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盤錦市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義務工和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的管理和監督,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村級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籌資籌勞是指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范圍內向農民籌集資金(農民依法納稅除外)和要求農民出工的行為。
第四條村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和其它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應當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預算、民主決定、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
第五條對農村義務工和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止非法籌資籌勞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各縣、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義務工和村級籌資籌勞的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和監督義務工以及籌資籌勞程序、資金和勞務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培訓各級農民負擔管理和監督工作人員;咨詢和解釋有關政策等。
第七條全市取消農村勞動積累工,逐步取消農村義務工。
2004年每個農村勞動力承擔義務工不超過6個,2005年不超過4個,2006年全部取消。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遼寧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除搶險救災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義務工不得跨鄉、鎮使用。
第八條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要首先使用集體經營收入、農業稅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收入以及財政補助收入,不足部分可向農民籌集。
第九條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屬村內集體所有,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村內使用;所籌勞務,由村負責管理,村內使用。
第二章籌資籌勞標準與使用范圍
第十條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資,由本村村民承擔,每人每年不超過15元。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籌勞,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勞動力(男18至60周歲,女18至55周歲)每年承擔的勞務數量不得超過10個。
第十一條對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線以下的烈軍屬、傷殘軍人和特別困難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予以適當減免。
因疾病、傷殘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通過予以相應減免。
現役軍人、失去勞動能力的復員退伍軍人、在校就讀學生、孕婦及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勞務。
第十二條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安排農民出工,應當在農閑期間進行,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內公務活動。
嚴禁強制農民以資代勞。農民因特殊情況自愿以資代勞的,需由本人或其成年家屬向其所在村提出書面承諾,方可實行。
以資代勞工值標準應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區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對符合規定的籌資籌勞,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嚴格遵守,自覺執行。
除按規定并以合法程序通過的減免外,農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籌資籌勞。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強制農民出資出勞的,農民有權拒絕,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和舉報。
第十五條除特大防洪、搶險、抗旱、防火等緊急任務,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門均不得擅自向農民籌勞。
第十六條籌資籌勞范圍是:本村范圍內共同受益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修建村級道路、農村改水、興辦合作醫療保健、發展廣播電訊、修建娛樂設施、幼兒園和圖書室等。
第三章籌資籌勞的程序與管理
第十七條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需要籌資籌勞時,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本村實際,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和制定籌資籌勞方案。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籌資籌勞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經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進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形成完備的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經批準的籌資籌勞項目、標準,由村分解到戶,填入由省統一印制的農民負擔監督卡,在每年4月底前發放到戶。同時將籌資籌勞方案及每戶承擔的資金和勞務張榜公布。
第二十條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向農民籌資,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取,籌資的使用和管理要嚴格按《遼寧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掌握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勞務臺賬,專項使用。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向出資出勞人出具統一印制的籌資籌勞專用收據。
第二十一條興辦事業結束后,各村對所籌資金、勞務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勞務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專項審計;各縣、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籌資使用情況每年全面審計一次;市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要進行重點抽審。
專項審計的范圍是:
(一) 義務工和籌資籌勞數額、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二) 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 財務收支、預決算的制定與執行是否規范,財務、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四) 其他有關審計事項。
第二十三條農民負擔監督卡由省農業廳和省地稅局統一監制,市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組織印制。
籌資籌勞專用收據由省農業廳統一監制,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含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收取的款項限期退還,提取的勞務給予相應補償。
(一) 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擅自設立籌資籌勞項目的;
(二) 以欺詐、脅迫手段強制村民討論通過籌資籌勞方案的;
(三) 籌資籌勞方案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
(四) 超限額標準籌資籌勞的;
(五) 超項目、超范圍使用所籌資金和勞務的;
(六) 強制農民以資代勞的;
(七) 未使用本辦法規定的農民負擔監督卡和籌資籌勞專用收據的;
(八) 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要求農民出資出勞開展檢查、評比、考核、達標升級活動的,由縣、區以上(含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收取的款項限期返還,使用的勞務按當地勞動力工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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