決。
2.經市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表決通過的企業名單,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確定為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3.確定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授予“盤錦市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稱號,頒發證書和牌匾,納入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管理序列。
第八條對認定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采取競爭和淘汰機制。建立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進行運行監測評價。
第九條實行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和日常報表制度。
1.企業報送基礎材料。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在進行監測年份的2月底前,應將截止上年末企業情況的基礎材料報企業登記注冊的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材料包括:經鄉以上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的企業主要經營指標統計、帶動農戶等情況,擁有企業基本賬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應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等。第一次監測在企業被認定為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開始的第三個年份。日常報表每季度一次,年底加報財務決算報表。
2.縣(區)級材料匯總與核查。當年度3月,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所報基礎材料進行匯總、核查,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考核評分。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企業報送的基礎材料,按照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標準進行考核,并對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根據綜合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評分,確定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層次。
4.提出監測情況報告。在考核、評分的基礎上,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運行狀況提出意見,提交市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5.審批。將市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的監測結果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批準后監測結果即生效。
第十條經動態監測合格以上(含合格)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政策;經監測認定為優秀的企業,給予表彰。每年度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一條縣(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將在本轄區登記注冊的重點龍頭企業的基本情況按有關報表制度統計匯總,定期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及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必須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被認定為市重點龍頭企業的取消其資格;未認定的企業取消申報資格。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三條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選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和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需更名的,企業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區)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確認,并將更名情況及時通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十五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農發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